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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產品質量問題 消協調解農戶滿意
3月13日,吉林省工商局官網發布2017年吉林省消費維權典型案例:農機產品質量問題消協調解農戶滿意。
【案情簡介】
梅河口市進化鎮大興村村民李先生,于2017年10月份在梅河口市東街騰達農機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撫順墾圣農機銷售公司代理銷售的墾圣牌4YZ-3B三行自走式玉米收割機一臺。該收獲機全價11.3萬元,實際收取農民7.5萬元,其余3.8萬元為農機補貼款。李先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收割機的鐵質擋板被玉米棒打穿且機械動力不足無法收獲玉米。售后進行維修近十次,仍未解決。而同村另有19戶農戶購買與李先生同樣品牌、同樣型號、同樣批次玉米收獲機,均出現類似情況。消費者認為,該款玉米收割機存在質量問題,于是會同其余19戶農戶到梅河口市消協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梅河口市消協工作人員和吉林省農業機械技術專家現場測試該玉米收割機的實際使用狀況,證實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為了徹底解決農戶玉米收割機問題,墾圣農機公司從2017年10月18日至11月20日期間,撫順市墾圣農機銷售公司安排2名公司主管及多名技術人員到19戶農民家進行技術測試及維修。經多次調解,**終撫順市墾圣銷售農機銷售公司與19戶農民,根據收割機各自使用狀況及故障原因等不同情況分別達成調解協議,針對19戶農民存在不同問題的收割機分別做出維修、更換主要部件、更換前割臺、更換新機、退貨及相應補償等處理方案,19戶農民均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本案中,多臺玉米收割機在使用的過程中出現故障,造成了農民的財產損失,且延長了秋收的作業時間,消費者有權要求獲得賠償,經營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消費提示】
省消協提示廣大農民消費者,在購買農機產品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盡可能選擇國家正規企業生產、銷售的農機產品,不要輕信經營者的廣告宣傳和推銷人員口頭承諾,要保留好交易過程的有關合同、聊天記錄、來往信息等資料;二是有條件的要實地考察機械銷售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有無有關證照,決定購買農機時,特別是金額較大的農機時,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購銷合同,約定好質量標準、交貨地點、運輸承擔、安裝調試,退換貨條件、處理糾紛方式等條款,并認真審查合同其他內容;三是收貨驗收時,要認真觀察農機產品的外觀和機器裝配情況,檢驗所購產品是否具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及有關技術文件、隨機工具、附件、備件與裝箱單是否一致;四是索要并妥善保留購機發票或收據。以便產生糾紛,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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