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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海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軟件系統)的使用維護、安全管理、優化升級、數據應用等,確保補貼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進一步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信息化水平,簡化程序、方便農民,提高財政惠農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補貼軟件系統主要功能包括用戶注冊、補貼申請、資格確認、銷售供貨、資金結算與兌付、信息統計與分析、檔案管理、用戶管理、補貼產品管理及數據查詢等。通過使用補貼軟件系統,實現補貼政策的全流程網絡化操作、全流程網絡化公開、全流程網絡化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所有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使用補貼軟件系統的有關單位。
第四條各級農機部門應加強系統使用人員培訓和日常監管,保障補貼軟件系統正常運轉和有效發揮作用;企業用戶應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軟硬件,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主動參加補貼軟件系統使用培訓,全面執行有關規定和監管措施,認真做好日常維護,為購機戶提供周到服務。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補貼軟件系統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人操作”的原則,省域內設立省、(市/縣)兩級管理員,管理員經同級農機部門授權代表其使用管理補貼軟件系統,部分業務可安排同級農機化事業單位配合完成。管理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熟悉購機補貼政策并具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水平,設立AB崗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經銷企業自主注冊用戶信息,確保信息填報真實準確、及時更新;省級管理員結合實際確定農機生產企業用戶身份信息的開通方式,農機生產企業對自己身份信息負責;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經銷企業,企業用戶對其確定的經銷企業用戶信息真實性負責。系統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用戶的監管。
第七條省級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進省域內系統管理員、有關部門和企業用戶等統一使用補貼軟件系統,加強對各級補貼軟件系統使用的業務指導,按規定通過補貼軟件系統暫停、取消經銷企業銷售補貼產品資格和農機產品補貼資格;
(二)制修訂本省補貼軟件系統管理辦法,明確省以下管理員和企業用戶等的職責,按規定加強監管,統一發布信息;
(三)每周同步更新補貼數據,并將當年所有補貼信息于本年度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整理完成,通過系統傳輸至部級補貼軟件系統;
(四)及時接收部級管理員發布的補貼更新信息,按規定做好補貼額一覽表和補貼產品信息錄入、變更及發布等工作;
(五)加強補貼軟件系統源代碼和補貼軟件系統信息管理,以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先進性為重點定期組織檢查,做好系統維護、更新升級工作;
(六)監管全省補貼實施情況,根據補貼軟件系統運行要求,提出全省補貼軟件系統軟硬件升級完善、操作技能培訓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七)及時向部級管理員提出補貼軟件系統升級完善建議,及時收集報告系統運行中的異常情況。
第八條縣級管理員、操作員主要職責
(一)根據事權管理在縣的原則,縣一級承擔補貼軟件系統使用主體責任。
(二)審核并及時錄入農戶補貼信息。
(三)核實農戶購機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四)協同財政管理員共同做好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加快結算進度。
(五)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經銷商予以業務指導和培訓。
(六)加強補貼系統數據分析,及時收集報告系統運行中的異常情況,及時向上級管理員提出補貼軟件系統升級完善建議。
第九條生產企業用戶主要職責
(一)及時上傳補貼產品參數配置及圖片信息,填寫完整企業相關信息。
(二)及時選擇并公布經銷商信息,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實時監管,并承擔經銷商連帶責任;
(三)及時錄入產品信息,確保完整準確,真實有效。確保產品具有全國****出廠編號,確保錄入的產品信息與銘牌信息一致,確保下發給經銷商的產品信息與出廠發貨信息一致。
(四)主動接受農機、財政部門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條經銷商用戶主要職責
(一)及時錄入購機信息,保證其真實、準確、規范;
(二)主動接受農機、財政部門人員和生產企業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三章安全維護
第十一條省級管理員應定期對補貼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備份,補貼數據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條補貼信息系統實行用戶實名制管理,所有用戶均應采用實名開通身份,日常操作通過日志記錄可追溯。
第十三條上級管理員應通過安全渠道發放用戶登陸賬號和密碼;用戶應妥善保管和定期變更登陸賬號和密碼;嚴格在權限范圍內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戶賬號登陸和操作;強化保密意識,不得讓無關人員查看補貼信息系統內部信息。
第十四條所有用戶可依據補貼政策操作程序變化的需求和工作實際,提出補貼信息系統功能修正和升級等變更建議,經省級管理員收集后統一報部級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級管理員和用戶應及時、妥善處理各類待辦事項,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統無法正常使用的,應統籌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時向系統其他用戶公告。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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