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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再延包30年,這顆定心丸含金量有多大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同時指出要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土地承包期再延三十年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之間是什么關系?弄清二者之間關系,不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十九大提出的相關論述,而且有助于推動實踐探索和發展。
從理論上或者邏輯上說,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與土地能否集中和適度規模經營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在我國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安排下,土地經營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只要獲得經營權,就可以集中土地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承包期限并不構成土地規模經營發展的約束性因素。
從實踐來看,現實生活中,同樣是農戶承包經營,有些土地是家庭小規模經營的,有的則是適度規模經營的。
有人認為,不同的土地制度必然帶來不同的土地規模經營格局。這種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的。新時代我國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但小農戶經營與適度規模經營并存格局將會長期存在。美國等國家土地私有制,土地經營規模很大。日本等東亞一些國家土地也是私有制,但土地經營規模很小。可見,土地經營規模與土地制度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如果說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不會阻礙農業規模經營,那么它是否會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從邏輯上說,是有可能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持續發展的。承包期延長,可能會讓暫不依賴農業的部分農民工流轉土地時吃上“定心丸”,等需要依賴農業的時候再收回承包經營權,特別是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的保障,有助于消除顧慮增加土地流轉供給。更為重要的是,承包期延長,相應勢必會帶來土地流轉期限的延長,意味著投資大風險高的農業投資獲取回報時間的延長,這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者應該會產生積極影響。承包期延長,土地流轉供給和需求增加,這必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
現實中不乏因擔心二輪承包到期后的不確定性而猶豫土地流轉的。一些投資者雖有“三農”情懷,但因擔心流轉期限過短難以收回投資和無法獲得回報而不愿投資農業。
要讓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在現實生活中成為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積極力量,還需要配套改革、完善配套政策。
同時,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會遇到一些新問題,需要積極探索解決。如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需要大量投入,這就需要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難貸款貴問題,需要化解金融機構不愿接受土地經營權抵押的難題。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還必須高度重視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出現的承包戶在流轉土地時盲目索要高租金和隨意要回承包地經營權等問題。
降低土地流轉租金過高風險,政策上應鼓勵以土地入股等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積極探索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機制。同時必須盡快完善提高土地流轉行為規范的權威性和可預見性,保護各類主體權益,更好地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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