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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切實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嚴厲打擊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違規經營行為,保障中央補貼資金安全,根據原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見附件),經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 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5月26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對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理工作,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行政監督措施處理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以下簡稱“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行為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負責對各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的處理,以及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農機產銷企業的聯動處理。
第四條各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下,按職責分工開展違規行為處理工作。
違規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理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過程涉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機具質量、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補貼產品投檔和歸檔、補貼機具核驗、補貼資金兌付等多個環節。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共同做好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責任義務
第六條農機生產企業可自主確定并公布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不得選擇不具備農機產品銷售經營權限的企業,不得選擇尚處于暫停補貼產品經銷資格期限內的企業,不得選擇已被取消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并列入黑名單的企業。
農機生產企業應當指導監督其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違反補貼政策規定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農機產銷企業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享有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法權利,并承擔下列責任義務。
(一)遵守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正確履行相應責任義務,不得有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正確宣傳補貼政策,規范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正確引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公平競爭,不得替代購機者辦理虛假補貼資金申領手續;
(三)按照補貼政策要求,向農業農村等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投檔信息資料,按照要求保存真實完整的紙質和電子資料,供應符合農業機械鑒定及分類分檔相關規定的農業機械產品,保存補貼產品進貨、銷售、庫存等相關資料;
(四)發現投檔、分檔信息有誤,或補貼額偏高等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積極主動報告農業農村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整改到位;
(五)嚴格履行《農業機械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三包規定”),確保補貼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將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向補貼發放所在地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報告;
(六)嚴格執行各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的處理決定,承擔因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
(七)其他有關責任義務。
第八條農機產銷企業應就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向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承諾,配合并接受相關部門對承諾踐諾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違規行為類型
第九條根據情節輕重,將違規行為分為輕微違規行為、較重違規行為、嚴重違規行為三類。
第十條輕微違規行為,主要是指非主觀故意,因履行責任義務不到位等原因對補貼政策實施造成較輕危害的違規行為,且違規企業能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和及時整改。主要包括:
(一)農機產銷企業因操作不當或工作失誤,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等方面錄入錯誤信息,尚未申報補貼,主動發現報告并及時更正;
(二)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違反農業機械產品“三包”規定,不及時處置或引起投訴;
(三)銷售補貼產品臺賬記錄不健全、不準確,補貼產品相關檔案資料不齊全,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保存;
(四)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輕的行為。
第十一條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是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錯誤信息,已經申報補貼;
(二)補貼產品存在補貼額過高等異常情況,未主動進行書面報告且申報了補貼;
(三)出具的銷售發票價格高于實際銷售價格,高套補貼資金;
(四)偽造、變造、篡改、冒用補貼產品的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等信息;
(五)銷售的補貼產品與法定推廣鑒定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等;
(六)未按規定報告并執行先退補貼款再退(換)貨的規定,導致補貼資金難以追繳;
(七)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以許諾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為名誘導購機者購買產品;
(八)為購機者違規代辦補貼手續;
(九)其他違反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重的行為。
第十二條嚴重違規行為,主要是指涉嫌主觀故意,騙取、套取補貼資金,對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在補貼產品投檔時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導致產品歸入較高檔次,補貼額偏高且申報了補貼;
(二)采取虛報、空套、一機多補、重復補貼等非法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
(三)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銷售,并申報補貼;
(四)組織或煽動購機者,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五)抗拒依法依規監管,拒不接受或執行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繳補貼資金等處理決定,未按規定時間退回全部違規補貼資金;
(六)已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發生退貨或換貨等情形,未主動報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導致財政部門難以追繳補貼資金;
(七)其他嚴重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性質惡劣的行為。
第四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對違規行為的行政監督處理種類包括:項目執行違規警告、項目執行違規通報、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項目資格、取消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項目資格、列入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失信企業黑名單。涉及行政處罰的,由具備執法權的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后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對于輕微違規行為,屬于第十條第一款情形的,由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立案調查并處以項目執行違規警告、項目執行違規通報、責令整改等處理決定。屬于第十條其他情形的,由縣(市)農業農村部門立案調查,根據情節對違規企業處以項目執行違規警告、項目執行違規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決定。對逾期不整改或拒不執行整改決定的,由地(州)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情節在本區域內處以暫停違規生產企業相關產品的補貼資格、暫停違規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等處理決定,并上報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對于較重違規行為,由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授權地(州)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立案調查,相關縣(市)農業農村部門配合,根據調查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違規企業處以項目執行違規警告、項目執行違規通報、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違規生產企業相關產品的補貼資格、暫停違規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等處理決定,對參與較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處以三年內不得享受購置補貼的處理決定,同時向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報備。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情節在自治區范圍內做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規行為,由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與違規行為發生地地(州)、縣(市)農業農村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開展專項立案調查,根據情節對違規生產企業處以責令限期整改、取消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所有產品補貼資格、暫停違規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取消違規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將違規產銷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購機者等相關人員列入農機購置補貼項目黑名單,永久取消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在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如涉及補貼資金,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告知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做好違規補貼資金追繳工作。違規產銷企業應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對在其他省區發生違規問題被處理的產銷企業,可啟動聯動處理機制;采取直接聯動處理時,應當與違規行為發生地處理措施總體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違規企業,在整改期限內完成自查和整改后,經農業農村部門核查確認整改到位的,視情節可恢復其相關補貼資格。
第二十條采取暫停處理措施的,暫停期根據違規情節一般設定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暫停期滿后,經企業書面申請,可按程序研究后續處理措施;暫停期滿后6個月內,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的,視為該企業自行放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原則上不再恢復。
第二十一條違規生產企業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被取消的,不得恢復其補貼資格。
第二十二條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購置且經核查沒有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可按規定程序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
補貼標準確需調整的,由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重新組織測算,并將測算結果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有效挽回或減輕損失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對拒不配合調查、拒不執行相關處理決定、多次發生違規行為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可視情況將相關處理決定抄送有關部門。
第五章 調查處理程序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及時調查核實有關違規線索。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事實線索來源包括:群眾舉報投訴、監督檢查發現、上級機關轉辦、下級機關上報、其他相關部門轉交等。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調查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程序規范,記錄完整,一案一檔。
(一)受理登記。對上級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舉報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受理。對匿名舉報且無具體線索的,經研究可不予受理。
(二)調查核實。對已登記受理的案件,或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組織對涉嫌違規的企業及相關產品進行調查。
經初步調查,對有具體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企業,可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對涉及的產品或企業采取先行封閉等防范處理措施,暫停其補貼相關工作。
調查取證期間,可采取約談相關企業,調閱相關企業補貼產品銷售臺賬等調查措施,相關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經調查核實,確認相關企業沒有違規行為的,即可書面通知涉事企業并解除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封閉,恢復其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經調查核實,認為投訴舉報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待相關部門得出結論后,再按規定處理。
(三)約談告知。在作出處理決定前,約談涉事企業,告知其違規事實和擬采取的處理意見等。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四)處理通報。根據調查結果和約談情況,經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
若涉事企業經移交部門查實有新的違規行為后,相關農業農村部門可在職權范圍內對其做進一步處理。
(五)辦結存檔。承辦部門按照一案一卷檔案管理要求,將違規案件調查處理全過程材料審核整理存檔,保存期5至10年。未經受理登記的相關材料也應留存。涉密的,按照密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先行封閉是指經初步調查,發現具體違規經營線索且涉及數量或金額較大的企業,可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先行關閉錄入、審核、結算等功能的一種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新農機辦發〔20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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