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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26萬公款部分炒股 西和農機公司原經理終審獲刑6年
甘肅省西和縣農機供應公司原經理錢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困難企業困難補貼資金以個人名義轉借給他人,借款歸還后其用于炒股等,西和縣法院一審以錢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檢方提出抗訴。11月16日記者獲悉,隴南市中院二審以錢某某犯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贓款268560元返還西和縣農機公司。
經查明,2010年1月25日,隴南市農機公司將農機公司系統困難企業困難補貼資金468560元撥付到戶名為錢某某的銀行卡上。錢某某與單位副經理呂某某、馬某某等人商議如何分配補貼資金時,錢某某將268560元予以隱瞞,稱市農機公司只撥付了20萬元補貼資金。3人商議以困難補貼的形式發放給單位職工18萬元,以醫療費補助的形式發放給14名單位退休職工16800元,剩余3200元由單位出納保管。隨后,錢某某偽造單位職工簽名,編造了發放金額為468560元的困難補貼發放表上報市農機公司,并稱468560元的補貼資金已全部發放到位。2010年8月19日、10月11日,錢某某將實際未發放的26萬元借給他人用于經營活動,8560元由其支配使用,他人借用歸還后,其將14萬元購買股票。隴南市農機公司因檢察機關對成縣農機公司資金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2013年11月,要求各縣農機公司自查公司資金使用情況,錢某某遂于案發前將贓款268560元上交隴南市農機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錢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268560元農機公司系統困難企業困難補貼資金以個人名義挪用給他人用于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錢某某挪用的公款在該案立案前已主動上繳,依法從輕處罰。作出宣判后,檢方提出抗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鑒于其案發前上繳了贓款,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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