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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4月8日更新)

作者: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5年04月08日 收藏

關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問題的說明

內農牧機發〔2015〕93號

各盟市農機主管局:

  《內蒙古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印發以后,收到部分地區意見建議,經研究,做如下說明:

  一、補貼對象。《內蒙古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規定的我區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為自治區境內直接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個人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這一規定不包括通過土地流轉在我區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區外個人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自治區境內異地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個人和組織,原則上到農牧業生產所在地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補貼事項,具體由各盟市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二、保護性耕作機具累加補貼。免耕播種機、深松整地類機械延續2012年以來的補貼原則,即在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基礎上,自治區累加補貼部分按照機具價格約20%測算量化為具體補貼額,在《內蒙古自治區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中予以調整。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5年4月8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農牧機發〔2015〕50號

各盟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局:

  現將《內蒙古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政策宣傳,嚴格監督管理,推進公開行政,確保政策成效。對政策落實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自治區農牧業廳、財政廳。

  附件下載:內蒙古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5年3月9日

 

內蒙古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堅持服務現代農牧業建設,推進農牧業發展方式轉變,發展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堅持服務農牧業生產經營者,調動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的積極性和能力,提高農牧業生產力水平;堅持發展大農機思想,突出補貼重點機械產品,加快推進農牧業主要作物、主要環節生產全程機械化,促進農機制造業提高科技水平和競爭能力,帶動農機營銷、維修、作業服務發展壯大,推進農機服務產業化,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繁榮;堅持市場經濟原則,探索農機補貼市場化途徑,保持政策先進性、連續性、穩定性,簡政高效,便民便企;堅持廉潔履行職責,健全風險防控體系和機制,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監督措施,確保政策安全、人員安全,確保農牧業生產經營者和農機企業合法權益。

  二、資金使用

  (一)資金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排覆蓋全區所有農牧業旗縣(場)。自治區綜合考慮各盟市耕地草場面積、農畜產品產量、農村牧區人口數量、農機化狀況特別是農機化發展急需等,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績效考核,按照因素法確定各地資金規模,下達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逐級下撥,年度購機補貼工作啟動前下達各旗縣財政賬戶;通過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分配實施。自治區財政牧民購機累加補貼資金安排在33個牧業旗和21個半農半牧旗縣的牧業蘇木鎮;保護性耕作機具累加補貼資金安排在保護性耕作技術主推地區。海拉爾農牧場、大興安嶺農牧場、興安盟農牧場、烏拉蓋管理區按旗縣建制對待,接受所在地盟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指導和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統一考核。

  (二)補貼對象。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為自治區境內直接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個人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資金緊缺地區,應優先保證農牧民補貼,具體由各盟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牧機補貼對象為上述區域范圍內的牧民、牧民專業合作社;自治區保護性耕作機具累加補貼的重點對象是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牧場。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需提供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

  (三)補貼臺數。一戶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機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臺套,即1臺拖拉機或1臺自走式機械配帶3臺作業機具。其中補貼的電動卷簾機、微耕機數量分別不超過3臺和1臺;補貼的指針式噴灌機械數量不超過2套(每套以中心支軸或機車〔頭〕為一個計數單元,每套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中心支軸或機車〔頭〕不得單獨補貼);一個生鮮乳收購站年度內享受補貼的擠奶機械數量不超過1套(3臺,即1臺大型擠奶機、1個冷藏罐、1個貯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補貼購買機具的臺數可適度放寬,具體由盟市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補貼機具

  (一)機具種類。購置補貼機具必須是我國境內生產并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補貼產品有效期限以年度為單位;自治區財政資金單獨補貼的畜牧業機械可以擴大到自治區選型產品范圍。種類包括動力機械、耕整機械、種植施肥機械、收獲機械等,具體品目見我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另發),其中裝載機、太陽能設備等僅限自治區財政資金對牧區牧民補貼。牧民補貼資金在規定范圍使用有富余的,可對牧民節水灌溉設備累加補貼,不得用于其他。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牧民購機用機。

