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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財政局,各地、州、市農機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精神,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范、高效、廉潔實施,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3. 年度 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自治區農機局
自治區財政廳
2018年 3 月2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以推進農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基本要求。堅持綠色生態導向,切實增加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供給,為農業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堅持普惠共享,推進補貼范圍內所有機具敞開補貼,加大對農業機械化薄弱地區支持力度,切實增強政策實惠的獲得感;堅持推動科技創新,加快創新產品購置補貼支持步伐,促進農機工業轉型升級;堅持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推進政策實施更加符合基層生產實際,加大組織管理創新力度,提高實施操作信息化水平,嚴懲失信違規行為,確保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政策實現度。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自治區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機具種類范圍為15大類38個小類123個品目(詳見附件1),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要優先保證糧食、棉花、林果、特色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及畜牧養殖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
補貼范圍內的機具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一是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二是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三是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將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實施。
自治區擬選擇不超過3個品目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具體辦法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另行通知。
補貼產品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在當年的均視同全年有效。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外的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所需機具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各地州市財政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補貼對象的認定,屬鄉鎮和建制農牧場管轄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農牧場管理機構確定;在鄉鎮和建制農牧場轄區外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及機構確定。
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高補貼額。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
繼續實施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聯合印發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具體產品補貼額度繼續采取“定額+限比”方式確定。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農業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且已購置的產品,可按原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并視情況優化調整補貼額。
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由各地州市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新產品試點等方面。
自治區以中央撥付我區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量為基準,參照耕地面積、農作物總播種面積、林果業面積、牲畜存欄數、設施農業面積和農機總動力等因素,綜合考慮補貼資金需求、上年結轉資金量、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執行等情況,確定各地州補貼資金規模。
各地州市農機、財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區農業產業結構特點和農機化發展現狀,科學合理確定所轄縣市區資金規模。對資金結轉量大的縣市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強化資金余缺動態調劑,減少資金沉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當年未使用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但必須在6月30日前支付完畢。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的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繼續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參照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商務廳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方案》(新農機辦發〔2012〕69號)執行。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五、操作流程
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操作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兌付、直補到卡(戶)。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關于修訂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農機發〔2017〕62號)相關規定執行。
(一)發布政策規定。自治區農機、財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發布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等信息。各地(州、市)、縣(市、區)農機、財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及時發布投檔通知,并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自治區投檔工作隨時受理,定期發布。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三)自主選機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的補貼機具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生產企業直銷方式購機,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推進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依法處置。
(四)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自主向當地鄉(鎮、場)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五)補貼機具核實。鄉(鎮、場)負責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實工作。對重點機具的核驗要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可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并核驗;對一般配套農機具的核驗可委托村委會或駐村工作隊核實,也可采取電話核實兌付、事后核查等方式。各地可結合實際細化核驗流程。核實結束后,鄉(鎮、場)對核實情況進行匯總并公示。
(六)補貼資金兌付。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鄉(鎮、場)將相關資料分期分批報縣市農機、財政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財政部門分期分批將補貼資金及時發放到卡(農民)或以其他有效形式發放到補貼對象。對保鮮庫等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
六、工作舉措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財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地市級農機、財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
縣級農機、財政管理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認真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自治區農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站將以先進、適用、綠色、高效為原則制定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并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規范操作,高效服務。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機具網絡投檔軟件,鼓勵使用手機APP開展補貼申請、機具投檔等工作,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
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勵縣鄉開展隨時申請、隨時受理服務,不設補貼申領有效期,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補貼,以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細化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擴大社會公眾知曉度,激發農民群眾購機用機積極性;縣級農機部門要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實時公開補貼資金使用進度。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在次年3月底前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件2)及落實情況在政府或農業(農機)、財政部門網站上公布。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新農機辦發〔2017〕7號)精神,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嚴處失信違規主體。
加強購機者信息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
各地農機、財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工作組織實施方案(2018-2020年),印發執行并抄報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每年12月10日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縣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報廢更新補貼和新產品試點補貼)執行情況總結分別報送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
- 游客發布于2020-08-25 18:24拖拉機買回來快一年了,補貼呢???遙遙無期。郁悶!!!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
- 游客發布于2018-04-08 07:32農十師網上怎么查不到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