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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機管理(監理)站(局、處):
為加強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浙江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制發管理,依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工作規范》、《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以下簡稱牌證)是指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牌證訂制和分發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牌證制發實行“政府采購、集中訂制、定向分發”的管理制度。各級農業機械化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牌證制發工作的監督;省級農機監理機構負責組織全省牌證制發工作;市縣兩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牌證的集中訂制和分發工作。
第二章訂制、分發與保管
第五條各級農機監理機構統一在浙江省農機監理牌證訂制系統(以下簡稱訂制系統)訂制牌證。每年度末訂制下年度牌證,市、縣兩級農機監理機構逐級統計下年度所需新牌證數量、種類,并報省農機監理機構,由省農機監理機構集中向生產企業采購。臨時申請補領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號牌的,由縣級農機監理機構在訂制系統中直接向生產企業訂制。
第六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行駛證、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由生產企業制作后統一寄送至各市農機監理機構,各市農機監理機構查驗后,及時發送到所轄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號牌由生產企業制作后直接快遞至各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建立牌證領用登記制度和牌證發放檔案,指定人員專柜保管。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所屬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牌證的訂制、分發和保管等工作。
第九條市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組織轄區開展牌證產品質量驗收檢查和用戶評議,匯總填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評議表》(附件1)于次年1月底前通過訂制系統報省農機監理機構。省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評議,視情對訂制的牌證產品進行隨機抽查。連續兩次抽檢產品不符合相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指標的生產企業,取消訂制生產資格。
第十條牌證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定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挪用。牌證制發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牌證式樣、規格、質量執行《拖拉機號牌》(NY345.1)、《聯合收割機號牌》(NY345.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NY/T346)、《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NY/T347)、《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NY/T321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檢驗合格標志》(NY/T3215)等農業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冊號牌號碼由省簡稱、代碼(發牌機關所在市級行政區劃代碼中第三、第四位數字),注冊編號(五位數)三部分組成。注冊編號第一位數為“縣(市、區)代號”,后四位為注冊順序號,其中,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號牌注冊編號的第一位“縣(市、區)代號”使用英文字母(英文字母相對應A-1,B-2,C-3,D-4,E-5,F-6,G-7,H-8,J-9,K-0)。
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號碼由省簡稱,代碼,順序號(四位數字)和“臨”字四部分組成。
各地注冊號碼分段詳見各市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冊號牌號碼分段表(附件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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