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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農業廳江西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贛農字[2015]21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2015]6號)精神,在總結近年經驗和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創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西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江西省農業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15年3月16日
江西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指導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大限度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拉動作用,進一步促進我省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補貼原則
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重點保障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機具補貼,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機械化關鍵薄弱環節傾斜,提升農業生產機械化水平。堅持“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原則,切實保障購機者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調動購機者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
二、實施范圍與資金分配
(一)實施范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
(二)資金分配與調整。各縣級農機部門商本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農機化發展情況向設區市申報資金需求;設區市農機部門匯總商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及各地申報資金數量,結合實際需求,對資金進行平衡后,商省財政廳下撥。
根據各地實施進度,為滿足購機需求,省財政廳、農業廳可對各縣(市、區)補貼資金進行資金調整。具體按前述程序操作。
三、補貼機具種類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根據農業部確定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省實際,確定適合我省農業生產需要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必須是已獲得國家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補貼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和其他機械等10大類25小類46個品目(詳見附件1)。其中,對大中型拖拉機、水稻插秧機、植保機械、糧食烘干機、聯合收割機實行敞開補貼,滿足所有購機者的補貼需求。每年,可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在全國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對年度補貼機具種類范圍進行調整。
(二)補貼標準的確定。根據農業部統一發布的通用類機具**高補貼額以及農業部組織牽頭省份發布的部分非通用類機具**高補貼額,結合我省實際,在不高于**高補貼額的基礎上,確定我省補貼額,并確定品目范圍內其它非通用類機具分檔及補貼額,補貼標準詳見《江西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分檔及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公布)。
省農業廳根據上述原則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分檔及補貼額一覽表。
各地要動態跟蹤補貼產品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下降幅度較大或需求趨于飽和的,要及時主動向省農業廳報告,省農業廳將適時調低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相銜接,同步實施,具體操作按照《江西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執行。
四、補貼對象與經銷企業的公布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除需要安裝的農業機械設備或設施外,個人購買同一品目機具,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4臺,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2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同一品目機具,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10臺,補貼額>1000元的不超過5臺。超過規定臺數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定。
(二)經銷企業的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五、操作程序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兌付實行“先購機后申請,先申請先補貼,后申請后補貼,不申請不補貼,資金補完為止”的方式。鼓勵農機部門開展“一站式”服務,方便購機者辦理補貼手續。
(一)自主購機
購機者可在省內任何一家農機生產企業確定的經銷企業處自主購機。經銷企業須向購機者出具購機發票、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書。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或工商營業執照號及所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等信息。經銷企業須對補貼機具進行人機合影,登陸補貼系統錄入供貨信息,上傳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人機合影及購機發票原件照片,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購機者。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購機者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所購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和法律責任。
(二)申請補貼
購機者到縣級農機部門申請補貼資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
2、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牌證管理機具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5、“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
6、《經銷企業供貨表》。
在辦理申請補貼時,對于實行牌證管理的機械,購機者應到縣級農機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對購置需現場安裝的機具,購機者須安裝完成并提交驗收部門的驗收報告;對購置非實行牌證管理機具且補貼額較大的要重點核實,核實時間、地點和方式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必須明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明確具體負責安裝驗收及重點核實的部門、職責、程序和要求,并由縣政府正式行文上報設區市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縣級農機部門對購機者提交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向符合補貼條件和要求的購機者出具《農機購置補貼確認書》(見附件4),并在購機發票上加蓋“已受理”?!掇r機購置補貼確認書》是否要財政部門簽字蓋章和留存,由各縣結合實際自主確定;縣級農機部門可留存1份。
購機者、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驗收部門對驗收結果(論)負責??h級農機部門對購機者提供申請資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三)發放補貼
在補貼資金兌付或結算前,縣級農機部門須公示受益對象信息(含附件5和附件6)。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機部門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含附件5和附件6)。
縣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縣級農機部門報送的補貼資金發放意見的合規性審核,要根據縣級農機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將補貼資金通過“一卡通”發放給購機者,沒有“一卡通”的購機者,則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以直接撥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賬戶,并注明“農機購置補貼”。
要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工作。確保在11月底前完成資金兌付。
(四)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購機者應將所得的補貼款返還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經銷企業方可退貨,并及時書面告知縣級農機部門。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退貨檔案材料由經銷企業交縣級農機部門。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各縣要成立由縣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在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尤其對于監管難度較大、單臺或單戶(含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補貼額較大的補貼機具,由縣領導小組組織核機和監管。市級農機部門要做好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補貼投訴調查處理以及所轄縣(市、區)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考核等工作。
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并由同級人民政府發至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強化財政支持。省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經費,其中1000萬元用于對市、縣(區)、鄉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給予經費補助。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縣級每年安排不少于10萬元的監管工作經費,用于開展政策宣傳、組織實施、信息公開、建立檔案、核查機具等工作。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并主動向社會公布。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管理軟件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調查核實,視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四)強化信息公開。各級農機部門要及時通過各種新聞媒體或宣傳渠道,向社會主動公開政策文件和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通訊方式和銀行賬號等個人隱私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附件5)和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縣級農機部門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廳、財政廳。
- 19820103發布于2015-07-17 21:01為什么補貼要給經銷商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