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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閩農綜〔2018〕67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站、中心)、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財政金融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8〕13號)精神,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4月13日
2018-2020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力保障糧食和我省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的需求,為國家糧食安全和我省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提供堅實的裝備技術支撐。樹牢新發展理念,堅持綠色生態導向,注重科技創新,大力推廣先進適用、節能環保與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加強管理創新,全面實施補貼產品準入市場化改革,發揮市場作用,優化制度設計,提升信息化水平,嚴懲失信違規行為,確保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政策獲得感,促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向高質量發展。
二、補貼范圍與補貼對象
(一)補貼范圍。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包括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中央補貼范圍”)和省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省級補貼范圍”),其中:中央補貼范圍為14大類35個小類76個品目(詳見附件1),重點支持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農業綠色發展所需機具;省級補貼范圍為5大類8小類10個品目(詳見附件2),重點支持福建特色優勢農業生產所需機具,其中,機庫補貼實施方案由省農業廳、財政廳另行制定。補貼范圍內全部機具實行敞開補貼、應補盡補。補貼范圍有進有出,總體穩定,調整工作原則上按年度進行。
(二)補貼對象。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機具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并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第三方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定型證明文件;(2)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3)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4)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繼續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重點支持綠色生態導向和特色優勢產業適用機具,試點品目不超過3個,有關方案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另行公布。
省農業廳每年組織開展兩次以上機具投檔工作,對農機生產企業提交的有關資料,開展形式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補貼機具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機具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也可通過市場調查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測算。鑒于補貼機具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補貼資金(不含累加補貼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
省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對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所需的機具給予不超過15%的累加補貼,對我省主要農產品及特色優勢農業產業生產所需的機具給予不超過10%的累加補貼。當年度省級財政資金使用完結,不再累加補貼。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由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組成,資金安排采取年度資金下達和動態調劑相結合的方式。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科學測算資金需求,綜合考慮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績效管理、違規處理、當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測算本級補貼資金使用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新產品試點、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等方面。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支持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監管,督促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針對資金余缺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結轉資金可在下一年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單臺或單次購置機具享受的補貼資金較大的,鼓勵以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具體額度由設區市級指導縣級自主確定。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二)申請補貼。購機者持本人身份證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持法人身份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購機發票、銀行卡(折)等資料,自主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農機購置補貼受理點提出補貼申請。非本縣域的購機者應提供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或協議。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補貼申請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不足、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未及時兌現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給予補貼。探索利用農業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實行網上補貼申請試點。
(三)受理審核。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購機者提供符合
規定的農機購置補貼材料予以受理,并進行形式審核。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可按照先申請先補貼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補貼對象。
(四)公示信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受理補貼申請后,應及時通過當地政府網或農業信息網等網站上“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示購機者購買信息,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兌付資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集中提交經審核的上個月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函,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提交資金結算函。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結算資料進行形式審核,按照國庫直接支付相關制度進行資金撥付管理,并在收到補貼資金結算函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以上五個程序為主要的操作流程,縣級可結合實際適當細化調整。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在補貼資金結算前或結算后,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開展補貼機具抽查核驗。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已撥付資金的補貼機具建檔。鄉鎮受理的,在當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統一送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歸檔。
六、補貼參與方主體責任義務
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者要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經銷、誰負責,誰購機、誰負責”的原則要求,共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農機購置補貼有關政策規定,積極配合和協助農機化、財政等部門開展補貼產品抽查核驗等工作。
農機生產企業應對產品質量、配置參數、銘牌內容、經銷商授權、售后服務、產品歸檔申報材料及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產品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實施過程中,如發現產品存在補貼比例過高等異常情況,應主動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報告。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并對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農機生產企業應及時向福建省農機監理所提供技術參數。
農機經銷企業應對銷售補貼產品的行為、機具發票、售后服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實施過程中,如發現產品存在補貼比例過高等異常情況,應主動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報告。農機經銷企業每月底前應向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已銷售補貼產品的情況。
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對自主購機行為、購買機具及未享受財政其它項目補貼的真實性負責。
存在股權等關聯關系的農機生產企業、農機經銷企業、購機者之間發生交易的,應及時向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報備。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位,形成工作合力。縣級政府應成立分管領導為組長,農機化、財政等部門為成員的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要加強日常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要加強業務培訓與廉政教育,提高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設區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督促管理,重點開展對縣級補貼方案預先審核、縣級補貼資金需求審核與動態監測、縣級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縣級補貼信息公開的指導檢查、補貼政策宣傳、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運用管理、違規行為及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補貼政策延伸績效管理與督導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縣級補貼方案制定、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申領受理審核、補貼機具抽查核驗、補貼資金結算兌付、違規行為調查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農機補貼工作實施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各縣(市、區)財政每年按不少于本縣實際使用補貼資金總量的1.5%安排工作經費。
(二)優化管理服務。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升級完善補貼機具網絡投檔軟件,探索補貼機具“一機一碼”識別管理,提升政策實施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受理點等開展受理申請、登記、審核等“一站式”服務,鼓勵開展手機APP申請辦理補貼,提供便捷、優勢、高效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補貼申請下放到鄉鎮一級,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抽查核驗、受益對象公示等工作。鼓勵開展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簡化優化購機者申領補貼的手續,取消不符合政策規定的限制。
(三)加強宣傳推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積極宣傳農機補貼政策,可采取制作宣傳卡(單)、進村入戶、微信公眾號、政府網站、報紙電視主流媒體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熟悉與共享黨的強農惠農政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建立與規范農機補貼受理點、經銷點等場所宣傳補貼政策的工作機制。設區市、縣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產品質量好、售后服務滿意度高的新型、實用農機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力度。
(四)落實信息公開。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定期公示公布補貼相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和舉報投訴。在政府網或農業信息網等網站設置“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并在專欄上全面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申請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資金規模、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確保信息公開、投訴咨詢等各項工作及時到位,資金使用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實時公布。要在農機購機補貼受理點設置信息公示欄,定期公示公布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每季度以信函等形式,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格式見附件3)寄送相關行政村。
(五)強化監督管理。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強化結果運用,推進績效管理向市縣延伸。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強督導評估,強化補貼政策實施全程監管。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以下簡稱《辦法》)精神與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嚴處失信違規主體。鼓勵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由第三方開展補貼機具抽查核驗、補貼額監測調查、產品質量監督等工作。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
在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補貼機具的監測與管理,發現補貼比例過高等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辦法》及我省相關文件規定查處。
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鑒定機構、認證機構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等,要依法依規開展鑒定、認證、評估(評審)等工作,認真履行責任義務,對出具的結論真實性負責。
本方案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經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同意,報送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印發實施;設區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時匯總上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每年12月10日前,設區市級農機化、財政部門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包括縣級的總結報告、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報達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附件:1.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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