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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雷沃重工違規生產超標摩托車 中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據新京報報道,7月26日上午,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通告稱,7月1日,中消協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諸城車輛廠、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諸城銷售分公司、北京天華旭自行車商店等被告違法、違規生產銷售正三輪摩托車一案,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25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事件起因:問題車輛被指超標嚴重
據中國質量新聞網早前報道,在東北市場上有一款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的超標品種,其車身超過國家標準。按規定,該車總質量590公斤,核定載重質量200公斤。然而它的實際總重量是1160公斤,幾乎超出一倍。除此之外,這款三輪車前輪沒有剎車,只有后邊兩個輪子參與制動,所以在荷載超重6-7倍的情況下,剎車很容易嚴重失靈。此外,這款車規定時速為75公里,而實際的時速表卻達到140公里,幾乎提高了一倍。
經調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總部設在山東濰坊。目前該公司生產的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車型車輛,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雖然此前已經被公告撤銷FT125ZH等70種類型的三輪車,但目前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已被公告撤銷車型車輛。據中消協調查,僅一個省區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由涉案企業違法違規銷售的經初步核實的已落戶車輛就達400余輛,說明雷沃重工違法生產問題涉及面廣,且數額巨大。
法律解讀:中消協為何對該企業提起公益訴訟?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表示,公益訴訟是新《消法》賦予消協組織的一項“新”權利,通過這個措施能以消協的名義對違規企業提起訴訟,更好地幫助消費者維權。
從法律角度來說,企業產品若存在質量問題,應該承擔三種責任: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責任同時承擔的前提下,優先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三。另外,被控告(舉報)人已涉嫌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追究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對于此次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因,陳劍解釋,一方面是涉案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已被公告撤銷車型車輛,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生產銷售尺寸超長車輛,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其次更重要的是,涉案車輛大多在維權力量薄弱的農村地區使用,使用者多為農民,他們缺乏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訴訟請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違規產品
中消協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介紹,2015年12月,中消協接到投訴舉報函,反映山東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侵害消費者利益。為此,中消協成立專門工作組,委托律師事務所開展調查,并組織河北、內蒙、吉林、黑龍江等地消協進行區域調查,獲取了相關證據,并向法院提交了證據。
中消協向法院提出共6項訴訟請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撤銷的所有型號產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所有型號產品;確認被告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構成了“欺詐行為”等。
回顧:車主維權受阻過程一波三折
據農機通網站了解,早在2015年,雷沃重工就已經被著名打假人集體舉報福田正三輪摩托車違法生產問題,而且,被舉報的福田正三輪摩托車共有131輛,涉及金高達178.93萬元。
“購買的車輛不能上牌照,說明車輛有問題。但是福田公司和經銷商不予解決;向工商局投訴舉報,工商局不予受理;訴至法院,轄區法院屢次因對方要求推遲開庭。”在研討會上,來自吉林的消費者姜曉東的發言顯得很無奈。
“我們曾向當地工商所進行了投訴,他們提出說需要檢驗報告才能受理。”姜曉東說,通遼市科爾沁區工商局第五工商所**終拒絕處理。
民間打假人劉殿林介紹,消費者聯合職業打假人對福田雷沃公司造假到當地執法部門舉報,但由于地方涉及納稅、就業等地方利益,很難撼動企業。轉向銷售地工商部門實名舉報兩年,涉及涉嫌造假的9個品牌三輪車,在海口、開封、河北等8地工商局開出14個處罰決定書,共罰款305萬元,沒收不合格車輛52輛,僅海口一地一次現場查扣車輛達43輛。同時,在10個法院立案35起,涉案車輛65輛,65輛三輪摩托車全部做了司法鑒定,確定為不合格產品,6起法院立案有5起廳外和解,得到三倍賠償共計5847100元。但對于舉報的利用國1、國2柴油發動機冒充國4標準柴油車,沒有一輛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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