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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迎來首次調整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因此,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經驗將轉化為法律規范。
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出臺實施14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迎來首次調整。
這項關乎6億農民切身利益、備受各方矚目的法律將作出哪些改變?又將如何更好地保障農民的權益?
土地承包經營期屆滿后再延30年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憲法確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法自從2003年施行以來,對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長期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增加農民收入等發揮了重大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新要求,穩定和完善適合國情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正是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發點。”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在對修正案草案有關問題作說明時表示。
本次修正案草案確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并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核心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劉振偉委員說。
在分組審議修正案草案時,蘇曉云委員說,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堅定不移,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的規定給農民吃了“定心丸”,有利于農村的發展和繁榮穩定。辜勝阻委員認為,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寫進法律是穩定承包關系非常重要的體現。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
此次法律作出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關于“三權分置”。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我國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滿足了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改變了農業經營方式的需要。目前,我國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
對此,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
在分組審議修正案草案時,沈躍躍副委員長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這幾年,國家支持農業發展,對承包地上有關農業補貼的政策不斷出臺,所以有必要對補貼費用的歸屬加以明確,以便更好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國家相關補貼政策落實好。”
對于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如何確保實行“三權分置”后不改變農地用途?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土地耕作,連續3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第三方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賦權第三方經營主體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賦予第三方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劉振偉委員說。近年來,隨著富余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就業,各類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
全國人大代表李生在分組審議修正案草案時表示,要保障第三方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應該說,這也是對三權分置思想的一種體現。
可以看到,此次修正案草案中規定了“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后可以再流轉”“經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依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等內容。
在目前的實踐中,很多規模經營主體都曾面對資金困擾,都很關心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問題。此次草案使用的“融資擔保”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質押等多種情形,既解決農民向金融機構融資缺少有效擔保物的問題,又保持了與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草案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草案還規定,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
越來越多的農民進了城,原有的承包地怎么辦?劉振偉委員表示,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為此,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鑒于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復雜,按照中央關于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為政策適時調整留出了空間。
對此,辜勝阻委員表示,有的農民即使進城落戶,其就業也是不穩定的,但土地是農民重要的社會保障之源,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己選擇,這一點非常重要。
- 游客發布于2017-11-12 22:18游客發布于2017-11-10 20:39你好:關于土地二輪承包后,出生的孩子沒有土地怎么辦?這次會議沒有體現對此的解決議案。如果不調整的話,土地再續簽30年,這些孩子不是要終身沒有土地了嗎?求解答……謝謝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許多土地人都沒有了,還掛著土地的名;許多新出生的人掛著農村的名,沒有土地!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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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落知多少603發布于2017-11-09 22:1090后到現在沒地的農民怎么辦?死人有地活人沒地,怎么沒人考慮?我懷疑人大代表里有沒有農民!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