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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6年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農辦財【2016】36號
為繼續做好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工作,按照2016年中央1號文件“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支撐工程,擴大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機制創新試點”的要求,進一步突出綠色發展理念,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通過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關鍵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大力培育多種形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健全覆蓋全程、綜合配套、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化服務從農業生產單個環節向全程生產服務轉變,從小規模分散服務向大規模整建制服務轉變,從資源消耗型生產方式向集約型現代農業生產方式轉變,推進農業全程機械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二、試點范圍
繼續在河北、內蒙古、吉林、黑龍江、遼寧、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試點省)開展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在保持試點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在上述17個試點省中選擇河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0個省開展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試點。
三、試點內容
(一)明確支持方式。試點采取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者政府支持農業生產者購買社會化服務等方式,重點支持糧棉油糖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和畜禽糞污綜合利用。各省試點資金安排要保持一定的連續性和集中度,每個試點縣資金原則上不少于1000萬元。試點縣要緊緊圍繞實現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選擇重點支持品種和支持環節集中連片地推進試點,避免資金分散。
(二)優化支持環節。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市場機制可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政府不介入,將財政資金主要用于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關鍵和薄弱環節,實現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和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的政策目標。重點支持作業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顯、群眾積極性不高的深耕深松、農作物秸稈還田、施用有機肥等環節,促進生態友好型農業發展;支持資金投入量大、技術難度高,單個農戶做不了的工廠化育供苗、烘干儲藏等現代農業技術集約運用環節,促進現代農業技術推廣應用;支持外部性特征強、單個農戶作業效果差的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等環節,促進農業防災減災;按照綜合養分管理要求,支持探索畜禽糞污有效儲存、收運、處理、綜合利用全產業鏈發展的有效模式。
(三)選擇試點縣。試點省選擇試點縣應主要依據以下原則:一是發展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具有一定優勢,有利于整鄉或更大區域整體推進;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試點以縣為單位整體推進。二是相關產業發展具有一定基礎,運行機制、技術路線基本成熟,有利于推動全產業鏈發展;開展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試點的縣,要優先選擇配套相關財政、土地和金融政策的養殖大縣。三是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性高,農民接受社會化服務意愿強。開展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試點的省應至少選擇2個試點縣。
各試點省要以形成穩定活躍的全程社會化服務市場為依據,保持試點縣一定程度的連續性,同時建立試點縣的進入退出機制,對工作組織不力、未按要求開展工作的試點縣堅決退出試點范圍,對工作推進有力的試點縣適當增加補助資金,對已形成穩定社會化服務市場、市場機制可有效發揮作用的支持環節或試點區域,鼓勵試點縣探索支持環節退出或降低支持標準、以騰出資金調整或擴大試點區域范圍的機制措施。
四、工作機制
(一)完善試點方案。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等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內容,科學篩選確定試點縣,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試點方案和績效評價方案,突出在機制創新和模式創建方面的新思路、新要求和新舉措,于2016年7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農業部備案。
(二)抓好實施落實。試點縣人民政府是試點工作實施落實的責任主體。縣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提出績效目標,明確目標任務、試點內容、支持環節和運行機制等政策內容,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實施,每個試點縣選擇的項目實施主體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省級農業部門主要負責試點政策實施的業務指導、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縣級農業等有關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執行落實和政策宣傳,圍繞全程社會化服務創新工作機制,積極探索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的有效模式,根據環境容量優化生產布局,進一步提高標準化規模生產水平。
(三)嚴格監督管理。省級農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試點縣的指導服務,幫助試點縣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問題。要高度重視信息宣傳工作,及時總結典型模式和成果經驗,大力營造推進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的良好環境,鼓勵引導廣大農民和各類組織積極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要加快建立對試點縣的績效評價機制,及時了解工作推進情況,確保資金安全和試點效果。要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對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試點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各試點省工作總結和政策績效評價報告要在2017年1月31日前報送農業部、財政部。
上述報送方案和總結電子版請同時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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