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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化司關于進一步明確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進口憑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機管〔201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近期,我司收到部分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關于進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中進口憑證問題的請示。為進一步規范進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經商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同意,現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所需的進口憑證明確如下。
進口憑證應該至少包括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材料: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其中單價和總價兩項信息可以隱藏。二是與《報關單》中商品名稱和數量對應的每臺進口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品牌型號、發動機號碼、底盤/機架號碼等信息材料。三是注冊登記的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技術參數表。技術參數表參照農業行業標準《農業機械出廠合格證拖拉機和聯合收割(獲)機》(NY/T3118-2017)中附錄B:拖拉機或聯合收割(獲)機出廠狀態特征表樣式。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2019年8月19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njhs.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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