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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農機局(農委、農業局)、財政局:
為確保2017年我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廉潔、安全、高效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益,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糧油糖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在總結近年經驗和《廣西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結合廣西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廣西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廣西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與此方案不一致的,以此方案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2月23日
廣西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精神,在總結近年經驗和《廣西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關于調整廣西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的基礎上,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實施中,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水稻、甘蔗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全區農業機械化加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實施方式及資金規模
(一)實施范圍
全區所有縣(市、區),包括各級農墾農場、司法農場(監獄)、華僑農場、漁牧場以及林場等,農漁牧林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市、區)的實施范圍。
(二)實施方式
實行自主購機、帶機申請、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補貼方式。
(三)補貼資金規模
綜合考慮各縣(市、區,含農墾)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水稻及糖料蔗等主要農產品和優勢特色作物產量、補貼資金需求、績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結合近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確定補貼資金規模。
深入推進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和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另行制定印發。2017年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從下達各地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列支,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資金另行調劑安排。
三、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
按照“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中央資金重點補貼水稻、甘蔗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中央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0個大類34個小類82個品目(詳見附件1)。根據廣西實際,選擇水稻、甘蔗生產關鍵環節急需的重點機具設備列入自治區資金累加補貼范圍。
在全區范圍內對輪式拖拉機、水稻插秧機、谷物收獲機械、糧食烘干機、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械實行中央資金敞開補貼。
中央資金補貼額低于500元的單臺(套)機具,是否列入補貼范圍,由各地自行決定。
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購機、用機。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
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且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納入新產品補貼試點的產品除外)。
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
實行定額補貼制度,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區內實行統一定額補貼。實施過程中出現補貼機具銷售價格偏低、補貼額偏高時,將適時進行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標準補貼。
農業部統一分檔的通用類農業機械,其分檔按照農業部的規定執行,必要時可進行細化分檔;農業部未統一分檔的通用類和非通用類農業機械,由自治區進行分檔。各檔次機具的中央資金補貼額按“三不超過”原則,即:不超過該檔產品中央資金補貼**高限額、不超過2016年廣西補貼額標準、不超過2016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進行測算。
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下列比例進行累加補貼:
1.水稻插秧機。
4行以上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水稻種植大戶購買的,自治區配套資金按照中央資金補貼額的50%累加補貼。其余對象購買的,自治區配套資金不累加補貼。
其它水稻插秧機:自治區配套資金按照中央資金補貼額的50%累加補貼。
2.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50%累加補貼。
3.120馬力及以上輪式拖拉機: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20%累加補貼。
4.批處理量10t及以上的循環式糧食烘干機: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50%累加補貼。
5.甘蔗種植機: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100%累加補貼。
6.甘蔗收獲機: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高限額為25萬元。中央資金補貼額≤25萬元的,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100%累加補貼;中央資金補貼額>25萬元的,自治區配套資金按25萬元累加補貼。
7.自走式甘蔗割鋪機:自治區配套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100%累加補貼。
8.四沖程汽油機斜掛式圓盤甘蔗割鋪機: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100元。
因中央補貼資金規模和年度內享受的中央資金補貼**高限額所限,2016年尚未享受中央資金補貼的機具,列入2017年度補貼機具范圍的,可在2017年優先給予中央資金補貼,具體補貼額按2017年度的標準執行。
因自治區配套資金規模所限等原因,2016年尚未享受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的甘蔗聯合收割機,列入2017年度補貼機具范圍的,可在2017年使用本年度的自治區配套資金優先累加補貼,具體補貼額按2017年度的標準執行;2017年未能享受自治區配套資金累加補貼的甘蔗聯合收割機,列入2018年度補貼機具范圍的,則在2018年使用當年的自治區配套資金優先累加補貼,具體補貼額按2018年度的標準執行。
2016年12月1日以前(不含當日)購買裝用國二柴油發動機農機產品,尚未享受補貼且列入2017年度補貼機具范圍的,原則上在2017年使用當地結轉或自治區調劑安排的歷年結余中央資金優先給予補貼,如農業部有新的規定則按其執行;對于甘蔗聯合收割機,可以使用2017年的自治區配套資金優先累加補貼。
(四)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自治區農機局制定《廣西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確定廣西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分檔名稱、基本配置、參數和補貼額,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補貼對象及補貼數量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按照申請補貼先后順序或公開搖號等申請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上述所稱個人是指農牧漁民、農場、漁牧場、林場職工,以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育秧中心(工廠),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包括:農機、種植、養殖、林業、植保、加工包裝等各種類型的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企業包括:農作物耕作、種植、統防統治、收獲、收獲后處理和農產品初加工公司(含農墾、司法系統農場和制糖企業及其農機服務公司)等。
