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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取消機動脫粒機等19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6月29日,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印發了《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進一步調整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取消輸水管、泵等19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與大眾消費密切相關、直接涉及人體健康安全的電熱毯、摩托車乘員頭盔等3類工業產品由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將飼料粉碎機械、鋼絲繩等8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權限由質檢總局下放給省級質檢部門。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共計38類,其中由質檢總局實施和由省級質檢部門實施各占其半。對于農業機械產品來說,對機動脫粒機、部分水泵產品來說,實行多年的生產許可證終于退出歷史舞臺,飼料粉碎機械生產許可管理權限下放到省,內燃機維持不變。
如果你想要申請獲得生產許可證,再也不需要經過漫長的等待了。《決定》要求,對繼續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地區和行業試行簡化生產許可證審批程序。一是取消發證前產品檢驗,改由企業提交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二是后置現場審查,企業提交申請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并作出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承諾后,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可以先領取生產許可證,之后接受現場審查。對通過簡化程序取證的企業,在后續的監督檢查中,如發現產品檢驗或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由發證部門依法撤銷生產許可證。簡化生產許可證審批程序后,部分符合要求的企業甚至可以當場取證。
《決定》強調,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抓緊做好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調整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工作的落實和銜接,加快推進配套法規和制度建設,做好經費保障,完善相關技術標準,穩妥實施相關產品由生產許可證管理轉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堅持放管結合、并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頻次和品種,對此次取消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實現抽查全覆蓋。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確保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簡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審批程序,有利于持續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直接為企業松綁、降低企業的時間成本,充分體現了李克強總理倡導的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對于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放寬市場準入,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促進“中國制造”品質升級將發揮重要作用。
附件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下放管理權限的產品目錄
序號 | 產品名稱 | 目前實施機關 | 調整情況 |
1 | 稅控收款機 | 質檢總局 | 取消 |
2 | 抽油設備 | 質檢總局 | 取消 |
3 | 鉆井懸吊工具 | 質檢總局 | 取消 |
4 | 防噴器及防噴器控制裝置 | 質檢總局 | 取消 |
5 | 電力金具 | 質檢總局 | 取消 |
6 | 輸電線路鐵塔 | 質檢總局 | 取消 |
7 | 銅及銅合金管材 | 質檢總局 | 取消 |
8 | 棉花加工機械 | 質檢總局 | 取消 |
9 | 機動脫粒機 | 質檢總局 | 取消 |
10 | 工廠制造型眼鏡 | 質檢總局 | 取消 |
11 | 鋁、鈦合金加工產品 | 質檢總局 | 取消 |
12 | 蓄電池 | 質檢總局 | 取消 |
13 | 橡膠制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取消 |
14 | 電力整流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取消 |
15 | 巖土工程儀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取消 |
16 | 泵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取消 |
17 | 電力調度通訊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取消 |
18 | 水文儀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取消 |
19 | 輸水管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取消 |
20 | 電熱毯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
21 | 助力車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
22 | 摩托車乘員頭盔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
23 | 砂輪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24 | 飼料粉碎機械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25 | 建筑卷揚機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26 | 鋼絲繩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27 | 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28 | 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29 | 預應力混凝土枕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30 | 救生設備 | 質檢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 |
附件2: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共計38類)
序號 | 產品名稱 | 實施機關 |
1 | 建筑用鋼筋 | 質檢總局 |
2 | 軸承鋼材 | 質檢總局 |
3 | 水泥 | 質檢總局 |
4 | 人民幣鑒別儀 | 質檢總局 |
5 | 防偽技術產品 | 質檢總局 |
6 | 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 | 質檢總局 |
7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 | 質檢總局 |
8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 | 質檢總局 |
9 | 廣播通信鐵塔及桅桿 | 質檢總局 |
10 | 防爆電氣 | 質檢總局 |
11 | 燃氣器具 | 質檢總局 |
12 | 空氣壓縮機 | 質檢總局 |
13 | 港口裝卸機械 | 質檢總局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質檢總局 |
15 | 公路橋梁支座 | 質檢總局 |
16 | 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 | 質檢總局 |
17 | 水工金屬結構 | 質檢總局 |
18 | 制冷設備 | 質檢總局 |
19 | 內燃機 | 質檢總局 |
20 | 砂輪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1 | 飼料粉碎機械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2 | 建筑卷揚機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3 | 鋼絲繩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4 | 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5 | 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6 | 預應力混凝土枕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7 | 救生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8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29 | 電線電纜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0 | 耐火材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1 | 建筑鋼管腳手架扣件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3 | 危險化學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4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5 | 汽車制動液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6 | 人造板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7 | 化肥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38 |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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