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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甘肅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受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甘農機鑒〔2016〕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方便企業申請農機推廣鑒定,高效快捷地辦理材料審查工作,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推廣應用,經省農牧廳、省農機局同意,現就我省農機推廣鑒定申請受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農機推廣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愿申請,其申請條件為:
(一)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
(二)申請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其生產量、銷售量應當符合部級或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的要求。
二、申請農機推廣鑒定,申請者應當提交加蓋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四)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一份;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六)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
(七)農機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項規定的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由《企業承諾書》和以下材料之一組成: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
2.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4.其他單位按相關部門規定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書;
5.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通過實驗室認可的企業實驗室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上述第(七)項規定的農機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
1.產品規格確認表;
2.樣機照片3張(左、右前方45°、正后方各一張);
3.產品注冊商標(如有)批文復印件;
4.申請產品生產量和銷量證明文件;
5.企業基本情況簡介(至少包括產品的生產、技術、銷售及服務情況);
6.提供作業一個季節以上的用戶名單(內容至少包括購買者姓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產品型號名稱、購機時間等);
三、農機推廣鑒定包括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申請省級鑒定的,由申請者將申請材料提交省農牧廳行政審批受理中心(省政務大廳農牧廳窗口)初審后轉省農業機械鑒定站審查。
四、申請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
(二)生產量、銷售量不滿足要求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請前三年內,因違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三、四、六項的規定被撤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
(六)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6]6號)精神,做好農機推廣鑒定大綱制修訂期間的銜接工作,在新大綱頒布實施前,申請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其銷售量應滿足:中小型農業機械不少于100臺,大型農業機械(或成套設備)不少于25臺(套);其生產量應不少于現行有效的農機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抽樣基數。
六、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規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證書持有者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并提交上述第二條申請材料中除第(三)項外的其他材料。
甘肅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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