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重點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水稻種植大戶(種植面積200畝以上,下同);對確實需要申請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的個人,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嚴格把關。
(二)補貼數量
補貼對象個人在實施年度內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單臺機具中央資金補貼額超過10萬元的除外);享受中央資金補貼額在10萬元以內的,可申請多臺(套)機具補貼;單臺機具中央資金補貼額超過10萬元的,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為1臺(套),但購買拖拉機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多臺(套)配套作業機具補貼。
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補貼機具設備的數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是,補貼機具數量應與其開展農業生產或經營服務的面積和規模等相匹配,不能超過實際需要的數量。在實施年度內,從事甘蔗種植生產經營的購機者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的**高限額分別為:規模種植大戶200萬元,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500萬元,農業企業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2000萬元;其他非從事甘蔗種植生產經營的規模種養大戶為100萬元,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育秧中心(工廠)為300萬元,農業企業為500萬元。
一機多用機具只能按1臺(即一種功能)補貼,不能重復補貼。
五、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應向其確定的經銷企業出具補貼產品銷售授權書,督促經銷企業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其確定的經銷企業違法違規經銷補貼產品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銷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或懸掛“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標識。
自治區農機局及時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從2017年起,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購機者應到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購機補貼手續。
六、相關責任
獲得農機購置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確定。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農機產銷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補貼產品的銷售價格不真實,致使其補貼額畸高,農機化主管部門調整補貼額標準,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產銷企業自行承擔,已結算兌付補貼資金的,由農機生產企業負責退繳多補資金上繳國庫。購機者明知補貼產品銷售價格畸低、補貼額畸高并接受經銷企業出具的虛假發票的,屬故意隱瞞、合伙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由此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自行承擔。
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補貼產品經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補貼產品產銷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補貼產品銷售價格畸低、補貼額畸高等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報告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農機局接到報告或舉報、投訴后,應立即關閉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暫停辦理相關產品的補貼手續,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
七、操作流程
(一)補貼操作流程
為進一步優化操作流程、簡政放權、明確職責,按照農業部、財政部《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精神,2017年我區實行“自主購機、帶機申請、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補貼方式。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務,依次完成現場查驗申請者資格、核驗機具、上傳人機合影照片、登記建檔、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補貼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購機。購機者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或通過生產企業直銷等方式自主購機,并對其購買的機具是否符合補貼政策規定承擔相應風險。
對于所銷售補貼機具,經銷企業應如實出具購機發票(在備注欄內列明補貼金額,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應金額),提供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屬于實行登記管理且整機出廠的機具,標注有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并與整機銘牌上標注相一致)。
2.帶機申請。購機者應及時攜帶所購機具及其產品合格證、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份、申請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則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2份、銀行帳號等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或組織機構注冊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審批窗口辦理申請手續,并配合做好機具核驗工作。
3.核驗機具。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購機者資格及所帶機具進行現場核驗、審核其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
已注冊登記的機具,可在核對牌證無誤后不再重復核機。
對于無法移動等原因不能攜帶的果蔬烘干機、糧食烘干機、簡易保鮮貯藏設備、網箱養殖設備,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設備等機具設備申請的,申請者可預約農機部門上門核驗。農機部門必須在機具設備安裝完畢后方可進行核驗,并按標準配置要求核定補貼數量。
對于核驗合格,擬給予補貼的機具,具備噴印條件的應噴印補貼機具編號標識。
4.資格確定。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購機者所帶機具及提供的申請資料審核合格的,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定補貼資格。各地應對當年補貼資金需求進行科學預估,在補貼資金基本能夠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可按照到農機部門申請的先后順序,即“先到先補、用完為止”的原則當場依次確定補貼資格,直至補貼資金用完為止;在補貼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應優先補貼實行敞開補貼的機具,采取“先到先補”或公開搖號等購機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資格,具體辦法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共同確定。
