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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8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農綜〔2018〕78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站、中心)、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關于做好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機安〔2017〕14號),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133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農業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2018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4月28日
福建省2018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推進供給側改革,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動農機節能減排,減少農機事故隱患,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鼓勵和引導農業機械及時報廢更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安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對機主自愿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適當補助。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進一步擴大財政補貼政策效應,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二、實施范圍
實施范圍為省內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縣(市、區),具體實施縣(市、區)為:福清市、長樂區、福安市、福鼎市、荔城區、仙游縣、晉江市、安溪縣、龍海市、平和縣、長汀縣、武平縣、上杭縣、寧化縣、建寧縣、尤溪縣、沙縣、建陽區、邵武縣、建甌市、武夷山市、浦城縣。
三、補貼對象
符合本方案要求報廢老舊農機且購置新農機的,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本方案簡稱“機主”),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機具種類與報廢條件
已在轄區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包括多功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具:
(一)達到報廢年限的。手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多功能拖拉機報廢年限為6年;20馬力以下輪式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20馬力以上輪式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
(二)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三)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四)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申請報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基本完整,發動機、方向機、變速箱、前后橋、車架總成等主要零部件(以下簡稱“主要零部件”)基本齊全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一)拖拉機補貼標準
機型 | 類別 | 補貼額(元) |
手扶拖拉機 | 皮帶傳動 | 500 |
直聯傳動 | 800 | |
多功能拖拉機
| 單缸 | 4000 |
雙缸 | 5000 | |
三缸 | 6000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00 |
20-50馬力(含) | 2500 | |
50-80馬力(含) | 5000 | |
80-100馬力(含) | 8000 | |
100馬力以上 | 11000 | |
10000 |
(二)聯合收割機補貼標準
機型 | 類別 | 補貼額(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6000 |
六、農機回收單位的認定
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農機回收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從機動車、船泊等回收拆解企業和農業機械維修點中認定,報設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沒有農機回收單位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可采取集中監銷的辦法,組織力量對報廢農業機械的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農機回收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拆解人員與拆解設備等條件;農機回收單位認定的具體條件、程序、辦法與回收拆解的方式方法,及集中監銷的辦法等,由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七、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回收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業機械交售給農機回收單位,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發動機號、底盤(車架)號不清或未辦理變更登記等情形,需提供農業機械相關來歷證明的,按《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規定提供,或由機主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農機回收單位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報廢農業機械信息,符合報廢要求的,向機主出具《福建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式樣見附件1,以下簡稱《農機回收證明》)。
(二)解體銷毀。回收的農業機械由農機回收單位負責解體或者銷毀。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督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監督人員應當復核機主信息、報廢農業機械信息,符合報廢要求的,現場監督拆解。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農機回收單位要建立報廢農業機械整機與主要零部件解體或者銷毀前、后照片等檔案,并填制《福建省報廢農業機械解體或者銷毀證明》(式樣見附件2,以下簡稱《農機報廢證明》)。
(三)注銷登記。機主持身份證明、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等憑證,到當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農業機械注銷登記。
(四)申報補貼。機主向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注銷證明》,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要求的相關資料,申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農機化主管部門形式審核《農機回收證明》、《農機報廢證明》等相關信息資料,符合規定的,出具《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式樣見附件3),同步辦理兌現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鼓勵各地出臺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相關政策,各級財政資金兌現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總額不得高于機主購機款總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使用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每年度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結束時間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購置的新農機按規定應登記的,應依法在當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注冊登記。
八、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縣(市、區)農機化、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和完善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流程及配套的工作制度。要加強有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切實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進行。
(二)落實企業責任。農機回收單位應嚴格執行報廢機具種類與條件等相關規定,做好報廢農業機械的認定回收與報廢處理工作,對農機回收報廢工作負主體責任。要以拆解場所為背景對附號牌(或****性標識)的整機拍攝標準照片,照片要注明驗收人、驗收日期。要對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按相關規定處理拆解后的廢棄物。要建立農機回收報廢處理全過程檔案,如實記錄回收、拆解、廢棄物流向等情況信息,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不得違法改裝、拼裝農業機械,不得回收、拆解所有權不明的農業機械,不得買賣報廢的農業機械。
(三)強化監督管理。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農民的原則,做好農機回收單位認定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農機回收單位不再具備條件的,應當撤銷認定。違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等政策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農機化、財政部門要建立完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情況的檢查督導,嚴查偽造報廢證明、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推行政務公開,公布農機回收單位地址、電話等信息,及時對補貼受益人、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優化為民服務。要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的銜接,優化補貼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要先期開展摸底、查詢,建立報廢農業機械臺賬,為認定與復核工作提供依據。機主提供的資料有缺項或相關信息不清等情形無法補充的,農機部門內部信息可以查詢證實的,不需補充資料應予辦理相關手續。鼓勵進鄉村實施農機回收報廢和預約辦理農機報廢更新工作,開展便民服務。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實施,試點實施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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