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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河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豫農機計文〔2015〕17號
各省轄市、有關縣(市)農機局、財政局: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范、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益,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糧棉油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結合我省農業和農機化發展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5年4月3日
河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實施中,要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科技進步。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耕地面積較小的市轄區可由鄰近縣(市、區)代為實施。除省屬黃泛區農場外,其他農場納入所在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農場職工與本縣其他農民享有同等申請補貼的權利。省屬黃泛區農場納入西華縣農機補貼范圍,由西華縣農機部門、財政部門代為管理;省財政部門、農機部門分配資金時注明黃泛區農場補貼數額。黃泛區農場要嚴格按照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報省農機局備案,同時抄送西華縣農機局。
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鄉村從業人員、農林牧副漁增加值、農機工作重點和績效考核等因素,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各省轄市參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情況將資金細化到縣(市、區),并報省農機局備案。補貼資金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省直管縣和高標準糧田重點提升工程縣適當傾斜。
上年結轉的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上年結轉的累加補貼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累加補貼標準和范圍依照下年實施方案執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繼續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補助資金(不超過補貼資金總量的15%)用于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具體操作按《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3〕98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農機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5〕6號)及省農機局、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方案另發)。鼓勵有條件的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作業補助任務,開展跨區深松整地作業等社會化服務。上年結轉的深松作業補助資金優先用于下年深松作業補助,如有結余可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統一使用,納入農機補貼后仍未用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繼續在全省范圍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照《河南省農機局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12年河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農機管文〔2012〕118號)執行。
三、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按照國家“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我省重點補貼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著力提升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我省在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內選擇11大類33個小類87個品目機具列入補貼范圍(詳見附件1),其中農用航空器作為新產品補貼試點。
全省選擇糧油生產關鍵環節的部分機具品目敞開補貼,主要包括深松機、免耕播種機、水稻插秧機、玉米收獲機、薯類收獲機、秸稈粉碎還田機、秸稈撿拾壓捆機(含壓捆機)、糧食烘干機、花生收獲機等機具品目。
各縣應根據農業生產實際,在省定品目中,選擇部分品目作為本縣補貼范圍;有條件的縣,要根據當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
其他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
手扶拖拉機僅限在丘陵山區縣補貼(國家統計局界定,詳見附件2)。
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民購機、用機。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除新產品補貼試點外,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
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補貼標準按《河南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發)執行。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
為鼓勵支持農民購買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機具的積極性,2015年省財政對購置農用航空器、秸稈撿拾壓捆機(含壓捆機)、糧食烘干機、水稻插秧機進行累加補貼,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是否累加補貼,累加補貼率或補貼額度由當地自行確定。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補貼對象應到當地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原則上,2015年實現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確有困難的縣(市、區),過渡期3年,具體過渡辦法由各縣(市、區)確定。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一)購機申請與資格確認
1.購機補貼對象憑身份證明材料(個人為身份證或村委會證明,其它申請補貼主體的證明材料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確定),自愿向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或直接向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領并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3)。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收到的申請表要在簽署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意見后,及時送達縣級農機管理部門。
2.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對補貼資格進行合規性確認,在購機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定期將補貼資格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無異議后,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3.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發給購機者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二)自主購機
1.購機補貼對象持補貼指標通知書(詳見附件4)到供貨單位購機,鼓勵購機者與農業銷售企業自主議價。
2.供貨單位向購機補貼對象出具全額(實際成交價)銷售發票,發票上必須注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等信息。
3.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將補貼信息及時準確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三)補貼資金結算程序
1.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結算方式。
2.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在已確認購機對象提交購機補貼手續后1個月內,要及時認真審核補貼信息表、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發票、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購機對象開設的銀行賬戶(卡、折)和所購機具。確認無誤后,分期分批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結算申請(申請表格式見附件6),并對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3.縣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機管理部門提供的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在1個月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同時將農機補貼核實結果表分別抄送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及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會同承辦金融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存入購機對象的補貼存款卡(折)。
要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進度,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管理部門至少按月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和結算工作。各省轄市和直管縣于每月5日前將各縣實施進度和結算進度報省農機局。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各省轄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或領導小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和主要農產品生產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同時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重點核實。提倡有條件的縣補貼對象先購機再申請補貼,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部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
要加強對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件5)及落實情況應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市、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農機局。省農機局視調查情況及市、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建議,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七、方案與總結報送
各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指導意見,在對本轄區農業生產需要、農機化現狀、農民購買能力和購買積極性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補貼機具種類、品目和資金使用計劃、管理措施等初步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級《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經縣級政府(或領導小組)批準后,印發執行并報省轄市農機局、省農機局備案。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總結按有關規定單獨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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