規模種養大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補貼機具數量較多或補貼資金量較大的,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購買補貼機具的數量及理由。單次申請補貼額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超過100萬元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定。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購機者所帶機具及提供的申請資料審核合格后,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1)在發票原件背面簽注“已驗機”標記,在購機發票復印件、身份證(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營業執照)復印件簽注“已核,與原件相符”標記及經辦人姓名、日期;
(2)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錄入購機者、機具、補貼等相關信息,上傳購機者身份證、頭像、人機合影、銘牌、購機發票等圖片;
(3)打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交申請人簽字;
(4)登記并保存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和銀行帳號(不錄入系統);
(5)將發票原件、產品合格證、身份證(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營業執照)原件,連同《申請表》(1份)等材料交給申請人。
5.信息公示。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擬兌付補貼資金的購機者名單,須在其所在的村或鄉鎮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則生效,如有異議經查實后,則取消其補貼資格。
公示的信息須拍照留存備查。
6.提交結算材料。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將《結算申請報告》、《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附購機者的聯系電話和存折帳號)、《申請表》等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匯總送縣級財政部門審核。
7.兌付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機部門送來的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審核無誤后,按規定把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購機者的銀行帳戶上。
補貼工作啟動實施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每月向財政部門提交1次補貼款結算材料,財政部門每月進行1次補貼資金兌付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將已兌付補貼資金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退貨操作流程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應予以退貨。
1.申請。購機者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交退貨申請書和購機發票(經銷商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
2.核實。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核實補貼資金兌付情況。補貼資金結算材料尚未送縣級財政部門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未送補貼交錯結算材料”意見并加蓋公章。補貼交錯結算材料已送縣級財政部門的,則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補貼資金兌付和退款情況,在發票上簽署“尚未兌付補貼資金”或“已退回補貼資金”意見并加蓋公章。
3.退貨操作。根據核實情況,對尚未兌付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進行退貨操作;對已經兌付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自治區農機局進行退貨操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并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市、區)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工作重要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工作。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對補貼工作重大問題,須由集體研究,經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市、縣財政主管部門要安排必需的組織管理經費,保證農機部門政策宣傳、核驗機具、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作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各地要精準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同時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加快推進我區水稻、甘蔗生產機械化發展。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及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對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本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嚴禁強行向購機者推薦產品,嚴禁經銷企業銷售不符合標準配置(以產品推廣鑒定報告為準)的機具,嚴禁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對象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購機者的價格。對存在不按標準配置銷售補貼機具、刁難購機者、額外收取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補貼產品產銷企業,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停止其銷售的補貼產品辦理補貼手續。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購機者隱私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補貼對象合法權益。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享受補貼的對象信息。
農機鑒定機構要按照“誰鑒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件3)及落實情況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法違規現象和問題要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及時報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自治區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并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九、報備與總結
各市、縣農機、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方案制定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縣級實施方案報市農機、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級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2017年12月20日前,各市農機、財政主管部門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工作總結報送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總結須按有關規定單獨上報。
附:1.廣西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3.2017年度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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