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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省農委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黔農發〔2015〕70號
各市(州)農委(農機中心)、財政局,貴安新區農水局、財政局,各縣(市、區、特區)農業(農牧、農機)局(中心)、財政局: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根據農業部、財政部總體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貴州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 貴州省財政廳
2015年4月10日
附件:貴州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貴州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以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為重點,協調發展設施農業、畜牧業、漁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業機械化。不僅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實施過程公平公開;還要注重優化制度設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保障補貼對象購買農機的自主權,進一步調動農業從業者購機用機的積極性。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機具,促進全省農機化又快又好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資金安排
(一)實施范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范圍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特區)。
(二)補貼資金安排。補貼資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財政部、農業部下達我省的中央補貼資金規模,按照各縣(市、區)本年度農機購置補貼需求意向和上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情況,綜合考慮各地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業人口數、農機化發展情況等因數,確定各縣(市、區)中央補貼資金數量。上年剩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預算法》有關結余資金規定處理。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補貼機具有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1大類43小類104品目(詳見附件1)。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不得使用紙質打印、不干膠粘貼等臨時銘牌。全省年度補貼種類范圍保持一致,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為提高我省水稻種植和收獲,以及茶葉生產機械化水平,選擇水稻插秧機、谷物收獲機械、茶葉機械敞開補貼,各地要優先審核辦理購置水稻插秧機、谷物收獲機械、茶葉機械的補貼申請手續,滿足申請者的需求。本年度補貼資金不足未能享受到補貼的水稻插秧機、谷物收獲機械和茶葉機械購買者,在下年度資金下達后,必須優先補貼。
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機具**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發布,省級在不高于**高補貼額的基礎上,確定通用類農機產品的補貼額。涉及多省需要的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分檔及補貼額由農業部委托牽頭省組織,有關省份參加共同確定;其它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自行確定。一般機具每檔次農機產品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額可不超過60萬元。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
我省的農機產品補貼額一覽表通過貴州農業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發布。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補貼市場銷售情況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發現補貼額過高的機具要盡快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省農委。農機補貼產品產銷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農機化主管部門報告補貼額過高的機具。一旦出現補貼額過高的情況,省農委將及時對補貼標準做出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四、補貼對象及補貼機具數量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它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優先考慮農民、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等,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和計生戶,可重點優先補貼。在申請人數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購機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二)補貼機具數量。個人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總數不超過10臺,其中,購買同一品目補貼機具總數不超過3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總數不超過60臺,其中,購買同一品目補貼機具總數不超過20臺。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購機,允許跨縣選擇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補貼方式。在全省范圍內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方式。補貼對象自主購機,經銷商出具銷售發票,購機者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告知,經公示補貼對象無異議后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機部門提供的發放名冊將補貼資金兌付到購機者指定的銀行賬戶。
獲得農機購置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確定。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二)操作程序。補貼對象自主購機—→申請補貼—→縣級錄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書—→公示補貼對象—→整理結算資料—→結算補貼資金。
1、自主購機
補貼對象在省域內自主選擇經銷商,談價議價,自主購機。經銷商出具發票,發票需注明購機者姓名和所售機具的名稱、型號、數量、總價、銷售日期,發票備注欄須注明完整的生產企業名稱和機具出廠編號。補貼對象購置多種機具時,每張發票只能體現一家生產企業具體某個型號的產品。
2.申請補貼
(1)申請。購機者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供發票復印件一份。購機者是個人的,需出示購機發票、本人二代身份證和銀行賬戶信息;購機者是組織的,需出示購機發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和銀行賬戶信息。
(2)錄入。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通過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軟件系統)錄入購機者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家庭住址、鄉鎮、村、身份證號碼等)、機具基本信息(機具大類、小類、品目、分檔、型號、數量、補貼金額、生產企業、出廠編號等)和購機信息(經銷商名稱、購機總價、購機日期、發票號碼等),形成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受理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見附件2)。
(3)打印告知書。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打印告知書一式三份(補貼對象、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各一份),并由購機者自行填入聯系電話和銀行賬戶信息。購機者確認告知書內容無誤后,簽字、摁手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或刊刻啟用“××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核專用章”,審核蓋章確認。
3.公示補貼對象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公示表(以下簡稱公示表,見附件2),通過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網絡)或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辦理窗口張貼公示7天。
4.結算補貼資金
經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協助縣級財政部門結算補貼資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通過軟件系統分批次生成農機購置補貼結算明細表和農機購置補貼結算匯總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匯總表,見附件2),并匯總整理補貼資金結算紙質資料(包括告知書、發票復印件、明細表和匯總表),初步審核結算資料的規范性,報縣級財政部門結算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機化主管部門報來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準確性審核無誤后,將補貼資金通過涉農補貼‘一折通賬戶’或購機者指定的銀行賬戶兌付給購機者,并通過軟件系統同步點擊確認結算。
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告知公示。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資金結算申請及相關資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補貼支付意見。同意支付的,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補貼資金;不同意支付的,及時向農機化主管部門說明理由,并退回相關資料。
縣級可根據縣域實際將申請受理、錄入、打印告知書、公示等環節內容延伸至鄉鎮進行辦理,具體措施由各縣自行確定,并將實施方案報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六、工作職責
(一)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職責。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主體,主要負責牽頭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并按操作程序辦理補貼手續;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時公布農機購置補貼信息,歸納上報信息簡報;按比例對購機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兌付;受理和上報各方的舉報和投訴;整理和保管農機購置補貼檔案資料;監督和管理縣域內補貼產品經銷商。
補貼手續辦理延伸到鄉鎮的,縣級農機部門要做好對鄉鎮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二)縣級財政部門的職責。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結算和兌付補貼資金,參與制定本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及時兌付補貼資金,并將兌付情況通報農機部門。
