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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農業部制定農業補貼新管理方式
自2017年6月1日起,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了《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補貼)的使用做了重要規定。
三農
6月起:農業部制定農業補貼新管理方式
近日,記者從財政部網站了解到,財政部農業部印發《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從今年6月1日起,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將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并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除用于約束性任務的資金不允許統籌以外,各省可對其他資金在本專項的支出方向范圍內統籌使用。
補貼分配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
《辦法》明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直接發放給農民)、適度規模經營、農機購置補貼、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綠色高效技術推廣服務、畜牧水產發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業結構調整、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農業種植結構調整)、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辦法》指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擔保補助、設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根據《辦法》,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兩類,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目標評價結果為依據。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及相關試點項目資金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分配方式。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補貼不得用于與農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辦法》明確強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及耕地、林地轉作畜牧養殖場或改做其他非農用途、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土地長年拋荒、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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