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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農機局(農委、農業局)、財政局:
為切實做好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支持引導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1號)和農業部、財政部《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8〕1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廣西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8年4月23日
廣西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為基本要求,突出重點,全力保障糧食和甘蔗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的需求,為確保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提供堅實的物質技術支撐;綠色生態導向,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促進農業綠色發展;普惠共享,推進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加大對農業機械化薄弱地區支持力度,切實增強政策實惠的獲得感;推動科技創新,加快技術先進農機產品的推廣,促進農機工業轉型升級;創新組織管理,著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嚴懲失信違規行為,嚴防系統性違規風險,確保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政策實現度。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根據廣西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中選取15個大類,39個小類,113個品目列入廣西中央財政資金機具(詳見附件1),實行補貼范圍內機具中央資金敞開補貼。優先保證甘蔗、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
補貼機具必須是在補貼范圍內產品,同時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明顯位置須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選擇不超過3個品目的產品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以下簡稱“新產品試點”),重點支持甘蔗生產機械、綠色生態導向和丘陵山區特色產業適用機具。每年安排中央補貼資金3000萬元,用完為止。新產品試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市、縣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自定。
三、補貼對象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以下簡稱購機者)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家庭農場、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國有農場、華僑農林場的農機購置補貼,按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實施。
上述所稱個人是指農牧漁民和農場、漁牧場、林場職工(含華僑農林場),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育秧中心(工廠)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包括:農機、種植、養殖、林業、植保、加工包裝等各種類型的合作社。農業企業包括:農作物耕作、種植、統防統治、收獲、收獲后處理和農產品初加工公司等(含農墾、司法系統農場、華僑農林場和制糖企業及其農機服務公司)。
優先給予從事甘蔗生產經營服務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大中型高效復式和高性能甘蔗聯合收割機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二)補貼數量
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發展農業機械化,壯大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當年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的**高限額分別為:個人及規模種養大戶500萬元,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育秧中心(工廠)1000萬元,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企業2000萬元。從事甘蔗生產經營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購買甘蔗生產機具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但是,申請補貼機具的數量不得超過實際需要。購機者申請多臺機具補貼時,應提交補貼機具數量與其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面積或規模相匹配的證明材料。
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2019年和2020年可對購機者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的**高限額進行適當調整。
(三)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高補貼額。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廣西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銷售均價測算,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也可通過市場調查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測算。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浮動屬正常情形。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時,將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農業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及廣西有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且已購置的產品,可按原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并視情況確定是否調整該產品補貼額。
中央資金補貼額低于500元的單臺(套)機具,是否列入補貼范圍,由各地自行決定。
一機多用機具只能按1臺(即一種功能)補貼,不能重復補貼。
根據廣西實際,選擇水稻、甘蔗生產關鍵環節急需的重點機具設備列入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范圍。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下列比例進行累加補貼:
1. 4行以上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水稻種植大戶(種植面積200畝及以上)購買的,自治區配套資金按照中央資金補貼額的50%累加補貼。其余對象購買的,自治區配套資金不累加補貼。
2.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50%累加補貼。
3.150馬力及以上輪式拖拉機: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20%累加補貼。
4.甘蔗收獲機: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高限額為25萬元。中央資金補貼額≤25萬元的,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100%累加補貼;中央資金補貼額>25萬元的,自治區配套資金按25萬元累加補貼。
5.300馬力以上自走式粉壟深耕深松機:自治區配套資金補貼10萬元/臺。2018年安排自治區配套資金不超過500萬元補貼自走式粉壟深耕深松機,2019年和2020年可根據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因中央補貼資金規模和年度內享受的中央資金補貼**高限額所限,上年尚未享受中央資金補貼的機具,列入當年度補貼機具范圍的,可在當年優先給予中央資金補貼,具體補貼額按當年度的標準執行。
因自治區配套資金規模所限等原因,上年尚未享受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的甘蔗聯合收割機,可在當年優先安排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具體補貼額按當年度的標準執行。
(四)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自治區農機局制定《廣西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確定廣西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分檔名稱、基本配置、參數和補貼額,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等方面。綜合考慮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延伸績效管理、違規處理、當年使用情況等因素和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情況,測算安排各縣(市、區)補貼資金規模,對資金結轉量大的縣(市、區)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強化資金余缺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剩余的補貼資金按規定結轉到下年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財力情況,適當安排實施補貼工作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以保障農機部門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核驗機具、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五、經銷企業公布
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自治區農機局組織開展合規性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每年安排投檔次數不少于兩次。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應向其確定的經銷企業出具補貼產品銷售授權書,督促經銷企業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其確定的經銷企業違法違規經銷補貼產品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銷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或懸掛“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標識。
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和購買的機具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六、相關責任
農機產銷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補貼產品的銷售價格不真實,致使其補貼額畸高,農機化主管部門調整補貼額標準,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產銷企業自行承擔,已結算兌付補貼資金的,由農機生產企業負責退繳多補資金上繳國庫。購機者明知補貼產品銷售價格畸低、補貼額畸高并接受經銷企業出具的虛假發票的,屬故意隱瞞、合伙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由此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自行承擔。
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補貼產品經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補貼產品產銷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補貼產品銷售價格畸低、補貼額畸高等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報告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農機局接到報告或舉報、投訴后,應立即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封閉相關產品,暫停辦理補貼相關手續,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
七、操作流程
(一)補貼操作流程
為進一步優化操作流程、簡政放權、明確職責,按照農業部、財政部《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精神,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操作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務,依次完成現場查驗申請者資格、核驗機具、上傳人機合影照片、登記建檔、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補貼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選機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機,并對其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對于所銷售補貼機具,經銷企業應如實出具購機發票(在備注欄內列明補貼金額,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應金額),提供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屬于實行登記管理且整機出廠的機具,標注有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并與整機銘牌上標注相一致)。