(三)市(州)級農機、財政部門的職責。根據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要求,制定本市(州)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督促指導所轄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審核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對各實施縣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年度績效考核;按要求及時公布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做好補貼工作監督檢查,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專項檢查;調查處理和督辦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的舉報和投訴;開展補貼實施情況的總結。市(州)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各縣(市、區)簽訂責任書。按時報送相關補貼材料。
七、確定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
經銷商必須經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并向社會公布。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加強對經銷人員的培訓,并對經銷商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除直銷企業外,經銷商要在戶外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農機補貼產品的名稱、型號、標準配置、銷售價格、補貼標準、生產企業及“三包”內容,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銷售時必須及時向購機者提供全額購機發票,必須如實填寫“三包”憑證。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要層層簽訂責任狀,強化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
各市(州)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嚴格按照省農委關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
縣級要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監督補貼政策公開、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結算工作,安排足夠的工作人員審核補貼資料、抽查核實購機情況,嚴格遵守補貼操作流程規定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審核進度,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兌付。
(二)強化宣傳,公開信息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讓社會廣泛知曉。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布補貼信息。市(州)要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政策咨詢電話、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等信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辦理流程、補貼工作受理電話、補貼政策咨詢電話、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采取紙質張貼和網絡公布的方式公示本縣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每月底在網上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包括購機戶的姓名、住址(不細化到組及門牌號)、購買機型、生產廠家、補貼額度等信息。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將補貼受益對象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布。補貼受益對象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生產企業、補貼額等(見附件2);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對象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省農委每半月公布一次各縣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并將市(州)、縣農機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重點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得涉及補貼對象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銀行賬號和詳細住址等個人隱私信息。
(三)規范實施,嚴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必須采取購機者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不得向經銷商分配補貼資金指標,不得虛設補貼名額占用補貼資金,不得利用其它政策規定限制補貼對象。
二是合理配置補貼資金。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推廣的農機具不得指定生產企業和具體機型,不得指定經銷商,所占中央補貼資金不得超過全年補貼資金的50%。涉及重點推廣農機具的縣需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實施方案,所占中央補貼資金比例超過50%的,需報省農委批準后方能實施,并以張貼海報和網絡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是嚴格核實購機情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采取電話調查、入戶核查等多種方式在兌付補貼資金前抽查購機情況,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對單機補貼額高于1萬元和同一補貼對象購機3臺以上(含3臺)的,要入戶核查。電話抽查和入戶核查須有詳細記錄。
四是規范整理補貼檔案。各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購機補貼資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通過軟件系統導出補貼實施檔案信息,分類歸檔完善。
五是加強補貼機具牌證管理。購置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投入使用前必須按農機監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實行牌證管理,確保補貼機具安全使用。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的“三個嚴禁”以及農業部、財政部和貴州省的相關要求落到實處。各級有關部門不得強行向補貼對象推薦補貼產品,不得干預補貼對象自主購機,不得向補貼對象和補貼產品產銷企業收受任何費用,不得以監督管理為由干預經銷點合法經營,不得要求經銷商提供人員、場地、經濟和物質條件協助辦理補貼申請、機具核實等業務。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補貼工作的人員以任何方式參與補貼產品的經營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確定、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監管優勢。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管理,督促經銷商做好補貼機具操作培訓和售后維修服務等事項。經銷商不得誘導補貼對象購置不適用的補貼產品,不得變更補貼機具標準配置,不得提供虛假供貨發票,不得借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農委。省農委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農機產品補貼資格、取消農機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禁止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農機產品補貼資格和經銷商資格被暫停、取消后,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商自行承擔。
(五)重視投訴,搞好服務
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市(州)、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安排專人受理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投訴集中、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要重點調查核實。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嚴格執行《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和《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質監總局第126號令)。必須設立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站,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農機質量糾紛特別是補貼機具質量糾紛,確保處理糾紛的時效性。對補貼機具出現10次以上的投訴、10個用戶以上的群體投訴、重大質量事故、引起法律訴訟、無視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站協調和生產企業不履行售后服務承諾等問題的,省農委將取消經銷商資格和該產品的補貼資格。各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須按時向省農委報送貴州省農機質量投訴情況表,對已經處理完畢的投訴,也應填報。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補貼對象的培訓,要利用陽光工程等各種培訓項目和組織農機現場演示會等多種方式對購機戶進行農機操作和維修保養方面的培訓。要督促補貼經銷商在補貼對象購買農機具時,對購機者培訓有關機具的規范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和日常保養事項等內容,并做好培訓記錄。
各地要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服務,緩解補貼對象籌資壓力。鼓勵企業和經銷商對補貼對象購買大中型機具實行分期付款或信貸擔保支持。
九、及時報送補貼材料
市(州)、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購置補貼工作的總結和上報,善于挖掘補貼工作實施過程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收集下列材料,匯總后通過電子郵件按時報送至省農委農機裝備處。材料報送的頻次和質量將列入延伸績效考核重要內容。
1.市(州)級和縣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2.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簡報,市(州)級匯總縣級簡報,每月至少報送兩期。
3.貴州省農機質量投訴情況表(見附件2),市(州)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報送。
4.市(州)級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總結,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別報送。
省農委投訴電話:0851-85285180、85289706(傳真)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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