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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浙江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1年07月22日 收藏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切實做好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1年7月21日

浙江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以滿足農民對機械化生產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補貼政策、最大程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推動農機購置補貼領域數字化改革,進一步強化風險監測和預警分析,切實提高農民群眾獲得感、保護資金使用安全,為高質量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設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省賦能助力。到2023年,補貼各類農機具15萬臺(套)以上,補貼受益農戶10萬戶以上,推動農作物綜合機械化率提高到75%以上。

  (二)實施原則。堅持穩產保供,將糧油、生豬等重要農產品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實現應補盡補,提升畜牧、漁業、菌果蔬茶等主導產業機械化、設施化水平;堅持突出重點,加大對丘陵山區機械化和小型化、輕量化農機具應用的支持力度,穩定提高重點作物、關鍵環節和智能高效綠色環保機具補貼標準,對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實施“退坡”處理;堅持創新導向,強化對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力度,重點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農機產品,通過補貼政策引導推動創新產品質量標準建設;堅持數字賦能,鼓勵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術與農機裝備融合,加大無人駕駛、自動感知、智能終端等數字化裝備推廣力度,提高農機補貼數字化管理能力,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范圍(以下簡稱中央補貼范圍)從全國農機補貼范圍中選取,共設14大類40小類142品目(附件1),重點保障農業穩產保供和主導產業機具需求,按年度將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剔除出補貼范圍。

  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范圍(以下簡稱省級補貼范圍)從暫未列入中央補貼范圍的產品中選取,共設1大類1小類10品目(附件2),重點保障特色產業和山區、丘陵、海島等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需求。

  中央和省級補貼范圍可根據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農機新產品推廣應用等需要按年度進行調整。

  (二)補貼機具。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應在中央補貼范圍內(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其中采信認證結果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國家認監委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財政資金補貼機具應在省級補貼范圍內,同時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性能檢測或定型鑒定報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術指標、安全性能等)。

  積極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和丘陵山區適用新機具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繼續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積極開展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中央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具體辦法另行通知。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并按規定設置具有唯一性的標志標識。

  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參與投檔的農機生產企業對投檔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額一覽表由省農業農村廳商省財政廳后另行公布)。糧食生產機械化薄弱環節、丘陵山區、淺海灘涂、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可適當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產品補貼額測算比例。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

  對水稻插秧機、谷物烘干機、秧苗移栽機、打(壓)捆機等實行累加定額補貼,資金由省與縣(市、區)共同承擔,其中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由省財政承擔60%,縣(市、區)財政承擔40%;財政轉移支付二類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累加定額補貼機具范圍可根據需要,按年度調整。

  (三)補貼限額。購機者年度內可享受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其中中央資金個人不超過3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80萬元,省級以上示范性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不超過100萬元;省級資金個人不超過15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50萬元。

  四、補貼資金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定期調度各地資金使用進度,按需組織開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余缺調劑,防止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兩年動態緊平衡。

  鼓勵各地根據當地農業和農機化發展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通過購置補貼、作業環節補貼、金融信貸支持等方式支持農機化發展,具體方式和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

  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和省級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工作分別按《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實施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方案>;的通知》(浙農機發〔2020〕1號)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農機發〔2019〕6號)執行。

  五、操作程序

  統一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操作方式。購機者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購買行為、購機發票價格等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并承擔相應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與農機產銷企業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鼓勵通過簽訂買賣合同方式共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二)提交申請。購機者在購機行為完成后,憑購機發票(應包含購機者名稱、機具名稱、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型號、出廠編號等信息,有發動機的還應包括發動機號)、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組織憑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一卡通或銀行卡(折)以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自主到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鄉鎮(街道)提出補貼資金申請,鼓勵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浙里辦”移動端在線提交補貼申請。

  購置需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在完成安裝后方可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申請;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供相應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

  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三)審核核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街道)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益強化政策監管的通知》(浙農機發〔2019〕4號)要求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街道)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一次性告知購機者需補正的資料;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在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完成公示后將結算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

