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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集體名義強迫農民流轉土地
根據我國法律,在土地承包權問題上,每個農民都是平等的主體,任何人要流轉農民的土地,須農民本人同意,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通報了岳麓區觀沙嶺街道茶子山村發生的一起拆遷事件,多名涉事人員受到追責。這起事件中一個惹人注意的地方,就是茶子山村村委會在少數村民不同意拆遷房屋的前提下,以村民代表大會的名義通過強拆決議,導致發生強拆事件。
以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名義流轉農民承包地,或者拆遷農民房屋等損害、侵占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這些年屢見不鮮,引發了不少矛盾,需要引起特別重視,并堅決制止。
現實中,農民所擁有的**大的合法財產性權益,就是承包地和宅基地。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以及在此基礎上各地出臺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民依法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嚴格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明確規定,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權問題上,每個農民都是平等的主體,任何人要流轉農民的土地,須農民本人同意,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
但是,由于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即村集體組織內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使得一些村委會簡單地、習慣性地認為,以集體名義就可以“動一動”農民的承包地或者宅基地。這種集體錯位“動農民奶酪”的現象,在過去土地相對不那么值錢、農民權利意識還不強烈的情況下,動了也就動了,很少有人較勁。
然而,隨著工業用地和城鎮占地的快速擴張,以及現代農業的發展,土地價值凸顯,一方面耕地被征用、擠占、挪用的壓力劇增,另一方面農業內部土地規模經營的要求越來越迫切,許多地方不得不在農民土地上動更大的腦筋、花更多的心思,導致反復出現以集體名義強行流轉土地,甚至拿走農民承包地、強行退出宅基地的事情。如果說過去以集體名義“動農民奶酪”是習慣使然,那么在法律政策明確禁止的情況下還公然以集體名義損害、剝奪農民權益,就是明知故犯。這次長沙市岳麓區茶子山村事件,說到底也是如此。
這些年,土地需求很大,但用地指標有限。地從哪里來?指標之外,多數只能來自包括農民宅基地在內的各種農村土地,但這些土地的征用、轉換用途等需要花大量工夫,還可能搞不掂,于是通過村集體巧立名目打土地的主意就順理成章了。
面對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權益的嚴峻形勢,這幾年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性、指導性政策意見,多次強調土地流轉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要建立健全安全、有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同時,加大了對承包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三塊地”的改革試點力度,通過對承包地“三權分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合規賦予村集體更大收益權、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等多方試點,抓緊探索更好保護耕地、更好維護農民權益、搞活農民住房財產權、增加農民土地收益的新路子。
這種探索既是改革方向,更在明確昭示,在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上,任何人不得打自己的“小九九”,更不能想歪心思以各種名義“動農民的奶酪”。(瞿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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