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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漁[2015]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漁業船舶檢驗局、各有關單位:
2014年12月、2015年2月和5月,我部分三批公布了全國27家漁船用柴油機制造企業申報的595個型號的柴油機型譜,基本能夠滿足當前漁民制造和更新改造漁船需要。為全面推進《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農漁發〔2014〕3號,以下稱《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漁船用柴油機管理各環節相互銜接,確保相關制度措施有效落實
(一)對2015年1月1日前獲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以審批時間為準,下同)進行制造、更新改造漁船(含更換主機)的,可繼續使用2014年12月31日前檢驗合格的柴油機作為漁船主機。
(二)對2015年1月1日后獲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制造漁船的,漁船所有人和漁船設計單位必須選擇已納入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范圍的柴油機(單機功率在44千瓦及以上)作為漁船主機。本通知印發之日前,漁船已建成并獲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可繼續辦理漁船其他相關證書;對2015年1月1日后獲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進行更換主機的,可繼續使用2014年12月31日前檢驗合格的柴油機作為漁船主機。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納入型譜管理的柴油機,不得用于制造或更新改造(含更換主機)漁船。
漁船修造企業要嚴格按照《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和《漁業船舶圖紙審查批準函》要求開展漁船建造任務,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管理辦法》和《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要求實施檢驗并發證。
二、強化漁船用柴油機檢驗工作,推進柴油機標識數字化動態監管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和各省(區、市)漁業船舶檢驗局要進一步強化對漁船用柴油機制造企業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漁船用柴油機型式認可和日常檢驗工作,全面實施漁船用柴油機標識數字化電子標簽動態監管措施,加大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的核查力度,確保國家漁船控制制度順利實施,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鑒于漁船用柴油機型譜已公布施行,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漁業船舶檢驗局于2014年6月16日印發的《關于實施<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農漁船函〔2014〕65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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