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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做好2018-2020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8年10月24日 收藏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5號)和《浙江省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浙農專發〔2016〕67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2018-2020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以下統稱“新產品補貼”)工作,以及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以下簡稱“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工作,經商中國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產品與條件

  新產品補貼重點對具有創新特征、符合地方特色產業要求、支持農業綠色發展的農業機械和設施裝備進行補貼。列入中央農機新產品試點的產品,共設3個大類3個小類3個品目;列入省級農機補貼的產品,共設5個大類5個小類6個品目;列入中央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的產品,共設1個大類1個小類1個品目(見附件1)。補貼范圍每年視情進行調整完善,對經過試點基本成熟、取得資質條件的產品可依程序納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列入新產品補貼的產品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對于可以進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的,應獲得省級以上有效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無法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應提供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性能檢測報告或定型鑒定報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術指標、安全性能等),其中設施農業設備產品應為定型產品,有統一的技術規范和產品包裝、檢驗、安裝、驗收等標準,且符合我省設施農業標準化、智慧化、信息化發展方向,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穩定性。同時,中央農機新產品補貼的產品還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①實用新型、整機發明專利文件、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價證明之一,②田間實地試驗驗證情況的相關材料,③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合格證明。

  新產品補貼和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在全省范圍實施。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出臺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利用地方財政資金開展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機購置補貼試點,促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設施裝備的推廣應用。省財政對開展縣級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達省級現代農業發展相關專項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二、補貼標準

  省級以上財政資金補貼標準依據同檔產品市場銷售均價進行測算,其中:中央資金補貼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中央資金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省級資金補貼比例一般不超過該類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50%。同時,購機者年度內可享的省級以上補貼資金實行總額控制,其中,中央補貼資金總額按照浙農計發〔2018〕16號文件規定執行,省級補貼資金總額按照浙農專發〔2016〕67號文件規定執行。新產品補貼及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產品補貼金額一覽表由省農機局制定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后另行公布。

  三、補貼操作

  新產品補貼和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操作程序按照《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農計發〔2018〕16號)執行,其中設施農業設備產品按照“浙江省中央設施農業設備補貼實施細則”(見附件2)執行。

  中央農機新產品和植保無人機補貼資金量實行全省總額控制,其中農用搬運機械、收獲機械、設施農業設備等中央農機新產品年度補貼資金量,原則上應分別控制在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4.8%、1.2%、4%以內,三項合計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植保無人機年度補貼資金量不超過1000萬元。

  各地應優先滿足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補貼需要,對所購產品數量明顯超出農業生產需求的應當予以嚴格控制,超出部分不予補貼;購置金屬糧倉、除臭設備的購機者還應滿足一定經營規模要求。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購機者,在本次試點期內,可使用歷年結轉資金或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購機者在此期間已購置符合補貼要求的產品,可提出補貼申請;需現場安裝的產品,須安裝完成后才能提出補貼申請;在此期間未提出補貼申請的,視為放棄補貼資格。各地原則上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補貼資金的結算工作。

  四、責任義務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申請資料和所購置(銷售)產品的真實性負責,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相關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補貼產品的銘牌、機體鋼印、補貼標識噴涂(粘貼)等應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規定。生產企業對其申報的產品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負責,并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補貼額、違規責任等作出書面承諾,承諾書文本由省農機局統一監制。

  五、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

  購機者應提供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且在完成至少1000畝作業量后方可申請補貼,其他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中國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農計發〔2017〕35號)執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新產品補貼和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工作是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重要內容,是加快農業“機器換人”的有力手段。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定政策意見,結合本地農業生產實際情況,嚴格落實責任要求,細化工作措施,抓緊做好政策實施落實。各市要加強對轄區縣(市、區)新產品補貼和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堅持媒體宣傳與上門宣傳相結合,迅速組織開展政策宣傳與解釋,讓農戶知曉政策內涵,了解補貼產品的性能用途,積極引導有需求的農戶購置補貼新產品。督促農機產銷企業切實做好購機者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保證機具質量,引導農民買好機、用好機。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根據工作安排,認真做好補貼產品田間實地驗證,了解掌握補貼動態,包括補貼產品的價格、質量和售后服務情況,以及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等。適時組織回訪、抽查,重點對產品適用性、可靠性、安全性進行確認。對標準化設施大棚等需要安裝的機具設備進行抽查時,可通過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質量檢測或評價,進一步確保補貼產品質量。對生產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及自身承諾,發現存在補貼比例超過其承諾限額、產品配置和性能未達到補貼要求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先行暫停該產品在當地的補貼資格,同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農機局。

  (四)加強信息公開。各地要將新產品補貼和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相關信息納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開補貼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提示農民群眾知悉使用風險。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受益農戶信息、補貼產品情況等按照要求及時全面公開。進一步公開投訴渠道,認真做好投訴案件核查處理工作。

  (五)加強總結評估。各地要認真總結評估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機具補貼情況、主要做法、存在的問題、政策實施績效和完善建議以及其他適用產品推薦等,并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請各市于次年1月底前將各縣(市、區)總結評估情況匯總后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各地新產品及植保無人機補貼試點工作納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7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浙農計發〔2017〕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2018-2020年中央農機新產品、省級補貼產品和植保無人機補貼范圍.doc  2.浙江省中央設施農業設備補貼實施細則.doc

  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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