  (二)補貼重點。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向重點農牧業生產地區、關鍵技術領域、薄弱作業環節和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傾斜。資金安排突出農牧業重點盟市、旗縣;補貼的重點機型主要是大型機械、聯合作業機械、先進技術產品。具體機型:農區主要是大型拖拉機、四行以上玉米收獲機、馬鈴薯成套機械、水稻插秧收獲機械等,其中特別注重引進推廣脫粒型玉米聯收機、馬鈴薯聯合收獲機,兼顧甜菜等經濟作物收獲機械;牧區主要是結合家庭牧場和養殖小區建設,推動規模化經營,重點裝備牲畜棚圈內機械設備,包括飼料混合攪拌輸送、剪羊毛、棚圈清理、提水等機械設備,兼顧大型青貯收獲機和技術先進的割草機、捆草機等草地機械。

  補貼資金充足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需要,以盟市為單位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

  (三)補貼標準。按照農業部分類分檔、定額補貼規定,凡在我區范圍內享受補貼的農機產品,均實行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產品統一定額補貼,具體詳見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發)。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自治區財政補貼不超過3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械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牧民購買畜牧業機械在中央財政定額補貼基礎上,自治區財政資金累加補貼20%;免耕播種機、深松整地機械類累加補貼10%;自治區財政資金單獨補貼的,原則上按不超過上年平均銷售價30%,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產品信息按照分類分檔標準對應導入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自治區財政單補的機具信息不在導入序列,單獨公布。

  四、經銷企業

  2015年起,我區不再設置特定的農機購置補貼專項供貨企業。凡在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生產企業授權經銷其補貼產品的經銷企業,均可作為補貼產品經銷商;自治區內農機生產企業和區內外奶業設備生產企業可不通過經銷商直接向購機者直銷配貨,并開具銷售發票。自治區、盟市、旗縣農機主管部門均不得公布農機補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名單。按照“誰確定、誰負責”原則,農機生產企業對所授權經銷商負有管理、培訓職責,重視經銷商培育塑造,做到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搞好售后服務;并對所授權經銷商經營補貼產品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五、工作程序

  為了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更好服務于農牧業生產和農牧民實際需要,本著精簡程序、減少環節、操作便捷、運行高效的原則,2015年起我區實行“開放購機、持據申請、購補脫鉤、簡化辦理”做法。具體流程:

  (一)開放購機。農業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開通后,我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正式啟動。在此之前,購機者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購買機具。凡申請購置補貼的購機者,須向供貨企業索取發票和所購機具基本信息單(附件1),供購機者戶籍所在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核實。鼓勵旗縣(場)在購機集中地或政務大廳等開設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二)持據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開通后,凡在自治區補貼政策規定范圍內的購機者均可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購機者本人攜帶購機發票、機具基本信息單、身份證、戶口本、惠農“一卡通”(銀行卡),到戶籍所屬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補貼事項。一般情況下,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按照購機者現場申請先后順序受理登錄,審核無誤后簽發指標確認書(附件2);申請人數高度集中、自然排序難以進行情況下,旗縣農機主管部門先組織報名,再采取抓鬮搖號等適合當地的具體方式產生補貼對象,并通過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軟件系統錄入補貼信息,簽發補貼指標確認書。錄入機具信息時須在“備注”欄準確錄入供貨企業名稱。指標確認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交購機者,一份存檔,購機者本人在補貼指標確認書上簽字、按手印;本人確有原因無法到場辦理的,須書面委托他人辦理。

  牧民申請購買畜牧業機械的,須同時提供自治區統一制發的草場承包經營證書原件;分戶后共用草場證或草場證未發放到戶的,須提供共用草場證原件及購機者所在蘇木或嘎查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自治區級財政單獨補貼的,購機者購機后持發票和機具基本信息單等材料到旗縣農機主管部門申請補貼,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按規定格式(附件3)進行匯總,并按補貼流程在軟件系統外辦理。

