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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函
農辦機函〔2019〕4號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商請對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問題予以解讀的函》(粵農農函〔2019〕187號)收悉。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有關情況函告如下。
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2004年啟動實施。2005年2月,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指導政策實施工作。之后,針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相繼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舉措,如將比例補貼改為定額補貼,將省級財政部門與企業結算改為縣級財政部門向購機戶兌付資金,逐步將補貼機具資質與農機購置補貼目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脫鉤等,并通過年度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予以明確,作為各省組織實施政策新的依據。2017年4月,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1號),廢止了《暫行辦法》。在具體工作中,各省應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基本精神和年度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的具體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轄區內年度實施方案,指導各市、縣做好政策實施工作。
二、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2008年起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將補貼范圍的農機具按所屬種類品目及關鍵參數分成若干檔次,同一檔次的產品享受相同補貼額。補貼額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確定,主要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需要指出的是,測算比例與實際補貼比例是有區別的,測算比例指的是補貼額一覽表制修訂過程中用于測算補貼額的比例,實際補貼比例指的是具體補貼產品所屬檔次的補貼額與該產品實際銷售價格之比。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
三、由于農業生產類型復雜,所需機具種類繁多、功能和結構存在差異,農機產品價格受產銷關系、地區差別等因素影響變化較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難以對實際補貼比例作出統一的量化要求,補貼比例畸高的判斷標準主要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把握。同時,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要求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切實加強補貼實施情況監測,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農業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以及本省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且已購置的產品,可按原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并視情況優化調整該產品補貼額。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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