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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辦法
桂農機辦〔2014〕101號
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站,各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發展需要,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的要求,為規范自治區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我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提高推廣鑒定工作的質量與效率,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推廣鑒定)。
第三條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推廣鑒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審定和公布推廣鑒定大綱,審批與發放推廣鑒定證書,發布推廣鑒定產品公告。
第四條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承擔推廣鑒定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受理與審查推廣鑒定委托事項,組織實施推廣鑒定及檢驗檢測工作,作出技術評價,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發布推廣鑒定產品檢測結果公告。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推廣鑒定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自愿申報。申報企業應當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自治區外生產企業提出申報,應征得其所在地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申報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報產品省級以上(含省級)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業機械定型鑒定報告、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
第七條申報推廣鑒定的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企業資質證明、可靠性試驗證明、產品定型證明、有效執行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產品累計銷售量憑證、用戶名冊、產品照片、生產條件自查情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產品累計銷售量憑證以銷售發票為準,產品累計銷售量不得少于推廣鑒定大綱中規定的用戶調查數量。
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加蓋法人公章。
第八條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應當提前重新申報推廣鑒定。有作業季節要求的,應當提前1個作業季節重新申報推廣鑒定;沒有作業季節要求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重新申報推廣鑒定。
第三章 受理與審查
第九條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受理的產品,應在本自治區鑒定能力認定范圍和產品種類指南范圍內。
第十條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在受理企業委托推廣鑒定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企業或產品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弄虛作假、申報材料不真實的。
第四章 鑒定與公告
第十一條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或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發布的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進行。有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的,應當按照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鑒定;無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的,按照省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推廣鑒定內容包括: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安全檢查,可靠性試驗,適用性評價,使用說明書審查,三包憑證審查,生產條件審查,用戶調查。
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報,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推廣鑒定的產品批量生產的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有作業季節要求的,不得少于1個作業季節。批量生產的起始時間原則上以省級以上定型證明文件簽發日期為準。
第十四條推廣鑒定的產品批量生產時間達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后,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在完成推廣鑒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報企業出具推廣鑒定報告。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申報企業可向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推廣鑒定證書。
申報企業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出具報告的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
第十五條推廣鑒定的項目不符合鑒定要求且3個月內可完成整改的,允許整改一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
第十六條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推廣鑒定公告。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同時公布相應檢測結果。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七條已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證書信息、結構配置參數、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推廣鑒定受理機構申報變更。
第十八條已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推廣鑒定證書,并予公告:
(一)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集中質量投訴,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解決的;
(二)證書有關內容發生改變未申報證書變更的;
(三)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不予變更證書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產品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六)弄虛作假,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轉讓推廣鑒定證書的,未按規定或超范圍使用推廣鑒定專用標志的;
(八)產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判決證書持有者侵權且判決已生效的;
(九)監督檢查結果表明企業生產條件存在嚴重缺陷,或產品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
(十一)應當撤銷證書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通過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生產條件檢查,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檢查,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條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建立鑒定工作質量反饋制度。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被舉報投訴的,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于3個月內調查核實,經查證屬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資格,并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推廣鑒定檢驗員應當為鑒定機構的在崗人員,鑒定機構應當對其進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安排其從事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機構應當在培訓考核結束后,及時將合格的推廣鑒定檢驗員名單上報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推廣鑒定審查員由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推廣鑒定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獲得審查員資格: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三)從事相關工作4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為5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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