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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做好2019-2020年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5號)精神,為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經農業農村部批復,我省決定2019-2020年開展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
全省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縣(市、區)。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等。
三、補貼產品與條件
試點品目包括田間運輸機、網箱養殖設備、灌溉首部等3個,對應的試點產品分別是山地果園運輸機、集裝箱式養殖平臺和智能灌溉首部(詳見附件1)。對經過試點基本成熟、取得資質條件的產品可依程序納入國家農機購置補貼品目種類范圍。
試點產品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當地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從先進性、安全性和適用性方面綜合評價,切實排除假冒偽劣產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整機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或者評價證明之一;安全性方面,應當取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出具的產品出廠合格證明,或者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備案,同時對安全性做出書面承諾;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縣級及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四、資金規模和補貼標準
(一)資金規模。補貼資金在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統籌安排。按照積極試點試驗、穩妥穩步推進原則,所用試點補貼資金量控制在不影響當地農戶購置非試點產品辦理補貼需要范圍內。各實施試點縣(市、區)年度新產品補貼資金原則上不超過本縣本年度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15%,且全省補貼資金總量控制在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以內,達到總量時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設置自動封閉新產品錄入功能。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以各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開啟及關閉時間為限),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補貼范圍和資金額度范圍內優先補貼,以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二)補貼標準。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確定。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
五、操作程序
試點產品的投檔歸檔、補貼辦理以及資金兌付等流程按照《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財政廳2018-2020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粵農規〔2018〕5號)規定執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是落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42號),加快推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具體舉措。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要求,抓緊做好工作落實。地級以上市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含財政省直管縣)補貼試點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加強宣傳引導。要堅持媒體宣傳與上門宣傳相結合,迅速組織開展政策宣傳與解釋,讓農戶知曉政策內容,了解納入試點范圍內產品的性能用途,積極引導有需求的農戶購置補貼新產品。督促農機產銷企業切實做好購機者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保證機具質量,引導農民買好機、用好機。
(三)開展前期驗證。要提高思想認識,及時部署,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開展,扎實做好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實地驗證工作。申請企業向我省縣級及以上農機推廣、鑒定、科研單位申請。受理申請的單位通過查驗資料、現場演示、用戶調查等途徑掌握產品性能參數、銷售價格、使用效果,向申請企業出具《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實地驗證表》(附件2),申請企業憑驗證表及其他投檔材料到省投檔平臺投檔。已認證審核的三個產品只需提供相關投檔材料。省根據投檔情況按程序確定試點產品。
(四)加強監督檢查。要根據工作安排,認真做好試點產品使用反饋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動態,包括試點產品的價格、質量和售后服務情況,以及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等。適時組織回訪、抽查,重點對產品先進性、安全性、適用性進行確認。對生產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和自身承諾的,存在補貼比例超過其承諾限額、產品配置和性能未達到補貼要求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先行暫停該產品在當地的補貼資格,同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五)加強信息公開。要將試點補貼相關信息納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開補貼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提示農民群眾知悉使用風險。年度試點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受益農戶信息、試點產品情況等按照要求及時全面公開。進一步公開投訴渠道,認真做好投訴案件核查處理工作。
(六)加強總結評估。要認真總結評估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機具補貼情況、主要做法、存在的問題、政策實施績效和完善建議以及其他適用產品推薦等,并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地補貼試點工作納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
1.廣東省2019-2020年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
2.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實地驗證表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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