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福建省關于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比例超過30%有關情況說明的函
福建省關于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比例超過30%有關情況說明的函
關于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比例超過30%有關情況說明的函
閩農機函[2015]132號
各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福州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近期,部分基層農機管理部門發函請示補貼產品補貼比例超過產品銷售價格30%能否給予辦理補貼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央補貼政策實施規定,農機產品的補貼采取定額補貼的方式進行。補貼產品補貼額的確定,是按不高于同檔所有產品近年平均價格的30%測算,同檔但不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由于生產成本、銷售成本不同,造成補貼比例有的高于30%,有的低于30%,均屬正常現象。如不同企業同一檔次補貼產品的市場銷售價分別為2萬和4萬,平均銷售價為3萬元,按照平均價格30%比例確定該檔產品補貼額為9000元,對上述兩款補貼產品的補貼比例分別為45%和22.5%。
農業部(或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測定補貼額時,會成立專家組,確定補貼產品的補貼額并發布中央(或省級)財政資金**高補貼額,會同補貼產品信息一起導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因此,各地在材料審核過程中,應按照系統中的補貼額辦理補貼。
我省對薄弱環節的部分機具實行了省級累加補貼,考慮到這些農業產業效益較差,可能有少數產品補貼額較高。農機產品市場競爭激烈,價格隨時都在變化,加之少數企業缺乏誠信,隨意降低配置、減少生產成本、低價銷售搶占市場,甚至出現價格倒掛等違法違規現象,目前,農業部正在著手完善補貼額確定機制,制定針對企業失信的處罰規定,我省也將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理力度。2016年,針對基層反映較為集中的部分品目補貼比例偏高的問題,我省將適當給予下調。
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2015年12月7日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