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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關于唐山利軍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處理情況的通報
冀農機函〔2021〕19號
各市、縣農業農村局,有關產銷企業:
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農機政轉字〔2021〕第23號要求,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對唐山利軍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4YZQ-4F型自走式莖穗兼收玉米收獲機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理,現將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違規情況
唐山利軍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4YZQ-4F型自走式莖穗兼收玉米收獲機于2018年12月29日獲得部級鑒定證書,其驅動橋型式為機械式,該公司2020年生產銷售的部分機型為液壓驅動,在結構上與鑒定機型相比,驅動橋外加裝了液壓馬達,該產品變化后未按規定重新申請鑒定,也未及時報告相關情況,屬于較重違規行為。
二、對違規企業處理
經過調查核實、約談企業、專家論證和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法律顧問出具的律師意見書,鑒于該企業積極配合調查,無主觀套取補貼的意愿,改進后的行走動力傳輸方式具有結構簡單、操作便捷、變速范圍寬、可靠性高等特點,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和《河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冀農業規〔2018〕5號),為切實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嚴肅性,經研究決定作如下處理:
(一)自2021年11月3日起,取消唐山利軍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4YZQ-4F型自走式莖穗兼收玉米收獲機的補貼資格。該企業2021年11月3日(含)以后銷售的4YZQ-4F型自走式莖穗兼收玉米收獲機不得在我省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二)對補貼資格被取消前,購機者已購置的4YZQ-4F型自走式莖穗兼收玉米收獲機,可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
(三)上述產品補貼資格被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河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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