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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嚴肅處理偽造、冒用拖拉機翻傾防護裝置強度檢驗報告的企業及產品的通知
新農辦機械〔2020〕1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嚴肅處理偽造、冒用拖拉機翻傾防護裝置強度檢驗報告的企業及產品意見的函》(農機政〔2020〕10號)要求,自治區已將新疆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涉及注銷和撤銷證書的企業、產品和補貼申請進行了封閉,為督促相關企業整改落實,妥善處理相關補貼產品被封閉和暫停所引發的糾紛,切實保護廣大農民和誠信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將具體處理意見及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所涉補貼產品的處理
自證書注銷之日起,所涉產品補貼資格自動失效,將其移出補貼機具范圍。責成企業進行不超過7個月(自證書注銷之日起計算)的自查整改,對所涉產品進行拖拉機翻傾防護裝置強度試驗并提交報告。整改期間,自治區對所涉產品的補貼申請進行封閉處理,不予受理該產品以其他方式獲得的資質投檔。在企業向原證書發放機構提供其產品符合要求的報告,經鑒定機構審核上傳至中國農機化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以下簡稱專欄),且向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并做出不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書面承諾后,自治區可解除封閉措施,各地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證書注銷前已購置但未兌付的補貼資金。證書注銷之日后銷售的機具,應由企業自行處理,并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二、撤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所涉補貼產品的處理
自證書撤銷之日起,取消所涉產品補貼資格。責成已有產品參加了補貼的企業進行不超過7個月(自證書撤銷之日起計算)的自查整改,對所涉產品進行拖拉機翻傾防護裝置強度試驗并提交報告。整改期間,暫停企業所有產品補貼資格,時間不少于6個月,對所涉產品的補貼申請進行封閉處理。在企業向原證書發放機構提供其產品符合要求的報告,經鑒定機構審核上傳專欄,且向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并做出不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書面承諾后,各地可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證書撤銷前已購置但未兌付的補貼資金。證書撤銷之日后銷售的機具,應由企業自行處理,并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整改期滿后,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將相關企業及產品的違規行為、所涉資金和整改情況通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鑒定機構五年內不予受理被撤證產品的鑒定申請,并嚴密監控,防止在此期間,將此類產品以其他方式獲得的資質信息提交全國農機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
三、整改不合格和不配合整改的企業及產品的處理
整改期滿后企業所涉產品未能提供符合要求報告的,按規定實施召回。未完成整改或拒不配合調查、整改的企業,取消其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將相關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等列入黑名單,實行全國聯動,并視情況作出進一步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督促落實整改。自治區將認真篩查相關企業及產品,及時落實有關處理措施和要求,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并按程序解除整改到位的企業及產品的封閉措施,以及恢復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實際,采取有效措施,準確判斷機具購置時間,做好補貼申請核驗工作,特別要嚴防注銷、撤銷證書后生產銷售的機具辦理補貼。
(二)做好群眾工作。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耐心細致向購機者做好有關解釋說明工作,督促企業妥善處理好相關補貼產品被封閉和暫停所引發的糾紛以及對購機者造成的損失;特別是及時向群眾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引導農民慎重購買,經銷企業誠信經營,防止農牧民購買已注銷、撤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產品和經銷企業以補貼產品名義銷售已注銷、撤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產品,導致購機戶無法享受補貼,出現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共同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的良好秩序。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農機局報告。
聯系人:張金濤4338626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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