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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于恢復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有關事宜的補充說明
各市、縣(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企業、個人:
2020年11月23日,我處印發《關于恢復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的通知》,文件中規定2020年11月19日(含)前購置的補貼機具按照購置時補貼額給予補貼,2020年11月20日(含)起購置的補貼機具按照調整后補貼額給予補貼。經研究決定,對于補貼機具購置時間的認定,購機發票可不作為唯一憑證,各地區還可根據其它有效佐證材料給予認定。
特此說明。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2022年1月11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nynct.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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