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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明確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辦理農機購置補貼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農牧(農發委)局,各農機生產經銷企業: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號)的有關要求,為做好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購機補貼辦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時間要求
1、各有關農機補貼產銷企業務必確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農用機械均安裝符合國Ⅲ標準柴油機。購機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購置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機械,一律不得辦理農機購置補貼。
2、對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已購置的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業機械,補貼辦理時間延長至2017年1月31日,補貼資金結算時間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二、辦理要求
1、購機時間的認定以發票開具時間為準,發票必須是機打發
票。
2、申請補貼時須持發票原件,發票上開具的購機者應與申請人姓名相符。
三、其它要求
各地要認真領會通知精神,加快補貼辦理進度。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告知購機者和轄區內的補貼經銷企業。對于延長期內辦理的相關補貼申請,各地須重點核實發票開具時間以及購機的真實性,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有序實施。
青海省農機局
2016年11月9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qh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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