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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我局制定了《河北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實施細則》。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實施細則
河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河北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河北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
根據鑒定目的不同,農機鑒定分為推廣鑒定和專項鑒定。推廣鑒定指全面考核農業機械性能,評定是否適于推廣;專項鑒定指考核、評定農業機械創新產品的專項性能。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河北省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發布、鑒定申請和受理、鑒定實施、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發放與農機鑒定標志(以下簡稱標志)使用、證后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河北省農業農村廳主管河北省農機鑒定工作,制定并公布專項鑒定大綱。已公布的專項鑒定大綱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河北省農業機械鑒定總站(以下簡稱鑒定總站)具體負責專項鑒定大綱的立項、編制和修訂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農機鑒定堅持公正、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實行信息化管理。通過河北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變更、注冊管理,統一公開農機鑒定大綱、指南、鑒定結果和證書等信息。平臺由鑒定總站負責運維管理。
第二章指南發布
第六條鑒定總站負責制定、調整、發布指南,明確農機鑒定產品的種類、范圍和要求,列入指南的產品應有已公布的鑒定大綱。
第七條指南制定應堅持服務大局、開放共享,堅持積極作為、挖潛擴能,堅持突出重點、鼓勵創新。鑒定產品種類范圍根據河北省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需要,結合鑒定能力和省財政預算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八條指南應包括農機鑒定產品類別、品目、名稱,以及受理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鑒定總站將指南報河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同意后發布,并在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平臺。
第三章鑒定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農機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愿申請。由銷售者代理申請的,應當提交生產者簽署的委托書。
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應在生產者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為合格產品,并在指南范圍內。
第十一條申請者通過平臺填寫并提交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同時上傳以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一)產品執行標準、產品照片和產品規格表;
(二)實行強制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管理產品的證書及附件(如適用);
(三)可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如適用);
(四)委托銷售者申請的委托書(如適用);
(五)申請專項鑒定的產品,還應當提交農機創新產品的說明材料。
上述材料應為簡體中文版本。申請者填報完畢后,從平臺下載打印申請表,經生產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后,同產品使用說明書文本以及鑒定大綱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寄送鑒定總站。
第十二條農機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同時申請多個機型時,符合大綱規定的涵蓋機型或鑒定單元,應與主機型合并申報。
第十三條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產量、銷售量不滿足大綱要求的;
(三)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補正的;
(四)已向其他鑒定機構申請的;
(五)生產者違背所作承諾的,或者申請前五年內有違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鑒定實施
第十四條鑒定總站應根據鑒定能力、經費預算等因素綜合情況統籌安排鑒定任務,品牌和高新技術企業,綠色、環保和國家重點扶持的產品優先安排。
第十五條農機鑒定依據相應產品鑒定大綱進行。
第十六條鑒定總站按照大綱要求,采信申請者申請時提供、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鑒定總站應與已受理產品申請者協商確定鑒定時間,依據相應產品大綱組織抽取或確認樣機/樣品。
第十八條鑒定用樣機/樣品由申請者無償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點。鑒定結束且申請者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后,樣機/樣品由申請者自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鑒定實施過程中,生產者名稱和注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由申請者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經鑒定總站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新信息進行鑒定;不同意變更的,應按原信息進行鑒定或者申請者申請終止鑒定。
第二十條申請者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應向鑒定總站提交申請,經鑒定總站審核確認后予以延期或終止。鑒定總站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時,應向申請者說明原因。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一條鑒定總站應當在鑒定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出具鑒定報告。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鑒定總站申請復驗一次。
第二十二條鑒定總站原則上每季度末前在河北農機化信息網上公布通過鑒定產品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證書發放與標志使用
第二十三條鑒定總站應當在鑒定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頒發證書。申請者憑證書使用農機鑒定標志。
第二十四條證書和標志樣式及規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實施。
第二十五條證書編號由鑒定總站統一編制。編號規則如下:
T(或Z)****1313####
其中:T表示推廣鑒定,Z表示專項鑒定
****—4位年號
1313—鑒定總站代碼