2.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應及時攜帶所購機具及其產品合格證、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份、申請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則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2份、銀行帳號等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注冊登記地,也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到上述區域之外的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派出的農機購置補貼審批窗口申請補貼資金,并配合做好機具核驗工作。
購機者提交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分別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去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利用農業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實行網上補貼申請試點。
3.補貼機具核驗。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購機者資格及所購機具進行現場核驗、審核其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
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可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并核驗。
對于無法移動等原因不能攜帶的果蔬烘干機、糧食烘干機、簡易保鮮貯藏設備、網箱養殖設備,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設備等機具設備申請的,申請者可預約農機部門上門核驗。農機部門必須在機具設備安裝完畢后方可進行核驗,并按標準配置要求核定補貼數量。
對于核驗合格,擬給予補貼的機具,具備噴印條件的應噴印補貼機具編號標識。
4.補貼資格確定。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購機者所購機具及提供的申請資料審核合格的,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定補貼資格。各地應對當年補貼資金需求進行科學預估,在補貼資金基本能夠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可按照到農機部門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補貼資格,直至補貼資金用完為止;在補貼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采取即“先到先補、用完為止”或公開搖號等購機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資格,具體辦法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共同確定。
購機者申請補貼機具數量較多或補貼資金量較大的,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購買補貼機具的數量及理由。單次申請補貼額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超過100萬元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定。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購機者所帶機具及提供的申請資料審核合格后,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1)在發票原件背面簽注“已驗機”標記,在購機發票復印件、身份證(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營業執照)復印件簽注“已核,與原件相符”標記及經辦人姓名、日期;
(2)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錄入購機者、機具、補貼等相關信息,上傳購機者身份證、頭像、人機合影、銘牌、購機發票等圖片;
(3)打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交申請人簽字;
(4)登記并保存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和銀行帳號(不錄入系統);
(5)將發票原件、產品合格證、身份證(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營業執照)原件,連同《申請表》(1份)等材料交給申請人。
5.補貼信息公示。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擬兌付補貼資金的購機者名單,須在其所在的村或鄉鎮或廣西農機化信息網、廣西農機化雜志等相關報刊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則生效,如有異議經查實后,則取消其補貼資格。
公示的信息須拍照或取樣留存備查。
6.提交結算材料。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將《結算申請報告》、《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附購機者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申請表》等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匯總送縣級財政部門審核。
7.補貼資金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機化主管部門送來的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審核無誤后,按規定由本級或通過鄉鎮財政所把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購機者的銀行賬戶上。不得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機化主管部門賬戶,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向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
補貼工作啟動實施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每月向財政部門提交1次補貼款結算材料,財政部門每月進行1次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將已兌付補貼資金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退貨操作流程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應予以退貨。
1.申請。購機者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交退貨申請書和購機發票(經銷商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
2.核實。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核實補貼資金兌付情況。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尚未送縣級財政部門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未送補貼資金結算材料”意見并加蓋公章。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已送縣級財政部門的,則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補貼資金兌付和退款情況,在發票上簽署“尚未兌付補貼資金”或“已退回補貼資金”意見并加蓋公章。
3.退貨操作。根據核實情況,對尚未兌付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進行退貨操作;對已經兌付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自治區農機局進行退貨操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制度建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補貼資金分配調劑、補貼范圍確定、補貼額測算和組織補貼機具投檔、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全面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
設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違規查處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市、區)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農業)、公安、工商、畜牧、水產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補貼工作重大事項,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工作。
(二)規范操作,高效服務。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推廣使用補貼機具網絡投檔軟件,鼓勵使用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等技術手段開展補貼申請等工作,探索補貼機具“一機一碼”識別管理,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
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勵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等“一站式”服務。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中央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跨一個年度優先補貼,以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積極探索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后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
推動農機具抵押擔保貸款、融資租賃、貸款貼息等金融支農政策與農機購置補貼有機結合,提高購機者融資能力,拓展購機支持新渠道。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擴大社會公眾知曉度;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實時公開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
農機鑒定機構要按照“誰鑒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次年3月底前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件3)及落實情況分別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和財政部門網站上公布。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開展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強化結果運用,推進績效管理向市縣延伸。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強督導評估,強化補貼政策實施全程監管。
明確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鑒定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責任義務,加強管理。加強購機者信息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
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精神,加快制定本轄區處理細則,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進一步推進省際間聯動聯查,嚴處失信違規主體。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及時報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自治區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并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九、報備與總結
各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制定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縣級實施方案報市農機、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級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總結報送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總結須按有關規定單獨上報。
- 趙發布于2018-05-29 14:57150匹一下沒有地方補貼了嗎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
- 游客發布于2018-04-29 21:01150馬力及以上輪式拖拉機: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20%累加補貼。這怎么理解??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