  (四)結算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購機者兌付中央資金。實施省級累加補貼和省級補貼的機具,可在機具實際投入應用并完成一定作業量后再行兌付省級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

  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導致當年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五)歸檔。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街道)按照“誰受理、誰建檔”的原則,對補貼資料進行整理歸檔。鄉鎮(街道)應定期將檔案資料移交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密切聯系、通力協作,完善工作責任制和內部控制規程,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農機鑒定機構要提高鑒定能力建設,擴大鑒定范圍,積極開展丘陵山區特色農業適用機具試驗鑒定。深入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與當地自然資源、水利、林業、供銷、電力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協調溝通,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落實相關扶持項目和政策資金,合力推動農機化高質量發展。各地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重點用于政策宣傳、信息公開、機具核驗、績效管理等方面支出。鄉鎮(街道)要按分工承擔相應職責。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督促指導,重點開展監督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

  (二)優化服務效能。各地要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加強部門協同溝通,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浙里辦移動端、北斗智能終端等數字化技術手段,探索創新受理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數字化應用場景。鼓勵各地通過集中受理、預約上門等方式,提供申請、核驗、登記“一站式”線下服務,探索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獨立抽查核驗和信息化技術核驗,有效落實補貼辦理時限和機具核驗要求。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認真落實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情形的核驗。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嚴格信用管理和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風險預警、違規排查。農機產銷企業因違規被暫停、取消產品補貼資格、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調低補貼額,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

  (四)強化信息公開。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因地制宜加大對補貼政策的宣傳解讀,進一步提高政策知曉率,保障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將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向社會公開,不得公開購機者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隱私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及時公布本年度補貼受益信息(附件4)。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并抄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縣(市、區)于每年12月底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范圍

  2.2021-2023年省級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范圍

  3.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方案

  4.縣(市、區)20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受益信息匯總表

  附件1

2021-2023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范圍

(14大類40小類142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圓盤犁

  1.1.3旋耕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耕整機

  1.1.7微耕機

  1.1.8機耕船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筑埂機

  1.2.5鋪膜機

  1.2.6聯合整地機

  1.2.7埋茬起漿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鋪膜播種機

  2.1.7水稻直播機

  2.1.8精量播種機

  2.1.9整地施肥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2.2.2營養缽壓制機

  2.2.3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

  2.4.2撒肥機

  2.4.3追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埋藤機

  3.1.4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桿噴霧機

  3.2.2風送噴霧機

  3.2.3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3.3.2果樹修剪機

  3.3.3枝條切碎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割曬機

  4.1.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獲機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3果實收獲機械

  4.3.1果實撿拾機

  4.4蔬菜收獲機械

  4.4.1果類蔬菜收獲機

  4.5花卉(茶葉)采收機械

  4.5.1采茶機

  4.6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6.1油菜籽收獲機

  4.7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7.1薯類收獲機

  4.7.2甘蔗割鋪機

  4.8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8.1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4.8.2摟草機

  4.8.3打(壓)捆機

  4.8.4圓草捆包膜機

  4.8.5青飼料收獲機

  4.9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9.1秸稈粉碎還田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2清選機械

  5.2.1風篩清選機

  5.2.2重力清選機

  5.2.3窩眼清選機

  5.2.4復式清選機

  5.3干燥機械

  5.3.1谷物烘干機

  5.3.2果蔬烘干機

  5.3.3油菜籽烘干機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果蔬加工機械

  6.2.1水果分級機

  6.2.2水果清洗機

  6.2.3水果打蠟機

  6.2.4蔬菜清洗機

  6.3茶葉加工機械

  6.3.1茶葉殺青機

  6.3.2茶葉揉捻機

  6.3.3茶葉炒(烘)干機

  6.3.4茶葉篩選機

  6.3.5茶葉理條機

  6.4剝殼(去皮)機械

  6.4.1干堅果脫殼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裝卸機械

  7.1.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制機

  9.1.8飼料制備(攪拌)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喂料機

  9.2.3送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2剪羊毛機

  9.3.3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投飼機(含投飼無人船)

