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陜西省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陜西省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陜農機辦發〔2016〕73號
各設區市農機(農業)局(中心、委),楊凌示范區農業局,韓城市農機局,省農墾集團總公司:
為了維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市場秩序,規范補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違規處理行為,逐步構建高效精準的違規行為處理機制,促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廉潔實施,我局制定了《陜西省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陜西省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點擊下載
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陜西省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以下簡稱補貼產品)經營市場秩序,規范補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違規處理行為,促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規范、廉潔實施,根據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補貼產品,是指納入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范圍,享受國家補貼政策的農機產品。
本規定所稱補貼產品違規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指補貼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農機企業)在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實施,適用于在調查發現、上級轉辦、舉報投訴等過程中收集的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理。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違反補貼政策的行為,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處理違規農機企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違規行為處理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規范、權責一致的原則,以違規行為發生地處理為主,實行部門負責制。
第二章違規類型
第五條違規行為分為: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三種類型。
第六條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補貼產品的種類、名稱型號、制造商、配置參數及補貼額等相關內容;
(二)補貼產品銷售記錄等資料不健全;
(三)補貼產品信息不齊全、銘牌標識不規范等影響購機者申辦補貼;
(四)因履行承諾事項不完全等,給補貼政策帶來較輕危害的其它違規行為。
第七條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銷售的補貼產品與推廣鑒定參數配置不符;
(二)未報告補貼產品補貼額過高、國家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等事項;
(三)未執行補貼產品退貨相關規定;
(四)因違背承諾事項,給補貼政策帶來較大危害的其它違規行為。
第八條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采取未購買報補貼、重復補貼等手段虛假申報,或組織、參與倒賣已享受過補貼的機具,騙取補貼資金;
(二)偽造、篡改、冒用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信息等;
(三)不配合農機化主管部門調查,不接受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
(四)其它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
第三章違規處理
第九條違規處理措施包括約談、警告、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區分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不同措施可獨立或合并實施。
第十條本規定所述三種違規類型,由省、市、縣三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處理:
(一)對于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違規主體采取約談、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的措施。
(二)對于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由事發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違規主體采取約談、警告、暫停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農機企業補貼產品銷售資格、責令限期整改的措施。
(三)對于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由事發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約談,并將違規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視違規情況采取取消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其所有產品補貼資格的措施。
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行為,在采取上述處理措施的基礎上,省農業機械管理局采取取消所有產品補貼資格、將違規農機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的措施。
第十一條暫停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資格的農機企業,整改要求一般包括:認識違規問題,自查類似問題,承諾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退繳補貼資金情況說明,承擔補貼資格被暫停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以及其它進一步規范其執行補貼政策的要求。
第十二條對于“暫停”的補貼產品,暫停整改時限自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將視事發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意見或企業整改情況,恢復補貼資格。對農機企業未按時限完成整改要求的,產品補貼資格自動“取消”,并不再恢復。
對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按規定購置,但尚未申領補貼、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可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向購機者兌付資金。原補貼額確需調整的,執行重新測算確定后的補貼額。
第十三條列入黑名單的農機企業均不得為其生產和銷售的農機產品辦理補貼手續,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此外,涉及退繳補貼資金以及繳納罰款等資金處理決定的,依據農業部、財政部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對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挽回或減輕損失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對取消補貼資格的不適用于從輕或減輕處理。對多次發生違規行為的,可從重或從嚴處理。
第十五條農機化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將相關處理決定抄送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農機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違規行為線索來源于群眾舉報投訴、調查發現、上級轉辦,查處工作應程序規范、全程留痕。
(一)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登記(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本級補貼違規問題舉報投訴。對不屬于補貼政策實施范圍內的事項,可不予受理,應向舉報人做好解釋工作。對匿名反映且無具體線索的舉報投訴,可不予受理。
對上級轉辦(主要指廳級以上部門)、舉報人向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實名反映并有具體線索的舉報投訴,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向相關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下發《督辦單》(見附件2),督導辦理。
(二)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開展調查。調查工作必須二人以上共同辦理,做好談話筆錄(約談筆錄格式,見附件3),并經被約談人簽字確認。
經初步調查核實,對存在具體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農機企業,農機化主管部門可采取對涉事農機企業或補貼產品在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先行暫停等防范處理措施。
對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督辦的舉報投訴,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依據線索負責調查處理。
(三)除警告外,各級農機部門在做出正式處理決定前,應履行約談告知(告知書格式,見附件4)程序,將違規情節和處理決定告知違規農機企業。涉事農機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四)根據調查結果、約談情況及農機企業整改情況,農機化主管部門經研究做出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決定,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事發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暫停補貼資格的產品或農機企業,其它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可視情況聯動處理。如違規農機企業被相關部門查實有新的違規行為,農機化主管部門可在職權范圍內對其做進一步處理。
(五)調查處理完結后,由承擔查處任務的農機化主管部門對相關調查材料留存備查。未經受理登記的相關材料亦應留存。違規處理的材料留存期限一般為5年。
第十七條組織調查的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對不需要處理的問題,應解釋政策,做好來訪人員的思想工作。上級轉辦的舉報投訴,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按照時限要求負責將處理情況報轉辦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點擊下載
1.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投訴登記表
2.陜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政務督辦單
3.約談筆錄格式
4.違規處理事先告知書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