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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本站發布時間:2015年03月31日 收藏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重慶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渝農發〔2015〕72號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林水利、農業水利)委(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和《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渝財農〔2013〕38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農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重慶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15年3月28日

重慶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促進我市現代農業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和《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渝財農〔2013〕38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穩定性;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推進補貼產品供需市場化對接,充分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快速提升我市農業生產與初加工農機化水平。

  二、實施范圍與補貼資金分配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市所有農業區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農委綜合考慮各區縣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與產量、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分配,由市財政局下達到各區縣。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補貼范圍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范圍。根據農業部發布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適合我市農業生產需要的補貼機具品目范圍。補貼機具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并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

  我市主要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和其他機械等10大類31個小類66個品目機具。見《重慶市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附件1)。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分檔補貼標準見《重慶市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附件2)。

  各地、各部門要不定期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發現補貼額過高等情形,應及時處置,并將相關情況上報市農委、市財政局。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各區縣要定期公開補貼資金實施進度,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補貼對象,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先申請先享受,補貼資金用完即止。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我市將及時對外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農機生產及經銷企業須對生產和經銷環節中的守法守規、誠信經營、誠信報告等行為和義務作出承諾。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產品

  補貼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農業部已歸檔產品除外,屬于《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的產品,我市分批次進行歸檔,歸檔一批,實施一批。

  六、補貼操作程序

  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實施方式和“購機待補”、“帶機報補”兩種操作模式。其中“購機待補”模式流程圖見附件3。

  (一)購機待補模式

  1.機具購置

  補貼對象持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持營業執照)和所在區縣確定的銀行卡(折)自主購機后,在經銷商處采集錄入身份信息以及居住或注冊地址、機具、人機合影、正規發票等信息至《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

  2.補貼公示

  補貼系統每月16日、次月1日自動將已申報補貼信息按批次打包進入公示狀態,鎮鄉(街道辦)農業服務中心審核后,在補貼系統中按村(居)查詢并打印公示表,分村(居)張榜公示到村務公告欄上,公示期不少于7天(自補貼系統打包之日起)。

  3.購機核實

  公示期間,市、區縣、鎮鄉(街道辦)隨機抽查核實,做好核實記錄存檔備查。自公示之日起,核實工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4.補貼審核

  鎮鄉(街道辦)農業服務中心應及時根據公示及核實情況,網上審核已公示信息,自核實期滿3個工作日內完成,3個工作日后補貼系統將自動默認審核通過。隨后向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報送該批次審核通過的匯總表、花名冊。鎮鄉(街道辦)農業服務中心網上審核通過的信息自動流轉至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鎮鄉(街道辦)農業服務中心審核通過的信息結合本級抽查核實情況進行網上審核,自鎮鄉(街道辦)農業服務中心審核結束日起,3個工作日后補貼系統將自動默認審核通過,審核通過的信息自動流轉至同級財政部門,隨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該批次審核通過的補貼匯總表、花名冊紙質資料。

  (二)帶機報補模式

  選擇部分工作基礎牢、積極性高的區縣進行“帶機報補”模式試點。試點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協調結算銀行制定好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預撥、結算、支付等具體實施辦法及操作流程。

  (三)購機數量

  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在一個年度內購買同一品目的補貼產品,享受補貼的不超過2臺(套);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補貼產品,享受補貼的不超過30臺(套)。

  確因農業生產急需,購買補貼產品數量突破上述規定的,由鎮鄉(街道辦)根據實際情況審核確認。

  (四)補貼發放

  補貼工作啟動實施后,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按批次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已審核匯總資料,區縣財政部門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確認后的匯總表、花名冊交承辦銀行將補貼資金劃入補貼對象提供的銀行卡(折)賬戶。

  七、有關責任

  補貼對象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購機待補”模式中,鎮鄉(街道辦)農業服務中心、財政所具體負責審核購機行為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帶機報補”模式中,受理部門對查驗機具、申報資質及材料的審核結果負責。鎮鄉(街道辦)農業服務中心要分批次做好公示信息、核查信息和審核通過的匯總表、花名冊等電子及紙質資料的歸檔管理。

  各地要按規定時限及時開展工作,補貼系統自動跟蹤統計各地自動審核情況,對因工作失責而導致連續自動審核通過三次的,將協調有關部門啟動問責機制。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市農委將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及市級監管工作經費分配掛鉤。

  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強化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區縣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和工作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提高我市農機裝備制造業水平,不斷優化全市農機裝備結構,提高主導產業及特色產業農機化水平。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補貼對象自主選擇權。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進行重點核實。鼓勵區縣及鎮鄉(街道辦)在當地購機集中地、政務大廳等場所開展受理申請和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全市統一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軟件系統。各地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補貼對象合法權益。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

  各區縣要加強對本級及鎮鄉(街道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警示教育,不斷提高業務素養,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貫徹好、維護好。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認真貫徹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承諾時限要求,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補貼受益對象、違規處罰等內容,讓社會廣為知曉。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各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件4)及落實情況于次年1月15日前,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進一步完善市、區縣、鎮鄉(街道辦)“三級監管”工作機制,認真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精神,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和處罰及時向社會公布。

  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補貼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要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市農委。市農委視調查情況及區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適用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處罰,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企業的產品補貼資格以及經銷企業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后,由此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生產企業及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九、方案與總結報送

  實行“帶機報補”模式試點的區縣,根據本方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補貼實施方案報市農委、市財政局同意后實施。

  本方案實施期間,補貼系統在2015-2017年將連續開啟運行。年度的機具、資金等數據統計以結算數據為準,截止日期為12月31日。各地要按規定做好年度對應的數據整理和資金清算等工作。

  各區縣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委、市財政局。

  本方案與《重慶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渝農發〔2013〕38號)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十、有關聯系電話

  政策咨詢:023- 89133331、89133332(市農委農機裝備處)

  023-12316、67909982(市農機推廣總站)

  質量投訴:023-49876370(市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

  監督舉報:023-89133231、89133229(市農委監察室)

  023-89133358(市農委農機裝備處)

  023-67909961(市農機推廣總站)

  材料報送:023-67575326(市財政局農業處)

  023-89133331(市農委農機裝備處)

  附件:1.重慶市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重慶市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一覽表。3.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流程圖。4.年度區(縣)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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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cqnj.gov.cn/
  • 王行為
    發布于2015-10-03 15:28
    我市田小為什么對收割機高點丶?貼,因為收割很,大多數收很難為農業生產。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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