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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紅宇:促進農民合作社跨越式發展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民合作社發展成績斐然。到今年7月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193.3萬家,是2007年底的74倍,年均增長60%;實有入社農戶超過1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產業涵蓋糧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產品生產,并擴展到農機、植保、民間工藝、旅游休閑農業等多領域;在專業合作的基礎上,農民群眾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合作社再聯合等多種形式和業態,充分彰顯出農民合作社是貧弱農民共同組建、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的自組織,在降低生產成本、增加成員收入特別是扶貧攻堅等方面的優勢不可替代。農民合作社正在成長為重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現代農業建設的中堅力量。
合作社已成為構建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牢固紐帶。從成員構成看,合作社集新型經營主體與傳統農戶于一身,普通農戶成員占82.2%,囊括198萬個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以及54萬家農業企業和社會團體,搭建起多元主體融合的組織框架。從組織功能看,合作社融生產與服務于一體,提供耕種收儲運多環節農業社會化服務,真正起到了組織農民、服務農民、提高農民的中堅作用。
合作社已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的有效載體。合作社準確把握規模經營的主攻方向,發展土地規模經營和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雙管齊下,有效提高了規模經營水平。2016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轉入合作社的面積為1.03億畝,占流轉總面積的21.6%。全國有10.3萬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積2915.5萬畝。超過一半的合作社提供產加銷一體服務,服務總值達1.1萬億元。
合作社已成為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力量。合作社立足市場、創新供給、激活需求,組織農產品標準化、品牌化、綠色化生產。在“鐮刀彎”地區玉米結構調整中,以合作社為代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為調減玉米結構的主力軍。到2016年底,有17萬家合作社實施標準化生產、注冊產品商標,4.3萬家合作社通過“三品一標”農產品質量認證。4萬多家合作社創辦加工實體、開展“農社對接”“農校對接”,有的還進行直銷配送、會員制消費、認購式銷售等營銷創新,不僅局限于賣產品,而且在努力賣服務賣體驗,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作社已成為帶動農民發展產業脫貧增收的主要渠道。合作社在節本增效上找出路,在分享產業化經營利益上做文章,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發展現代農業。合作社社均可分配盈余8萬—10萬元,每個成員當年分配盈余1600元。特別是合作社作為產業扶貧的重要載體,能夠積極發揮對貧困人口的組織和帶動作用,強化與貧困戶的利益聯結,在促進貧困農民就業增收方面作用明顯。據統計,有10.6%、約744家國家示范社位于297個國家級貧困縣中,帶動成員22.8萬戶,戶均收入比非成員農戶高出20%。
農民合作社發展取得這樣的成績,得益于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得益于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我們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初步構建起法律法規、指導服務和扶持政策“三大體系”。
農民合作社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形成。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業部、財政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制訂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財務會計、登記辦法等規章制度,19個省份出臺了地方性法規,15個省份制定了推動合作社規范發展的具體意見,逐步形成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核心、地方性法規為支撐、規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
多層級指導服務體系初步建立。2013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了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了依法推進合作社發展的強大合力。大多數地方陸續建立了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湖北、安徽、江蘇等地成立了指導服務合作社的專門機構,加強對合作社的指導。各地打造省、市、縣三級輔導員隊伍,開展“千人帶萬社”“專家一對一”等結對幫扶,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務。
扶持政策體系日益完善。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出臺意見,引導合作社規范發展、示范創建。農業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等部門,依法為合作社的組織建設、登記注冊、稅務管理提供指導服務。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項目支持、財政扶持、稅收優惠、金融信貸等方面專門制訂了支持政策。今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從財政稅收、基礎設施建設、金融信貸、保險支持、市場營銷、人才培養等6個方面,進一步系統構建了支持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的扶持政策體系。
當前,農村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農民合作社也迎來眾多新的歷史機遇。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重點促進合作社創新發展,引導合作社規范建設,強化合作社人才培養,落實合作社扶持措施,推動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進程,圍繞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扶持政策,強化指導服務,不斷增強農民合作社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推動合作社事業取得更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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