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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作者: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8年12月24日 收藏

皖農機〔2018〕217號

  各市、縣(市、區)農委(農機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我廳制定了《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18年12月20日

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和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查處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在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是指農機產銷企業在補貼產品投檔、補貼產品信息上傳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產品經營、參與補貼申領等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以及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以申領補貼的行為。

  第四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理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適當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過程涉及農機分類標準、推廣鑒定信息、機具質量、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補貼產品投檔和歸檔、補貼機具核實等多個環節,各責任主體應當共同參與、上下聯動、協調配合。

  第二章責任義務

  第六條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其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農機產銷企業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享有政策規定的合法權利,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

  (一)遵守補貼政策的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得有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正確宣傳補貼政策,規范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不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不參與購機者虛假申領補貼;

  (三)按補貼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實完整的紙質和電子資料,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

  (四)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并加強整改;

  (五)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經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六)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處理;

  (七)其他有關責任義務。

  第三章違規行為分類

  第七條違規行為分為輕微、較重和嚴重三類。

  第八條輕微違規行為主要指無主觀故意,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公示宣傳、資料歸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影響的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一)經銷企業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沒有完整公示享受補貼的農業機械產品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記錄不完整或未按照規定時間正確保存;

  (三)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違反農機產品“三包”規定,不積極處置或引起投訴;

  (四)因操作不當或工作失誤,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錄入了錯誤的信息,但尚未申報補貼,主動發現并更正;

  (五)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輕的行為。

  第九條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危害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偽造、變造、篡改、冒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等信息;

  (二)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消費者購買產品;

  (三)銷售的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等;

  (四)未主動報告發現的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五)已補貼機具發生退貨等情形,未主動告知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且未按要求向財政部門退繳全部補貼資金;

  (六)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

  (七)提供不實申請資料及票據;

  (八)為購機者違規代辦補貼手續;

  (九)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重的行為。

  第十條嚴重違規行為主要指存在明顯主觀故意,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采用虛報、空套、一機多補、重復補貼等非法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

  (二)組織或煽動購機者,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三)在投檔時提供失實信息,或故意不提供完整信息,導致產品歸入較高檔次等異常情形;

  (四)向購機者提供假冒的補貼產品;

  (五)拒不接受或執行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作出的告誡、限期整改、退繳補貼資金等處理決定,未按規定時間全部退繳違規補貼資金;

  (六)經有關部門查實,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七)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性質惡劣的行為。

  第四章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針對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獨立或合并實施。

  (一)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縣級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應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警告、通報、暫停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經銷相關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對較重違規行為的處理。市級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應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暫停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等措施。對參與較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同時,要求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限期整改。

  (三)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省農業農村廳應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將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購機者等相關人員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禁止再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在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涉及資金退繳、罰款等資金處理決定,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作出。

  對拒不履行資金處理決定的違規農機產銷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采取暫停處理措施的,設3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暫停期;暫停期內,企業應按規定整改,整改完成且暫停期滿后,經企業書面申請,可按程序研究后續處理措施;暫停期滿后6個月內,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的,視為該企業自行放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原則上不再恢復。

  對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購置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應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補貼標準確需調整的,由省農業農村廳按規定重新組織測算,并將測算結果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有效挽回或減輕損失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對拒不配合調查、拒不執行相關處理決定、多次或重復發生違規行為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五章查處程序

  第十五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機關轉辦或其他部門轉交的違規行為線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啟動查處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記。對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對提供不實聯系方式、匿名反映且無具體線索的,可不予登記。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按規定移交有關線索。

  (二)調查核實。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或轉辦。經初步調查,對有具體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企業,可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對涉及的產品或企業先行采取封閉等防范處理措施。對存在技術爭議的,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三)約談告知。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履行約談程序,告知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其違規情節和擬采取的處理措施等,聽取意見。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四)處理通報。根據調查結果和約談情況,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調查處理完結后,應對相關調查材料等留存備查。未經受理登記的相關材料亦應留存。調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六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相關線索收集。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線索來源包括:群眾反映,監督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批辦,下級機關上報,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等。

  第十七條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所轄區域內的違規問題線索的調查處理,形成調查處理報告,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調查處理報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違規問題,存在何種類型違規問題,該問題涉及的數量、范圍,處理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十八條根據違規調查需要,省農業農村廳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專家根據相關違規問題線索,深入開展調查,提出調查結論,及時、準確、客觀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要明確是否存在違規問題,存在何種類型違規問題,該問題涉及的數量、范圍等內容。

  第十九條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裝備處根據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報廳長辦公會研究后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如涉及資金退繳,應商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作出**終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省農業農村廳將處理決定向社會通報,并將違規處理結果登記到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和黑名單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對在其他省發生較重或嚴重違規行為而被處理的農機產銷企業,可聯動處理,處理措施宜與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系列措施總體保持一致。在本省沒有補貼或有確鑿事實證明在本省不會發生類似違規問題的除外。聯動處理時,相關產品補貼資格的暫停、恢復等措施,定期報經廳領導批準后,可直接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操作,不再重復安排調查處理。因聯動處理造成農機產銷企業的損失和糾紛,由農機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較重和輕微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分別由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比照省農業農村廳操作實施,處理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統一備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審核后,統一向社會通報,并將違規處理結果登記到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和黑名單數據庫,省農業農村廳可對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上報的處理結果進行復核和調整。

  第二十三條本規范由安徽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農業機械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產銷企業違規行為處理規范(試行)〉的通知》(皖農機計財〔2016〕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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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ahnj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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