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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農機生產、經營、管理和使用者:
為切實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嚴肅性,打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逐步構建高效精準的違規行為查處機制,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我們擬印發《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
請廣大農機生產、經營、管理和使用者在2月15日-21日期間提出意見,及時反饋。聯系人:彭儀、鞏繼偉電話:027-87664490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點擊下載
湖北省農機局
2017年2月15日
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經營行為,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農業部和財政部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以下簡稱補貼產品),是指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實施中,向市場供應的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農機產品。本規定所稱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是指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全過程中所發生的違反規定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查處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違反補貼政策的行為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查處遵循實事求是、公正公開、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農業(農機)、財政等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下,建立統一領導、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職責分工要求開展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查處工作。
第六條違規行為分為較輕違規行為、較重違規行為和嚴重違規行為三類。
第七條較輕違規行為主要指因未能完全履行承諾事項等原因而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危害的經營行為,且違規農機產銷企業能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輕違規行為:
(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
(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記錄不完整,或未按照規定時間保存;
(四)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
(五)違反“三包”規定,售后服務不到位,引起投訴;
(六)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輕的行為。
第八條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因違背承諾事項、違反有關要求等原因,致使補貼資金可能或已經被領取而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危害的經營行為。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行為:
(一)在投檔時提供不實信息,導致產品歸入較高檔次;
(二)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
(三)本企業產品存在補貼比例畸高等異常情形,未在第**時間進行書面報告;
(四)向購機者提供不實補貼申請資料,虛開發票;
(五)偽造、變造、篡改、冒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等信息;
(六)替購機者代辦補貼手續;
(七)未按要求履行退貨職責。
(八)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重的行為。
第九條嚴重違規行為主要指采用或參與采用非法手段騙取或套取補貼資金而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經營行為。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違規行為:
(一)銷售的產品與檢驗報告所列參數配置不符,包括降低、減少、改變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等;
(二)組織或參與倒賣已補貼機具;
(三)向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并申報補貼;
(四)采用虛報、空套、一機多補、重復補貼、囤機騙補等非法手段,騙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五)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購機者購買產品;
(六)組織或煽動購機者,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七)拒不接受或執行農機、財政部門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繳補貼資金等處理決定,拒不配合監管,未按規定繳款;
(八)經有關部門查實,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九)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針對產銷企業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對于較輕違規行為,由市、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根據情況采取約談告誡、書面警告、限期整改、暫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經銷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并提出下一步處理建議。
(二)對于較重違規行為,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暫停產品補貼資格、取消產品補貼資格、暫停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
(三)對于嚴重違規行為,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取消產品補貼資格、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并將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在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如涉及資金問題,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商同級財政部門,相關處理決定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機主管部門作出。主要處理措施包括:退繳與補貼部分相關的資金、繳納罰款等。
第十二條暫停期限為一年,從作出暫停處理決定之日起算。暫停期滿后,被暫停產銷企業須在期滿后1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請,由農機主管部門視其整改情況,研究決定是否恢復補貼資格;暫停期滿后1個月內,未收到被暫停產銷企業申請的,補貼資格自動取消,并不再恢復。
對補貼產品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按規定申辦補貼,并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錄入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但尚未報領補貼、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農機產品,可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向其購置者兌付補貼資金。補貼標準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重新組織測算。
第十三條被暫停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資格的產銷企業,必須認真按要求整改。整改要求包括:對違規問題的清晰認識,對類似問題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退繳補貼資金,承擔補貼資格被暫停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以及其他進一步規范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的相關要求等。
第十四條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有效挽回或減輕損失的產銷企業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決定除外)。對拒不配合調查、拒不執行農機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處理決定、多次或多地發生違規行為的,應當從嚴處理。
第十五條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對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工作流程具體如下:
(一)受理。省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級購機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單格式詳見附件1)。對實名反映和有具體線索的舉報投訴,省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向有關單位轉辦,并以函件形式明確辦理要求和時間期限(轉辦函格式詳見附件2)。對涉嫌較重或嚴重違規行為的企業,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在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對其相關產品進行暫時封閉。
(二)調查。接到轉辦函后,市、縣級農機部門針對有關線索,負責組織開展調查,對涉嫌違規的企業,調查其相關補貼產品。調查情況及處理建議應當在轉辦函規定的期限內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對確實無法在轉辦函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視情況延長調查時間。對暫未發現違規問題的,書面如實報告情況。
(三)初審。省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各相關單位報告的違規問題調查情況及處理建議,進行歸納甄別。對未核實清楚的問題,提出進一步調查意見,要求相關單位復查補充調查資料;對于部分重點問題,視情況組織省級調查組,開展進一步調查。對未發現違規問題的企業,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在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對前期暫時封閉的產品取消封閉;
(四)約談。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或授權違規發生地市級農機主管部門約談違規企業負責人(約談記錄格式詳見附件3),市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將約談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約談中,應當告知違規企業違規情節和處理意見等,并做好約談記錄。違規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對處理意見無異議。
(五)處理。根據調查結果和約談情況,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形成處理意見,按規定在湖北省農機化信息網和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上發布處理決定,并將相關信息錄入農業部農機化司違規通報數據庫。如涉及繳納罰款等與資金相關的處理,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財政部門通報,由省級財政、農機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六)督辦。對按要求開展退機或退回資金的企業,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督辦(督辦單格式詳見附件4),并視情況形成進一步處理意見,按程序發布通知,錄入農業部農機化司違規通報數據庫。對實名反映的舉報投訴,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向舉報投訴人反饋**終處理結果。
(七)辦結。投訴舉報件辦理完結后,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對相關調查材料、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進行審核、結案,并存檔備查。
市、州、縣(市、區)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要求,參照前款有關工作流程,開展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十六條對調查或約談不力的縣市農機主管部門,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各地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有關舉報投訴查處工作流程、內容和要求,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依法依規依紀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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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投訴受理單 2.轉辦函 3.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約談記錄模板4.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整改督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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