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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0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深入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的要求,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以下簡稱《評定監測辦法》)的規定,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全國聯席會議”)同意,決定啟動2020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國家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等額推薦、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進行。現將國家示范社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和名額分配
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省級示范社,符合《評定監測辦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
本次擬評定國家示范社2065家、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178家,綜合考慮各省份農民合作社發展情況和2019年國家示范社監測情況進行名額分配(詳見附件1)。各省份申報國家示范社要兼顧產業分布,在符合申報條件、不降低評定標準的前提下,突出規范辦社、綠色發展、品牌建設、產業扶貧,對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內生產經營糧棉油、菜籃子產品等重要農產品和特色農產品,提供有關服務的農民合作社,以及貧困地區扶貧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予以適當傾斜和優先考慮。
二、申報程序
國家示范社的申報程序嚴格按照《評定監測辦法》執行。
(一)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自愿申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申報主體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www.zgnmhzs.cn)填報申報材料并提交(樣式見附件6、7)。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草、供銷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經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復核,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三)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水利、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林草、供銷等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評定監測辦法》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申報主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在省級有關主要媒體公示無異議的基礎上,以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文件向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等額推薦,不得超額報送。
三、申報時間及材料
請于2020年11月15日前,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www.zgnmhzs.cn)完成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填報并在線提交。將以下材料紙質版(1份)報送至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
(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正式推薦文件。
(二)已征求部門意見的相關材料(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
(三)《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單匯總表》(見附件2),《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申報名單匯總表》(見附件3),《**省(區、市)申報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總體情況說明》(見附件4),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見附件5)。附件2—5的紙質版材料要求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生成并打印,電子版通過系統同步提交。
四、有關要求
(一)申報主體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系統數據需要區縣、地市、省級用戶在系統中進行逐級審核。
(三)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會商機制,廣泛征求意見,認真做好申報材料審查、復核、推薦等工作,避免出現重復申報。
(四)要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認真執行評定工作紀律。在申報和評定期間,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受理有關國家示范社評定工作的來人來訪。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
郵政編碼:100125
聯系人:李政良
電話:010-59193128
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聯系人:劉敏
電話:010-59197727
1.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額分配表
2.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單匯總表
3.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申報名單匯總表
4.**省(區、市)申報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總體情況說明
5.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格式)
6.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單位情況表
7.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申報單位情況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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