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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發布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年第54號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要求,我們對《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2011年第23號公告)進行了修訂,形成《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修訂),現予以公告。
附件: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修訂)
附件: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條件 (2015年修訂)
一、總 則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規范行業市場秩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制造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按照鼓勵技術進步、規范競爭行為、促進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生產、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建立健全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安全技術標準與安全生產規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國家和地方各有關部門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三)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
二、生產企業應具備條件
(四)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
2.符合國家農機工業產業發展政策要求。
3.生產聯合收割(獲)機形成的聯合收割機生產能力(割幅×生產臺數)不低于500米/年。
生產拖拉機企業形成的拖拉機生產能力(額定功率×生產臺數)不低于50000 kW/年。
4.具有滿足生產所需的生產場地和基礎設施、存儲場地及庫房,適應產品生產的物流系統。
5.取得國家行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資質。
(五)保證生產所需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須能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的生產設備包括:清洗機或清洗烘干設備,漆前處理及涂裝設備,整機裝配線聯合收割(獲)機不低于6車位、拖拉機不低于10車位,檢具、工位器具及工裝夾具,起重運輸、吊運、搬運設備等。
(六)具備完善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至少包括:主要零部件的生產或進貨檢驗試驗臺、燃油耗儀、聲級計、行車與駐車制動儀器、駐車坡道等。拖拉機生產企業還包括:動力輸出軸試驗臺、傳動系試驗臺、液壓懸掛提升測量設備、液壓輸出測量設備、空載或加載磨合試驗臺等。
(七)應設有設計研發機構,具有固定場所及辦公設備,能夠開展整機及零部件研發,熟悉國內外技術標準和法規,具備產品的試驗驗證能力。研發機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并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及崗位任職資格。企業每年用于產品研發和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總銷售額的3%。
三、產品要求
(八)所生產產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具有完整的產品圖樣、工藝文件、產品定型(型式)檢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九)新產品投產前,應按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新產品生產鑒定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新產品鑒定。
四、質量保證體系
(十)具有組織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生產工藝文件、技術標準齊全規范,采用工藝能夠保證所生產產品質量達到技術標準要求。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十一)具有外購零部件入廠檢驗、生產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標準及檢驗方法。明確關鍵控制點的檢驗項目、檢驗標準及檢驗方法。設有獨立產品質量質檢機構并配備專職質檢人員,質檢人員應具備相關崗位任職資格。產品出廠應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書,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五、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
(十二)生產場所符合國家環保、衛生、安全要求。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新建與改擴建項目(企業)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
(十三)企業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能耗限額標準和節能減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體系,落實單位產品生產能耗限額標準,制定節能減排措施。企業廢水、粉塵、廢氣、噪聲等的排放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十四)企業用工制度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六、銷售和售后服務
(十五)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服務體系,做好用戶培訓,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基本的維修保養知識。
(十六)產品售后服務嚴格執行國家《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七、監督管理
(十七)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范條件,組織對申請公告的生產企業進行核查。對符合規范條件的生產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
(十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公告的生產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協會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受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委托開展行業規范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附則
(十九)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二十)本規范條件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7月27日發布的《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2011年第23號公告)同時廢止。
- 超級農機手發布于2015-12-23 20:14這個太好了,早就應該有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