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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江西省農業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
各地實施《江西省2015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贛農計字〔2015〕23號)以來,認真組織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積極摸索積累了工作經驗,取得了試點工作成效,為全面實施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打好了基礎。為強化綠色發展理念,加快老舊農機淘汰工作,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和節能減排,進一步規范做好全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結合工作實際,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對實施方案進行了調整。現將《江西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贛農計字〔2015〕23號文同時廢止。
江西省農業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商務廳
2017年6月13日
江西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動農機節能減排,減少農機事故隱患,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133)(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試點工作實踐,對原方案修訂調整后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鼓勵和引導農機及時報廢更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先進適用、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資金,對農民自愿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適當補助。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以進一步擴大財政補貼政策效應,提高全省農業機械化水平。
二、實施范圍
在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縣(市、區)范圍內啟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
三、補貼對象
符合要求的轄區內依法報廢舊機的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并按規定購置新機的,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報廢條件
已在當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登記,且符合報廢條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1、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申請報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必須基本完整,發動機、方向機(輪式機械)、車架總成、變速箱、前后橋(或車橋)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機為發動機及支架、變速箱、扶手把)齊全。嚴重殘缺,改裝、拼裝或來歷不明機具不予受理。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1、拖拉機
機型 | 類別 | 補貼額(元) |
手扶拖拉機 | 皮帶傳動 | 500 |
直聯傳動 | 800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00 |
20-50馬力(含) | 2500 | |
50-80馬力(含) | 5000 | |
80-100馬力(含) | 8000 | |
100馬力以上 | 11000 | |
10000 |
2、聯合收割機
機型 | 類別 | 補貼額(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6000 |
六、農機回收單位的確定
具備相應的拆解人員、拆解設備等條件的二級以上農機維修點或汽車報廢回收企業可申請《江西省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資質。申請單位根據《江西省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認定規定》(見附件1)到當地縣級農機、商務部門申請,并由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在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縣級農機、商務部門予以認定并頒發《江西省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認定書》,并抄送設區市、省級農機和商務主管部門。
為了方便農民就近報廢農機具,縣(市、區)原則上應有一個報廢農機定點回收單位。個別縣(市、區)確定報廢農機定點回收單位有困難的,可以向設區市農機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農機和商務主管部門在本市范圍內確定一個報廢農機定點回收單位,在縣(市、區)農機和商務主管部門監管下設點開展業務。
七、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報廢
1.回收舊機。舊機具所有人攜帶身份證明和行駛證或機具來歷證明(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歷證明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制度有關要求相同),將擬報廢的農機具交售給所在縣(市、區)報廢農機回收企業,鼓勵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上門回收報廢農機。報廢農機回收企業應當核對舊機具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具來歷證明和報廢農機具信息,并根據報廢條件,確定是否符合報廢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舊機具所有人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附件2);并對原所有人與舊農機合影留檔。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應對回收的報廢農機集中存放并建立臺帳或檔案,做到帳實相符。
2.當場銷毀。在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監督下,由報廢農機回收企業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對回收農機主要零部件進行解體或銷毀,并拍照備查。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附件3)上簽字確認。報廢農機殘值由機主與農機報廢企業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
3、注銷登記。符合報廢條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經當場銷毀后,由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規定辦理牌證注銷相關手續,并由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蓋章確認。
(二)更新申請
享受報廢補貼的原機具所有人需按規定購置新機。機具報廢后,原機具所有人在農機購置補貼品目范圍內,自愿選購本人所需的新機具。新購機具的補貼程序按照申請年度的江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
(三)兌現補貼
原機具所有人持有效的身份證件、“一卡通”(或銀行存折)、《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新購機具發票,向所在地縣級農機部門提出報廢補貼和購機補貼申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兌現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不得高于機主實際購機款(購機款是指機主僅享受購機補貼政策應自付的款項)。
(四)執行時間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銜接,每年起止時間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步,并根據國家政策和實施情況進行修訂或終止執行。
八、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農機、財政、商務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結合本地實際,完善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流程,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和制度;細化措施,搞好農機報廢更新與農機購置補貼的相互銜接,優化程序,提高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要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嚴查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要對受益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強化市場監管。報廢農機回收企業必須符合江西省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認定規定,并持有《江西省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認定書》,對報廢農機進行破壞性處理(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總成等五大主要零部件必須進行破壞性處理),禁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各級農機、商務部門要做好報廢農機回收企業的資質審核、監管。一旦發現報廢農機回收單位出售報廢農機,將收回《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取消其承擔報廢農機回收資格,并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三)規范檔案管理。縣級農機部門要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報廢更新補貼檔案。將身份證明、“一卡通”或銀行存折復印件、《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新購機發票復印件等資料歸入檔案。檔案要求內容完整、資料齊全,并按年度裝訂成冊,保存期5年。
(四)推行政務公開。要依法實行政務公開,及時公開有關農業機械報廢更新政策和規章制度,加強宣傳、咨詢和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各設區市要在每月底前向省農機局匯總上報各市農機報廢清單(見附件4)。各設區市農機部門要會同財政、商務部門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總結情況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
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2015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贛農計字〔2015〕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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