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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規劃(2020—2022年)》解讀一
近日,農業農村部印發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規劃(2020—2022年)》(以下簡稱《規劃》),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高質量發展作出了具體規劃,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規劃》的實施,必然會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進一步發展,推動農業現代化水平的提高。
黨的十九大指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具有豐富的政策內涵。根據國家農業普查辦公室發布的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報告,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20743萬農業經營戶,其中,398萬規模農業經營戶,僅占1.92%。總體上看,我國依然以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戶為主。但幸運的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呈快速發展之勢,尤其是后者,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農業生產服務主體。截至2019年底,全國家庭農場超過70萬家,依法注冊的農民合作社220.1萬家,從事農業生產托管的社會化服務組織數量42萬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僅是現代農業發展主體、主要農產品供給主體,同時還是社會化服務主體。據研究,在家庭農場中,相當一部分從事社會化服務業務。220多萬多家農民合作社不僅覆蓋了50%左右的農戶,其中不少還給非成員提供服務。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顯著特點不是經營規模化,而是服務規模化,即通過社會化服務帶動小農戶,提升規模經營水平和農業現代化水平。今年春節后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對各地春耕生產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事實證明,凡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發育良好且充分發揮作用的地方,疫情對農業生產的影響就較小。山東、山西、安徽等地的合作社還利用農機設備為防疫作出了重要貢獻。
如何落實《規劃》,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
第一,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2018年9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行集體學習時強調指出,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這是因為,在各類新型經營主體中,農業企業**終要經過合作社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或者像廣東溫氏集團、山東新希望六合集團那樣引入合作社理念實現企業與農戶聯結機制的合作社化。在適應市場過程中,家庭農場的**終歸宿也必將是聯合與合作,即要么領辦合作社,要么加入較大型的合作社。因此,高質量的家庭農場是規范而有競爭力的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基礎。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重點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訂單農業、入股分紅、托管服務等方式,將小農戶融入農業產業鏈。”
《規劃》體現了總書記講話精神,具體部署了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經營主體的質量提升工作。要引導返鄉勞動力、有意愿回到農村就業的大學生在農業領域創新創業,通過流轉土地創辦家庭農場,提升農業發展的整體質量;各地要建立完整的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對納入名錄的家庭農場給予貸款、保險、用地、用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家庭農場之間的聯合與合作;認真總結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行動的經驗,瞄準產業發展需求促進合作社規范化和質量提升,提升合作社在市場上的話語權、對農民的帶動水平和與企業的談判能力,鼓勵合作社的再合作,即成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擴大合作社的影響力。要按照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的要求,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建設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促進農業現代化水平的提升。
第二,大力促進各類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規劃》指出:“按照主體多元、形式多樣、服務專業、競爭充分的原則,加快培育各類服務組織,充分發揮不同服務主體各自的優勢和功能。”要以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契機,推動村組集體經濟發展,增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能力;鼓勵農民合作社為非成員提供社會化服務,增強其帶動成員的能力;支持家庭農場發揮社會化服務功能,提供服務提高收入;提倡“龍頭企業+基地+合作社+農戶”模式,以及龍頭企業合作社化模式,提高企業對農戶的帶動能力;實施好中央財政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讓更多農戶受益。
第三,進一步完善落實各類支持政策。包括完善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財政支持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建立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信用名錄,給予信貸支持;充分利用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和地方政府擔保體系的作用,創新擔保品種;按照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的要求,推動溫室大棚、養殖圈舍、大型農機、土地經營權依法合規抵押融資;建立健全農業保險體系,不斷提升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風險保障水平;鼓勵地方政府探索開展產量保險、氣象指數保險、農產品價格保險、收入保險等新的保險類型。按照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的要求,將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保鮮冷藏、晾曬存貯、農機庫房、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理、管理看護房等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保障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勵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財會人員短缺問題;推動地方職業學校和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培養培訓家庭農場經營者、合作社理事長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服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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