  10.1.3網箱養殖設備

  10.2水產捕撈機械

  10.2.1絞綱機

  10.2.2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廢棄物料烘干機

  11.1.2殘膜回收機

  11.1.3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4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5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1.1.6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1.1.7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12.設施農業設備

  12.1溫室大棚設備

  12.1.1電動卷簾機

  12.1.2熱風爐

  12.2食用菌生產設備

  12.2.1蒸汽滅菌設備

  12.2.2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13.動力機械

  13.1拖拉機

  13.1.1輪式拖拉機

  13.1.2手扶拖拉機

  13.1.3履帶式拖拉機

  14.其他機械

  14.1養蜂設備

  14.1.1養蜂平臺

  14.2其他機械

  14.2.1驅動耙

  14.2.2水簾降溫設備

  14.2.3熱水加溫系統

  14.2.4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4.2.5旋耕播種機

  14.2.6大米色選機

  14.2.7雜糧色選機

  14.2.8秸稈膨化機

  14.2.9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4.2.10農業用北斗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含漁船用)

  14.2.11沼氣發電機組

  14.2.12有機肥加工設備

  14.2.13茶葉輸送機

  14.2.14茶葉壓扁機

  14.2.15茶葉色選機

  14.2.16根(塊)莖作物收獲機

  14.2.17果園作業平臺

  14.2.18果園軌道運輸機

  14.2.19秸稈收集機

  14.2.20瓜果取籽機

  14.2.21脫蓬(脯)機

  14.2.22蓮子剝殼去皮機

  14.2.23水產養殖水質監控設備

  附件2

  2021-2023年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范圍

  (共10品目)

  1.金屬糧倉

  2.履帶自走式耕作機

  3.水平自動控制系統

  4.食用菌料制備設備(混合機)

  5.紫菜收割機

  6.毛豆收獲機

  7.山核桃采打機

  8.規模豬場巡檢機器人

  9.水田埋草器

  10.貝類清洗篩選機

  附件3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方案

  一、補貼機具范圍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機具范圍從省級已公布專項鑒定大綱的產品中選取,重點聚焦綠色智能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經基層推薦、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等環節,確定裝配式池塘跑道養魚設施、食用菌料棒自動加工設備、自動施肥營養液調配裝置等3個品目列入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機具范圍,補貼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可根據需要按年調整。

  二、產品條件

  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二)已通過農機專項鑒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其中,屬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產品,其上傳至平臺的信息還應包括推廣鑒定大綱涵蓋的全部內容。

  (三)已在本省由鑒定機構實地檢驗,并出具試驗報告,或取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檢測、鑒定、推廣、科研等單位出具的實地試驗驗證報告,或經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進行適用性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三、補貼實施

  在全省實施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總體按照現行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資金規模。各縣(市、區)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資金總量按不超過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20%安排。

  (二)補貼標準。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補貼額確定和發布工作,補貼額按不超過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對于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測算比例一般不超過25%。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

  (三)嚴格監管。自愿參與補貼的產品生產企業對產品質量、經銷商管理、銷售價格真實性、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進行書面承諾。對投檔過程中出現超范圍投送產品及投送品目、檔次錯誤的,按違規行為處理。

  附件4

縣(市、區)20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受益信息匯總表

序號購機者信息補貼機具信息補貼資金信息
所在鄉(鎮)所在村組購機者姓名機具大類機具小類機具品目生產企業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經銷 企業購買數量(臺)單臺銷售價格(元)單臺補貼額(元)總補貼額(元)
               
               
               
               
               
               

備注:本年度中央財政投入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萬元,實施中央補貼資金    萬元,補貼購置農機具     萬臺(套),受益農戶     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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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njgzbt.z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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