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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發布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第六條 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 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八條 免稅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限于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場所。
第九條 免稅的醫療機構,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防火隔離帶。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 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三條 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四條 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條 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第十七條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第十九條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稅。
第二十條 園地,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
前款的其他園地包括種植桑樹、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第二十一條 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鎮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條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四條 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五條 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
第二十六條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二十九條 在農用地轉用環節,用地申請人能證明建設用地人符合稅法第七條第**款規定的免稅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請人的耕地占用稅;在供地環節,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稅法第七條第**款規定的免稅情形的,由用地申請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按退稅管理的規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包括農用地轉用信息、城市和村莊集鎮按批次建設用地轉而未供信息、經批準臨時占地信息、改變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農用地查處信息、土地損毀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復墾信息、草場使用和漁業養殖權證發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跨部門耕地占用稅部門協作和信息交換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占地類型、占地面積和占地時間等納稅申報數據材料以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認定意見。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二)納稅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獲得批準先行占地開工,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三)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大于批準占用耕地面積,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四)納稅人未履行報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五)其他應提請相關部門復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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