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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修改《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部分條款
5月30日,農業部發布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決定,對12部規章和2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涉及《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2006年5月10日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中的修改:一是刪去第七條內“并持《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后”;二是刪去第九條第**款第二項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6年第3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農業部決定:
一、對2部規章和12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附件1)
二、對12部規章和2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農業部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農業部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農業部
2016年5月30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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