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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業廳關于浙江程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經銷企業違規行為調查處理的通報
閩農機函〔2017〕941號
各市、縣(區)農業局、農機局(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農機生產企業,農機經銷企業,各有關單位:
2017年3月13日,我廳收到群眾匿名舉報,反映浙江程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陽公司”)生產的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補貼比例過高等影響農機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在南平市農機管理總站、三明市農業機械管理中心初步調查基礎上,我廳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和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印發的《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閩農計〔2015〕68號)以及《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監測和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農機產〔2015〕44號)等規定要求,于3月27日啟動調查程序,暫停了程陽公司生產的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的補貼資格。5月10日,省農業廳根據市場調查情況下調了“18馬力以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檔次的補貼額。9月12日,省農業廳約談了程陽公司,進行告誡并提出整改要求。
經調查核實、約談企業,認定程陽公司未主動報告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補貼比例過高,福建省域內授權經銷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的經銷企業未主動報告相關產品補貼比例過高、涉嫌虛假開具發票等提交不真實的補貼申請材料。根據農辦財〔2015〕6號等相關規定,程陽公司與經銷企業的行為屬于違規行為,程陽公司負有指導監督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程陽公司存在未主動報告補貼比例過高,以及未履行指導監督義務的違規行為,限期整改一個月。整改期間作出嚴肅認真的自查說明,提交整改書,書面承諾應承擔的責任義務等。整改期限滿后,程陽公司可依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規定的程序要求,書面申請恢復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的補貼資格;整改期限滿6個月內,程陽公司未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補貼資格。
二、對經銷程陽公司生產的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的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其涉嫌違規行為由當地縣級農業(農機)部門負責調查核實,采取約談告誡、暫停補貼、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書、書面承諾應承擔的責任義務等措施處理,整改期限一個月。
三、對經銷程陽公司生產的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的企業涉嫌虛假開具發票等提交不真實申請補貼材料的線索,由當地農業(農機)部門移送稅務等部門處理。
四、為保護購機者的合法權益,對暫停前已處于待申請結算、待結算等狀態的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按照福建省農業廳公布的《福建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17年)》(2017年7號)通告的補貼額予以結算,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程陽公司及授權經銷的相關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五、本次其他責任主體的違規行為,后續出現的其他違規行為,授權由市級、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依據農辦財〔2017〕26號、農辦財〔2015〕6號作出處理。
市級、縣級農機部門對本次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要逐級上報省農業廳。
附件: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經銷企業名單
福建省農業廳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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