  購機者當年未獲得補貼的,下年度依序優先補貼;國家及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變動、終止的,按變動終止情況執行。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材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三)信息公開。旗縣農機主管部門確定受益對象打印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后,補貼資金進入累進占用狀態。購機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首頁每日自動公布一次旗縣(場)補貼資金使用及結余信息,供農牧民申請補貼資金作參照。補貼對象的補貼信息,除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一卡通”(銀行卡)賬戶等個人隱私信息外,應予公開。末臺補貼,即結余資金不足補貼一臺的,可低于規定補貼額標準單補一臺;也可以對末臺進行累加補貼,但總補貼比例不得超過50%,同時在軟件輔助管理系統新錄入一份申請,并在備注欄說明,一并予以公開。

  (四)結算兌付。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整理匯總補貼資金結算材料(附件4),原則上每月報送旗縣財政部門一次。旗縣財政部門自收到同級農機主管部門報賬結算材料,每月一次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補貼對象惠農“一卡通”(銀行卡)賬戶。補貼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撥付到上述組織公共賬戶;未開設公共賬戶的合作社,經社員同意簽字,材料報旗縣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后,可撥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員個人惠農“一卡通”賬戶。

  (五)年終總結。全區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結束日期為11月30日。年終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采取措施、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行文,旗縣上報盟市、盟市于12月15日前上報自治區;自治區匯總行文,上報農財兩部。上報年終工作總結同時提供下年度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計劃;凡未提供需求計劃的,視為無需求,不做資金安排。相關材料電子版同時報送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工作辦公室。年終工作總結應包括自治區財政資金單獨補貼明細(按附件3格式)。

  六、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旗縣要建立健全由旗縣政府領導牽頭,農機、財政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工作措施,重大事項、重點難題等由政府出面協調解決,形成書面決議等材料,并保證補貼資金安全。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盟市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旗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做好資金結算兌付工作,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嚴守組織紀律。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恪盡職守,認真履行職責。一是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實施程序管理。針對地方實際進行工作方法創新的,應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經當地購機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形成政府書面決議,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二是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事,包括信息公開時限、審核結算時限、受理投訴辦結時限等,保證政令暢通,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三是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樹立底線思維意識,恪守職業操守,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形成清正廉明新常態。

  (三)做好政策宣傳。確定2015年3月為“全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月”,圍繞實施方案,自治區統一編寫印發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提綱,盟市、旗縣依據提綱細化宣傳工作,聯系電臺、電視臺、報社,開展集中廣泛宣傳,形成浩大聲勢,讓農牧民和社會廣泛深入了解具體政策規定。盟市、旗縣還要利用互聯網、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靈活機動形式,延長宣傳鏈條和宣傳時限,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到農村牧區,讓農牧民和第一線生產經營者準確掌握政策,確保政策順利實施。宣傳月結束后要持續保持宣傳常態,并在每年購機補貼工作正式啟動前開展集中宣傳,特別是政策微調變化后宣傳好新特點、新做法。

  (四)加強監督管理。要高度重視補貼政策到位情況監督管理,對補貼額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重點核實,自治區統一印發核實登記表(附件5),各盟市科學確定核實機具品種和數量,旗縣落實核實具體工作。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牧民合法權益。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行為,并及時公布。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自治區、盟市、旗縣農機主管部門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投訴案件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盟市、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自治區。自治區農機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及盟市、旗縣農機主管部門建議,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上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五)落實公開行政。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并確保有效運行。自治區、盟市、旗縣農機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行為懲處情況等;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按照“誰鑒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即附件3內容)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牧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六)嚴格資金管理。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強化溝通協調,及時下達補貼資金,確保準確到位;按規定使用補貼資金,保證資金安全;快速準確結算兌付,保證資金使用效果。對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進度緩慢地區,適度削減下次資金安排;對當年未完成補貼資金結算兌付的旗縣,取消下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專項安排。加大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在績效考核管理中的比重,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管理質量,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保證資金安全。

  附件:1.內蒙古銷售機具基本信息單。2.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3.××年度××縣(市、旗、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4.××年度內蒙古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明細表(第×次,總第×次)。5.內蒙古農機購置補貼重點機具核實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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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nmgnj.gov.cn/
  • 張不滿
    發布于2015-03-27 20:31
    經隨好就怕翁旗的歪歪嘴和尚不值行!因為斷了他們的財源?大慶山還不得想法變法才怪了!不信你等看。翁旗包正不跟別的地方一樣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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