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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機報廢更新政策的建議
2015年,湖北省被納入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省份,選擇了64個縣市開展試點。2016年,湖北省對農機報廢更新政策進行了修訂完善,并在全省范圍內全面鋪開。到今年11月,全省共報廢農業機械9529臺,約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擁有量的0.68%,約占達到報廢年限拖拉機和收割機總量的1.7%。其中拖拉機1223臺,占報廢機具的12.83%;聯合收割機8306臺,占報廢機具的87.17%。
資料圖
五大壁壘制約政策順利推進
湖北省通過兩年的試點,我們感到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這項工作還有一些制約因素,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報廢與更新捆綁,不利于農機裝備調整。報廢與更新,二者在政策目的上有差別,鼓勵報廢是為了節能降耗、減少農機事故隱患,也是推進農機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庫存”的題中應有之義。而鼓勵更新是為了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裝備升級換代。目前的政策是報廢與更新必須同時進行方能獲得補貼,這就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農民要有具備報廢條件的農機;二是具備購置新機的需求、條件和能力,然后才能去申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際上隨著土地流轉工作的推進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廣泛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購買大型農業機械和配套農機具,相應的小型農業機械將逐漸淡出歷史舞臺,隨之出現了很多僅僅只想報廢手中老舊農機的農民,他們不需要購置農機,對于購新農機意愿不強,兩者捆綁執行,難免出現矛盾,導致報廢農機數量逐漸減少。
補貼標準較低,不利于調動農民積極性。目前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是2012年提出的,明顯滯后于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如手扶拖拉機補貼額只有幾百元,加之有的農機生產企業組織收購的二手拖拉機的回收價格遠遠高于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準,導致許多機手寧愿將老舊拖拉機賣給收購企業,而不愿進行報廢。
補貼種類單一,不利于機具更新換代。目前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機具僅限于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主要是因為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實行了牌證管理,便于確認政策實施對象,而實際上市場上不僅存在很多沒有按規定上牌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而且還存在大量急需報廢的其他機械。據不完全統計,湖北省僅無法使用的旋耕機就達20萬臺以上,占旋耕機保有量近三分之一。
試點沒有鋪開,不利于政策規范實施。目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國范圍內還沒完全鋪開,各省政策不均衡,給有些經銷企業投機留下了空子。湖北省在實施過程中就發現,個別農機經銷企業從其他省份購置報廢農機,意圖在湖北省申報報廢更新補貼,實行左手購進報廢農機,右手新機賣給購機者,以套取補貼,賺取差價。
缺乏激勵措施,不利于報廢工作的推進。大部分從事報廢回收的農機維修點由于手段落后,對報廢拆解后的機具回收利用率低,加之去年以來廢舊鋼鐵收購價格持續降低,收益較低,且目前的實施方案對參與報廢回收的單位沒有激勵措施,致使很多農機維修點參與報廢回收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同時,由于所需經費缺乏,農機部門實施該政策的積極性也不高。
建議六方面進一步完善
農業部出臺的《2015-2017年農機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提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試點工作實施范圍擴大到17個地區,并明確提出各省可自行組織實施。試點范圍的擴大和自主權的進一步下放,說明國家對實施農機報廢更新這一政策是認可的,如何進一步完善制度,執行好報廢更新補貼這一政策,筆者經過調研,提出如下建議。
全面鋪開,使政策發揮更大效益。建議在全國范圍全面放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這樣一方面可使機具倒賣、合法來源證明等棘手問題迎刃而解。另一方面可進一步調動農民更新換代農機的積極性。
報廢與更新松綁,使機手有更多選擇。建議將農機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分開執行,給農機手更多自主權,報廢可以申請補貼,更新也可以申請補貼。將報廢補貼程序的報廢、購機和補貼三個程序,減少為報廢和補貼兩個程序,將報廢補貼單獨立項,成立報廢補貼專項資金,只要是申請報廢的就給予報廢補貼,不強制更新機具。
降低報廢門檻,使老舊機具更快淘汰。建議擴大報廢機具的種類,并提高機具的補貼標準。對于手扶拖拉機、大中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報廢機具的殘值、更新補貼加上農機購置補貼后,使農民能夠花少量的錢便可置換新機,進一步加快老舊帶病農機淘汰速度和新型農機具的更新速度。建議對拖拉機按照馬力大小進一步細化報廢補貼分檔標準,適當提高手扶和小型拖拉機報廢補貼額度。同時,允許各省根據地方農機使用情況,將使用量大、頻率高的其他農機納入報廢補貼范圍,增加報廢補貼金額,進一步釋放補貼政策紅利。
加大扶持力度,使各方都有積極性。建議列支專項為農機報廢回收點安裝全程監測設備,實現政策執行的全程監控;鼓勵各地根據實際建設區域性的農機報廢更新中心;建議參照汽車報廢更新評價辦法,成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廢舊機具殘值進行評估;建議參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合理測算各類機具的拆解成本,并在此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農機報廢回收單位適當的補貼,提高企業參與農機報廢的積極性;建議各級財政按照報廢機具的數量對農機部門和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完善操作程序,使政策執行更加便捷。建議進一步簡化程序,使實施方案更加便民利民。實施過程中,也可以實行由回收企業上門回收廢舊農機,農機監理人員上門辦公,指定場所報廢老舊農機。拆解報廢后的機具,農民還可以自行售賣。建議在農機報廢回收辦法中,對報廢機具拆解標準、“五大總成”破壞標準、拆解回收件利用標準、報廢機具回收標準、報廢過程監銷辦法、檔案管理標準和相應的處罰辦法等進一步明確,使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明確監管職責,使政策執行更加規范。建議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機手對其申請報廢機具的合法來源負責,農機報廢回收企業對其是否真正拆解、真正銷毀負責,農機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監管。通過明確各方主體責任,促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更加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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