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福建省深化改革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
福建省深化改革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
近日,福建省正式印發了《2015-2017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標志著2015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正式拉開了帷幕。與往年相比,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多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提高政策的延續性,逐步推進市場化改革,明確職責,簡政放權。
第一、實現“兩個全覆蓋”。
一是補貼對象全覆蓋。補貼對象從原來僅農民和農業合作組織可以享受補貼擴大到所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補貼主體更加公平、公正。個人既包括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居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銜接,既包括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企業等。
二是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全覆蓋。《實施意見》明確我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1大類29個小類56個品目,基本涵蓋了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等我省糧食生產和特色經濟作物全程機械化所需的主要農業機械。
第二、推進“兩個脫鉤”。
一是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與支持推廣目錄脫鉤。《實施意見》明確2015年我省補貼機具產品資質必須是在我省機具種類范圍內且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逐步推進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取消了補貼機具產品必須進入支持推廣目錄這一前置行政許可,杜絕了可能出現的尋租空間。
二是與經銷企業審核脫鉤。《實施意見》明確,農機部門不再匯總公布補貼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省級農機部門負責及時公布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
第三、實現“兩個公開”。
一是公開補貼資金結算時限。《實施意見》明確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每月5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集中提交經審核無誤的上個月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結算函。財政部門負責資料合規性審核,并于當月20日前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二是補貼信息全公開。補貼程序公開、補貼產品信息公開、購機者購買信息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公開、產品鑒定推廣信息公開、投訴咨詢方式公開。
第四、做到“兩個加強”。
一是加強對群眾舉報投訴的處理。《實施意見》明確,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明確了重點調查核實線索。
二是加強事后監管的職責和處理力度。《實施意見》強調和明確了設區市、縣兩級農機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各級農機部門可以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和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明確應對補貼額較高和有省級累加補貼機具要重點抽查核實。
第五、強調“三個突出”。
一是突出了市場參與方的主體責任。《實施意見》明確,農機生產企業應對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經銷企業應對產品銷售的真實性負責;購機者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二是突出了重點抽查核實的機具范圍。《實施意見》明確,對補貼額較高和有省級累加補貼的機具要重點抽查核實。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當地政府牽頭組織第三方開展機具抽查核實工作。
三是突出補貼對象享受同等補貼待遇。2015年起,取消省級資金對特定對象的二次累加補貼,所有的補貼對象實行統一的累加補貼標準,杜絕借用身份證、掛靠等違規、違法問題。
此外,針對具體的操作環節,《實施意見》也作了相應調整。一是增加了購機者在申請時需提交“生產經營所在地村委會證明”。“證明”一方面有助于發揮村委會事前監督作用,另一方面能夠更好地保證購機者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二是針對我省部分購機者跨區域從事農業生產,為減輕購機者負擔,方便辦理申請手續,《實施意見》允許在異地辦理申請手續。三是取消了公示環節之前的機具核實環節。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順利實施,《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各級財政要切實增加資金投入,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各縣(市、區)財政每年按不少于本縣實際使用補貼資金總量的1.5%安排工作經費;省級財政專項安排績效獎勵經費,采用因素分配法,考慮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際兌付總額、資金結算進度及縣級財政專項工作經費等指標落實情況給予獎勵,充分調動地方實施這項惠農政策的積極性。
為穩定預期,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嚴肅性,確保補貼政策的規范有序開展,本次制定的《實施意見》一管三年(2015-2017年),補貼范圍、標準、操作程序等3年內基本保持不變。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