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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寶應縣興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等2家生產企業違規投檔處理的通報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廳屬農機事業單位,有關農機產銷企業:
經查,寶應縣興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和嵊州民盛機械有限公司等2家生產企業,在云南省2021年第二批自主投檔過程中,存在投檔產品參數不符合所投檔次要求等違規行為,違反了《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對生產企業投檔的相關規定。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云南省農業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云農機〔2021〕1號)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相關規定,生產企業違規投檔行為屬于較重違規行為。經研究,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取消寶應縣興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GPE15×10-ZG1.5和GPE15×10-ZZ2.2微孔曝氣增氧裝置、嵊州民盛機械有限公司6CS36D型茶葉輸送機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對涉事生產企業所有補貼產品進行重點監控,發現其他違規行為依規從嚴從重處理。涉及的相關生產企業要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各項工作,認真完成整改。因產品農機購置補貼資格被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生產企業和授權經銷商自行承擔。
附件:違規投檔行為處理決定明細表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聯系人及電話:侯燕波,0871—65749549)
附件:
違規投檔行為處理決定明細表
序號 | 企業名稱 | 違規投檔行為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寶應縣興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 | 取消GPE15×10-ZG1.5和GPE15×10-ZZ2.2微孔曝氣增氧裝置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 未提供情況說明材料,不能證明投檔錯誤無主觀故意情形。 |
2 | 嵊州民盛機械有限公司 | 取消6CS36D型茶葉輸送機購置補貼資格。 | 提供的情況說明材料,不能證明投檔錯誤無主觀故意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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