####—4位順序號
第二十六條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式樣自行制作標志,并將標志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標志上的二維碼由平臺自動生成。
第二十七條生產者的名稱或者注冊地址信息發生變化時,生產者應當在3個月內向鑒定總站提出證書變更的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鑒定總站對證書信息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變更。變更后的證書編號和發證日期保持不變,原證書作廢。
逾期未提出變更申請的,證書失效。
第二十八條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在大綱限定范圍內或者大綱未做限定的,生產者可自主變更。大綱規定需要發證機構確認的變更,生產者應向鑒定總站提出變更申請。受理后的變更確認按照大綱規定實施并出具變更審查確認報告。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現行大綱限定范圍或經確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者可按初次鑒定方式重新申請鑒定。
第二十九條對經批準變更的證書,按證書發放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傳平臺。
第三十條推廣鑒定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專項鑒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生產者在對下述情況確認無誤后,從平臺自行注冊,由鑒定總站換發證書。
(一)產品在證書有效期滿時符合現行大綱的要求;
(二)生產者營業執照或登記注冊文件合法有效;
(三)證書信息未發生改變或證書信息發生改變已按規定進行了變更;
(四)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未超出現行大綱允許范圍,需確認的變更已完成確認;
(五)產品未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不合格;
(六)未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證書。
第三十一條鑒定總站保存證書有效產品的相關材料,農機鑒定檔案保存期至證書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鑒定總站負責組織對發放的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通常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實施。
日常監督是指定期對獲得證書的生產者及產品開展的抽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當獲證生產者涉嫌存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以及獲證產品或其生產者被投訴舉報時而開展的針對性監督。
第三十三條日常監督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實施,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生產者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情況;
(二)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
專項監督的方式根據獲證生產者及產品的違規情形確定。
第三十四條鑒定總站制定日常監督工作方案,明確樣機的確定、對象和人員、內容和方法、判定規則及工作要求等,隨機抽取日常監督對象,安排監督任務。
專項監督方案由鑒定總站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制定。
第三十五條鑒定總站應按照日常監督工作方案,隨機抽取監督人員,組成監督組。監督組由1名組長、1-2名組員組成,原則上應至少有1名組成人員的專業領域覆蓋所監督產品,必要時可配備1名技術支持專家。
第三十六條監督樣機可在生產者明示的合格產品存放處獲得,也可在市場或使用現場獲得。
第三十七條監督發現不符合要求情況時,監督組應收集相關證據,填寫不合格報告單或不符合項通知單,并經生產者現場確認。
第三十八條監督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確認后合格”三種。
監督發現《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及以下情況時,監督結論為“不合格”。
(一)生產者經確認處于破產清算;
(二)生產者拒絕接受監督、無法提供樣機、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條款以外的不符合情況,可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監督結論為“整改確認后合格”。
第三十九條生產者對監督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現場監督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鑒定總站提出。
第四十條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鑒定總站撤銷其證書:
(一)《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
(二)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結論為不合格;
(三)生產者有違背所作承諾的行為。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鑒定總站注銷其證書:
(一)《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
(二)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無法聯系生產者,且鑒定總站在河北農機化信息網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
發現有《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由鑒定總站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鑒定總站依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本細則對違規生產者做出撤證處理前,應履行書面告知或者約談程序聽取意見,并予以公開通報。涉事生產者在規定時限內不予以回復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第四十二條鑒定總站公布監督結果并依規處理相關證書,并將監督工作報告報河北省農業農村廳。證后監督相關材料由鑒定總站存檔,保存期3年。
第四十三條鑒定總站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操作規范、風險防控等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規范農機鑒定行為,保證工作質量,防范廉政風險。
第四十四條鑒定總站應當對農機鑒定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農機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鑒定總站應當加強對農機鑒定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同時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農機鑒定人員被舉報或投訴的,鑒定總站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取消農機鑒定資格或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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